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捐款

曾蔭權實不能也?

昨天鄭經翰先生於《信報》撰〈曾蔭權非不為也,實不能也〉一文,指出泛民主派要求特區政府承諾不遲於二○二○年落實取消功能組別是「強人所難,不可能辦到」。理由是,《基本法》規定如要修改二○○七年後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的產生辦法,必須得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而除非佔立法會議席半數的功能組別議員願意放棄政治特權,否則任何取消功能組別的政改方案必然不夠三分之二多數票通過。鄭於文末的結論是,「曾蔭權實非不為也,而是不能也」,最多只能「向人大常委員提交報告,建議修改《基本法》的規定,以便可以順利落實真正雙普選的目標」。

功能組別議員是否願意放棄口中肥肉?單看連民主派也有人多次連任功能組別議席達十多年之久,可思過半。鄭判斷功能組別議員不會甘於「自宮」(自行去掉手上特權),是道出人性。然而,把曾蔭權形容為「實非不為也,而是不能也」,卻未免把問題簡單化。

《基本法》除了清楚指出立法會產生辦法須經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見附件二),也明確指出最終目標是「全部議員由普選產生」(第六十八條)。由於《基本法》只訂明立法會議員可無須政府同意提出不涉及政治體制的法律草案(第七十四條),加上二○○七年全國人大的決定指出「修改立法會產生辦法…應由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向立法會提出」(決定第三點),特區政府不可推卻改變立法會產生辦法的責任。

特區政府不能一方面承擔《基本法》託付的責任提交政改方案,另一方面卻無視《基本法》訂明的普選目標。以功能組別不會放棄政治特權為由而不推動普選,特區政府何時變得如此窩囊?更何況,假若曾蔭權真的只要求人大修改《基本法》以便落實普選,而人大又竟然同意,那末逼迫功能組別議員集體「去勢」的罪名,豈非便由人大承擔?這是名副其實的借刀傷人了。

其實泛民主派成員的主張各有不同,除了爭取政府承諾不遲於二○二○年落實取消功能組別外,也有要求在二○一二年全面直選者。是故,泛民才有各行己路之舉,既有人推變相公投又有人欲與中央對話。至於所謂建制派也有不少聲音提出一些方案。反觀特區政府的政改方案,不單維持功能組別的半數比例,主事的官員更只不斷重覆人大的決定,即二○二○年「可以」普選立法會。如果不斷強調某個時候「可以」做某件事就等於推動那件事,莫非警察光「呼籲」犯人放下武器便能擒兇?

既然《基本法》訂明最終目標為普選立法會,特區政府就應當推動社會向此方向前進。政府的政改方案裡關於立法會產生辦法的提議,美其名在二○二○年「可以」普選立法會之前,藉由增加區議會功能組別議席來「增加民選成份」。但所謂「增加民選成份」根本沒有向普選目標邁進一步,一則功能組別的比例一模一樣,就如球賽比數由一比一變成二比二,形勢壓根兒沒有改變;二則假如鄭所言屬實,功能組別議員不會願意放棄政治特權,多加五個功能組別議員就是多放五塊攔路石,擋住走向普選終極目標的路。

曾蔭權「不能」解結,便只好耍盡虛招推出偽政改方案,卻又有意無意間把結收得更緊,令普選能變得更遙遙無期。這或許便是「無能之能」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