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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對2012年政改方案的建議

正當公社兩黨為公投忙得不可開交之際,社會上同樣有不少泛民團體提出其他普選方案。個人立場是支持於2012年就著立法會選舉及行政長官選舉進行普選。不過,部分市民仍有著不同憂慮,所以不贊成2012進行普選。可是,普選仍然是大部分市民所支持,如果2012年原地踏步,甚至出現民主倒退的情況,這絕對不是香港市民所見到的。

普選的定義
個人認為,普選必須符合以下原則:
1.每個選民均擁有同等的投票權、參選權、提名權及被提名權。

2.聯合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早為選舉作清晰界定:「選舉應是普及的和平等的並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以保證選舉人的意志的自由表達」。 香港作為國際級城市,而中華人民共和國作為聯合國常任理事國,理應跟從。

3.自港英年代到現在,各種功能組別的利益輸送,大家有目共睹。剛過去的高鐵事件就是一個很好的例子。

4.功能組別不能代表業界利益,而功能組別以內,也有著不公情況。

  • 功能界別議員未必能從社會整體的宏觀角度議事。他們大有可能會先照顧己方選民的利益,使社會趨向分裂。
  • 功能界別劃分並沒有客觀標準,例如教育界是否需要細分為小學、中學、大學及特殊教育?
  • 為甚麼其他行業,例如傳統的公務員、較新興的婚禮籌劃人又沒有功能組別代表他們?
  • 不同界別的選民門檻不盡相同,有些以公司為單位,有些以專業團體會員為門檻,但會計界選民卻需要通過多重嚴格考試。

5.普選和功能組別,絕不可並存。假如功能組別可以全民普選,那麼理應所有選民均可以投票、參選、提名及被提名,而不是個別選民或業界人士的權利。這個時候,一眾功能組別議席實際上只是「單議席單票制」、「全港單一選區」投票所產生的議席,這時候倒不如乾脆取消來得直接。個人對現任立法會議員梁美芬「普選功能組別」的謬論感到遺憾和憤怒。身為法律學者、自稱基督徒,卻肆意扭曲普選定義。個人作為香港城市大學校友及基督徒,更是感到非常心寒。

立法會選舉中途方案建議:合併功能組別及「全港單一選區比例代表制」

於2005年,政改方案均未能提出如何處理日後之功能組別,是令很多民主派憤怒的。直到2010年,政府仍未有就處理原有功能組別提出正式建議。功能組別選民基礎過少,是其中一點令市民不接受的。

重申一點,個人絕對支持於2012年取消所有功能組別。不過,假如政府願意定立正式的普選時間表,而普選符合上述定義,個人願意接受比以往選舉民主的中途方案。

合併功能組別
2012年中途方案可通過「合併功組組別」,踏進民主一大步。初步建議功能組別合併方法,主要以性質作基礎,並針對選民基礎較少之功能組別,而提出合併或取消。

  • 勞工界增加選民基礎至所有工會會員,而非其工會代表。
  • 批發及零售界、紡織及製衣界、金融界、金融服務界、地產及建造界、飲食界、進出口界、商界(第一)、商界(第二)、工業界(第一)、工業界(第二)合併為一「商界界別」,不多於五個議席,以比例代表制選出。同時,取消所有公司票,以各功能組別從業員的個人票取代。(削減六至十席)
  • 法律界、會計界、工程界、「建築、測量及都市規劃界」、教育界、醫學界、衛生服務界、社會福利界、資訊科技界、地產及建造界合併一個「專業服務界別」至不多於五席,以比例代表制選出。同時,取消所有公司票,以各功能組別從業員的個人票取代。(削減五至九席)
  • 保險界、航運交通界、鄉議局、漁農界、旅遊界、「體育、演藝、文化及出版界」由於民意基礎過於薄弱,直接取消。(削減六席)
  • 區議會於2011年取消委任區議員制度。

通過上述合併,功能組別將會被削減17-25席。於比例代表制的情況下,「專業服務界別」及「商界界別」參選人於得到原屬業界及其他理念相近人士一定支持,仍可當選。另一方面,立法會必須取消分組點票。上述17-25席將以全港單一選區比例代表制產生。

最後,所有功能組別將轉為全港單一選區比例代表制(見下部分)。個人認為,立法會及行政長官應該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大常委)爭取提早普選,於2016年將所有功能組別轉為「全港單一選區比例代表制」。不過,如果人大仍然堅持2020年才能全面普選,則立法會仍然應該於2012年起按上述方法,合併功能組別。

全港單一選區比例代表制

採用全港單一選區比例代表制,主要是針對不少人士憂慮普選後,其行業聲音不能在彰顯。個人期望,這種制度可以讓不同專業人士、理念的群體(例如宗教、紀律部隊、志願團體等),只要得到足夠選票,均有機會在此發揮。

2004年及2008年立法會選舉總投票人數,分別為1,784,131 人及1,524,249 人。假設此單一選區有三十席,而有關制度於該兩年實行及所有投票選民均同時投票予此選區,則對應之當選門檻(3.33%)分別為59,471票及50,808票(至個位數)。此數字和地區直選的當選門檻接近。

地區直選制度改革

於2008年立法會選舉,傳統分區比例代表制度令到民意基礎較少的人能夠當選的情況。例如九龍西梁美芬所得票數為19,914票,全港地區直選落選者中,有六人所得票數比她為多(勞永樂、陶君行、田北俊、龐愛蘭、周梁淑怡及張超雄)。
個人建議,立法會選舉之比例代表制可混合「波達計數法」,設一張首選票,另一張次選票,使當選議員較具民意基礎。

增加議席數目

個人並不反對增加議席。不過,如果於「全港單一選區」當中,因議席增加而令當選門檻低於3%,則每個選民均在此選區多獲一票,每票均需投給不同的議員,惟第一票以外可以棄權,避免議員低票當選,認受性過低。

分組點票
取消對立法會議員提案的分組點票制度,因為此不公平的制度極度地減低了議員對行政機關應有的監察能力。

行政長官選舉中途方案建議
重申一點,個人絕對支持於2012年一人一票全面普選行政長官取消所有功能組別。不過,假如政府願意定立正式的普選時間表,而普選符合上述定義,個人願意接受比以往選舉民主的中途方案。

2012年

  • 取消區議會委任制(2011年)
  • 第一界別、第二界別及第三界別削減至100席,以比例代表制方式產生。
  • 第四界別只剩下全數民選區議員及立法會議員。
  • 增設第五界別,人數大約為30-50人,由全港市民一人一票,以比例代表制方式產生
  • 提名門檻不高於選舉委員會人數的八分之一即12.5%
  • 設立提名上限為選舉委員會人數的四分之一即25%
  • 取消現時行政長官不屬任何政黨的規定
  • 按照現有方式,即全體選舉委員會以「一人一票」方式選出行政長官。

2017年

  • 由2012年選舉委員會轉成提名委員會
  • 提名委員會採用等同於2012年時選舉委員會組成和提名門檻不高於選舉委員會人數的八分之一(12.5%)
  • 同樣設定提名上限為選舉委員會人數的四分之一即25%
  • 獲提名委員會提名的候選人,經由全港選民以「一人一票」選舉產生。
  • 由於特首之權力及責任甚多,所以於較多候選人的情況下,將使用「波達計數法」以確保當選者有一定民意基礎:
    - 如果多於兩名候選人而不多於五名,則每名選民擁有兩張選票,一張為首選票(比重為3分),另一張為次選票(比重為1分)。

    - 如果超過五名候選人,則每名選民擁有三張選票,一張為首選票(比重為3分),另兩張為次選票(比重為1分)。得分最高之候選人將會當選。

2020年起

  • 全面取消提名委員會,所有市民均可提名。
  • 參選者需獲得500名市民提名。
  • 全港市民投票方式和2017年相同。

總結
於立法會選舉當中,功能組別己經全無作用,甚至對社會有害。不過,作為一個中途方案,則可以考慮合併功能組別,同時新增「全港單一選區比例代表制」。最終,功能組別必須取消。「全港單一選區比例代表制」可讓專業人士或任何理念相近的群體,在議會有著發揮空間。
於行政長官選舉當中,2012年將削減功能團體之權利並另外新增民選代表,2017年選委會將轉型為提名委員會。到了2020年,委員會將全面廢除。
區議會將取消委任區議員制度,進一步民主化。另一方面,立法會及行政長官選舉均於同一選區引入第二張選票並使用「波達計數法」,使當選者具有較強民意基礎。不過,到底是否使用「波達計數法」,可以再另行討論。
(作者為公共專業聯盟成員,曾為香港中學生聯盟第五屆副主席,本文不代表任何機構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