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廿七名泛民議員聯署彈劾議案文本

20121220_121409[1]

2013年1月9日的立法會會議
根據《基本法》第七十三(九)條動議的議案
議案措辭

鑒於立法會全體議員有不少於四分之一聯合動議,指控行政長官梁振英先生有嚴重違法及/或瀆職行為(有關詳情一如本議案附表及附錄所述),並拒絕在一個合理的時間內辭職,本會根據《基本法》第七十三(九)條委托終審法院首席法官組成獨立的調查委員會,並擔任該委員會的主席,以調查有關嚴重違法及/或瀆職行為及向本會提出報告。

附表

行政長官梁振英先生嚴重違法及/或瀆職的詳情:

指控一:作出虛假陳述及回應,以瀆職行為,罔顧基本法第60 (1) 及64條賦予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須對本會負責的憲制責任

梁振英先生身為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時,其行為違反了他根據憲法作出的宣誓,即定當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盡忠職守,遵守法律,廉潔奉公,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服務;並違反了他作為一個有誠信和忠實地恪守《基本法》及香港特別行政區其他法律的個人憲制責任;亦違反了他作為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須向本會負責的責任,在對其提出的質詢觸犯了蓄意地作出虛假陳述及/或回應的罪行(詳情載於附錄I)。凡此種種,梁振英先生罔顧《基本法》第60 (1)條和第64條,作為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須對本會負責,及有誠信和誠實地回應本會議員提出的質詢的憲制責任。

指控二:作出一連串嚴重違反《基本法》第47(1)條的行為

梁振英先生身為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時,其行為違反了他根據憲法作出的宣誓,即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定當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盡忠職守,遵守法律,廉潔奉公,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服務;並違反了他作為一個有誠信和忠實地恪守《基本法》及香港特別行政區其他法律的個人憲制責任;亦違反了他作為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須向本會負責的責任,作出一連串企圖拖延、妨礙、掩飾及隱瞞他故意舞弊及操控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選舉過程的行為,並破壞2012年行政長官選舉的廉潔公正以不誠實的手段,發表虛假及/或誤導的陳述勝出該次選舉。他作出這一連串行為的方法,包括一個或以上的行動,詳情如附錄II所述。凡此種種,梁振英先生已嚴重違反《基本法》第47(1)條,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必須廉潔奉公、盡忠職守的規定,並罔顧他作為行政長官的憲制責任,破壞了他擔任行政長官這個職位的威信和聲譽,有負他作為行政長官所得到的信任,其行事方式亦違反了法治和公義,明顯傷害香港市民。

指控三:作出嚴重違法的公職人員行為失當行為,指令、促使、授權或容許候任行政長官辦公室在回應公眾查詢時作出虛假及/或誤導陳述

梁振英先生於2012年3月28日得到中央人民政府委任為第四任行政長官,及(在)擔任候任行政長官這個公職期間,其身為香港特別行政區候任行政長官時的作為,是在沒有合理辯解或理由的情況下,故意作出不當行為,其中他故意指令、促使、授權或容許候任行政長官辦公室,在回應公眾對其位於貝璐道4號的A號及B號洋房的寓所的僭建物提出的查詢時,作出實質上虛假及/或誤導的陳述。凡此種種,梁振英先生已觸犯了普通法下公職人員行為不當的罪行,嚴重違反法律。

附錄 I

(1) 在本會2012年7月16日的會議上,梁振英先生發表以下的言論:

「我想重申,在有關問題上,我自己有嚴重疏忽,但對所有可能違例的事項,我並沒有隱瞞,而是全部立即處理,部分僭建物已在一、兩天間拆除。」

梁振英先生以此向本會作出虛假及/或誤導陳述,指自己從來沒有欺騙公眾或在貝璐道4號的A號及B號洋房的寓所(下稱「該物業」)可能存在僭建物的事宜隱瞞公眾,但當時他已實際上知道該物業的地庫內的地下室,以及在地下室內的磚牆均屬僭建物,而公眾則要到2012年11月23日,即他發出書面聲明後,才知道該等僭建物存在;

(2) 梁振英先生以上文第(1)段的陳述向本會作出虛假及/或誤導陳述,指

自己已經立即處理所有可能在該物業的僭建物,然而當時他卻沒有理會屋宇署曾經四度致函,要求他提供有關該物業的地下室內的磚牆資料,因此根本沒有「立即」處理該物業的地庫內的僭建地下室和該幅磚牆;

(3) 在本會2012年12月9日的會議上,梁振英先生發表以下的言論:

「在某些環節上,我是應該做得更加好,但我從來沒有任何欺騙或隱瞞,即使有些情節會令到大家覺得比較敏感等等,我都已向大家全部交代清楚。」

梁振英先生以此向本會重複作出虛假及/或誤導陳述,指自己從來沒有在有關該物業有僭建物的事宜欺騙或隱瞞公眾,但正如上文第(1)及(2)段所述,他已在本會2012年7月16日的會議上欺騙或隱瞞公眾,而在2012年6月21日至2012年11月底,他其實已經知道自己(1)隱瞞了該物業的地下室有一個僭建房間存在;(2)他於2011年11月建造的磚牆是企圖隱瞞該物業的地庫有一個僭建地下室;及(3)隱瞞屋宇署曾經4次致函要求他提供該磚牆的構造和建築目的的資料的事實;

(4) 在本會2012年12月9日的會議上,梁振英先生發表以下的言論:

「我從來都沒有隱瞞過,說那些僭建物,是還是不是我做的,而是我把事實清清楚楚說出來,由六月下旬到現在都是這樣。」

梁振英先生藉此向本會作出一個虛假及/或誤導陳述,指他從來沒有隱瞞自己在該物業建造某些僭建物的事實,但其實他知道自己至少就其所聲稱的僭建木花棚曾經作出隱瞞,他於2012年6月20日或左右,透過候任行政長官辦公室發表聲明,指出該木製花棚在他購入時已經存在,但隨後被一個玻璃花棚所取代。但事實是,該木製花棚和玻璃花棚均是在梁振英先生遷入該物業後由他建造或計劃建造。前述候任行政長官辦公室的聲明如下:

「有關結構的前身為一木花棚,梁先生於2000年買入該物業時已經存在。因為白蟻蛀蝕嚴重,幾年前改建為一金屬加玻璃的簡單結構,本質為一建在花園的玻璃篷,並非密封,沒有增加要計算入地積比例的面積。前身的木花棚和改建的金屬加玻璃結構均沒有入則,屋宇署人員亦沒有到該物業視察。

昨晚(周二)接獲貴報查詢,梁先生今早(周三)經諮詢專業意見後,決定立即拆除該結構,下午已清拆完畢。

梁先生無意違反《建築物條例》。他在買入該物業後,只曾在通道上加建玻璃蓋,當時亦主動向屋宇署申請並獲批准,故他相信家中並無僭建物,否則不會在該玻璃篷前及家中其他地方多次接受媒體採訪。

此事實屬無心之失,梁先生亦即時作出回應。」;及

(5) 在本會2012年12月9日的會議上,梁振英先生發表以下的言論:

「主席,這個有個事實上的問題,我記憶中我沒說過我沒有僭建。」

梁振英先生以此向本會作出一個虛假及/或誤導陳述,指自己從來沒有說過該物業沒有僭建物,然而他知道自己曾經在2011年5月14及15日說過該物業沒有僭建物,理由是當時他邀請了兩組記者到其寓所午膳,期間他向在場的記者說有兩位律師和一位建築師/測量師向他證實,該物業並無任何僭建物。

(6) 基本法第64條原文如下: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必須遵守法律,對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負責:執行立法會通過並已生效的法律;定期向立法會作施政報告;答覆立法會議員的質詢;徵稅和公共開支須經立法會批准。」

(7) 基本法第60 (1) 條原文如下: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首長是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

附錄 II

(1) 於1999年,當梁振英先生購入該物業時,他已經知道或應該知道該物業有僭建物;

(2) 於2009年3月,梁振英先生已經表明有意圖參與2012年的行政長官選舉(下稱「該選舉」);

(3) 於2011年4月至5月期間,傳媒廣泛報道本港不少知名的公眾人物的物業有僭建物,包括 - 尤其是 - 時任行政長官曾蔭權先生、時任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林瑞麟先生、時任教育局局長孫明揚先生、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蘇錦樑先生、警務處處長曾偉雄先生及很多不同政治光譜的立法會議員

(4) 結果,曾蔭權先生要求所有政府高級官員認真正視僭建問題,並要求他們檢查自己的物業是否有僭建物。時任行政會議非官守議員召集人的梁振英先生清楚自己應該要採取同樣行動;

(5) 由於傳媒有興趣得知梁振英先生的物業是否都有僭建物,梁振英先生於是在2011年14及15日邀請了兩組記者到其到其寓所午膳,期間他向在場的記者說有兩位律師和一位建築師/測量師向他證實,該物業並無任何僭建物;

(6) 梁振英先生清楚知道或應該知道上述陳述並不真確,亦明顯希望這些不真確的陳述會刊載於本地的報章上;

(7) 上述的不真確陳述事後的確立即刊載於四份本地中文報章上,誤導了不少香港市民,認為他與其他公眾人物不一樣,是一個守法良民,其物業也沒有僭建物;

(8) 梁振英先生,與時任政務司司長及其在行政長官選舉中的主要競爭對手的唐英年先生,均沒有遵照時任行政長官曾蔭權先生前述的忠告去處理其物業的僭建物。在這段時間,唐英年先生保持緘默,亦沒有採取任何行動,而梁振英先生則向相信他的記者說謊;

(9) 自2011年5月中旬起,梁振英先生的不真確的陳述的新聞報道在互聯網上不斷地公開流傳;

(10) 梁振英先生因此得到香港市民的信心和信任,認為該物業沒有僭建物,以及認為他是一個守法良民,與其他知名的公眾人物不同;

(11) 於2011年11月,梁振英先生在未得到屋宇署的事先批准或同意下,在該物業的地下室建造了或打算建造一幅磚牆,企圖隱瞞該物業的地庫有一個擴建了的地下室存在,此舉違反了《建築物條例》(第123章)第14(1)條及第40(1AA)條的規定;

(12) 於2012年3月16日,一個行政長官選舉論壇進行期間,儘管梁振英先生確實知道自己以上述的磚牆隱瞞該物業的地庫有僭建地下室存在,以及他實際上知道或在法律上構定知道該物業有其他僭建物存在,他仍然指控唐英年先生就其位於九龍塘的寓所有僭建物的事宜向公眾說謊,並藉此質疑其誠信。梁振英先生當時的說話如下:

「唐英年先生,好多人話,你嘅僭建問題,唔係單純嘅僭建問題,而係公開咁向市民講大話,隱瞞你嘅僭建問題。直至到有傳媒圖文並茂咁刊登,你先出嚟老老實實承認,你隱瞞僭建呢個事實。」

梁振英先生從而故意誤導公眾,令公眾相信他與其行政長官選舉的主要競爭對手唐英年先生不同,他的該物業沒有僭建物,亦沒有誠信問題;

(13) 結果,唐英年先生的民望明顯下滑,梁振英先生取得很大優勢;

(14) 藉著上述行動,梁振英先生將自己在行政長官選舉中獲勝的個人利益,置於維護行政長官選舉的廉潔公正和誠實公平的公眾利益之上;

(15) 梁振英先生於2012年3月28日獲任命為第四任行政長官後,繼續作出嚴重違反《基本法》第47(1)條的行為,意在抗拒對行政長官選舉結果而提出的法律挑戰及/或要求他下台的公眾壓力。由此,梁振英先生將自己想要得到行政長官這個職位的個人利益,置於維護候任行政長官這個職位的威信的公眾利益之上;

(16) 於2012年6月19日,當知道《明報》將會有該物業有僭建物存在的報道時,梁振英先生直接致電《明報》的總編輯,此舉損害了《基本法》第27條所保障,及梁振英先生有憲制責任去維護的新聞自由;

(17) 於2012年6月20日或左右,梁振英先生透過候任行政長官辦公室發表聲明,否認對該物業內一個僭建花棚需要負上任何責任。在上述附錄I第(4)段所述的情況下,候任行政長官辦公室的聲明如下:

「有關結構的前身為一木花棚,梁先生於2000年買入該物業時已經存在。因為白蟻蛀蝕嚴重,幾年前改建為一金屬加玻璃的簡單結構,本質為一建在花園的玻璃篷,並非密封,沒有增加要計算入地積比例的面積。前身的木花棚和改建的金屬加玻璃結構均沒有入則,屋宇署人員亦沒有到該物業視察。

昨晚(周二)接獲貴報查詢,梁先生今早(周三)經諮詢專業意見後,決定立即拆除該結構,下午已清拆完畢。

梁先生無意違反《建築物條例》。他在買入該物業後,只曾在通道上加建玻璃蓋,當時亦主動向屋宇署申請並獲批准,故他相信家中並無僭建物,否則不會在該玻璃篷前及家中其他地方多次接受媒體採訪。

此事實屬無心之失,梁先生亦即時作出回應。」;

(18) 於2012年6月26日,雖然梁振英先生確實知道該物業的地庫有僭建地下室存在,但仍指令、促使、授權或容許候任行政長官辦公室以一個虛假及/或誤導的陳述回應傳媒查詢,否認該物業的地庫有僭建地下室存在。

2012年6月26日《蘋果日報》報道如下:「繼早前被傳媒及屋宇署揭出大宅六處僭建後,昨日有消息向本報稱,梁振英山頂貝璐道4號屋的地庫還有一間200呎懷疑僭建房間,供梁家作工人房使用。梁振英否認有此僭建,屋宇署表示會跟進。

梁振英否認屋宇署跟進

4號屋依山而建,靠山一面的入口在地下,向行車路;另一面在地庫一層,外面是花園。消息指僭建房間應是在地庫向山延伸,在行車路下地底挖出約200呎的空間。根據圖則,地庫後面的地底應為「未經挖掘(unexcavated)」,不應有空間,如建有房間則屬僭建。候任特首辦昨晚10時回覆否認有此僭建。屋宇署表示日前視察主要是屋外僭建,現為新指控,須再跟進。」;

(19) 於2012年7月1日,梁振英先生宣誓就任行政長官,承諾盡忠職守,遵守法律,廉潔奉公,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服務;

(20) 梁振英先生漠視宣誓就任行政長官時的誓言,繼續作出嚴重違反《基本法》第47(1)條的行為,意在抗拒對行政長官選舉結果而提出的法律挑戰及/或要求他下台的政治壓力。由此,梁振英先生將維護自己擔任行政長官這個職位的個人利益,置於維護行政長官這個職位的威信的公眾利益之上;

(21) 自2012年6月21日或左右開始至2012年11月底,儘管梁振英先生重複承諾會全面和公開地交代該物業的僭建物的詳情,他尤其隱瞞公眾 (1)該物業的地庫有一個僭建地下室存在;(2)他於2011年11月建造的磚牆是企圖隱瞞該物業的地庫有一個僭建地下室;及(3)屋宇署曾經4次致函要求他提供該磚牆的構造和建築目的的資料的事實;

(22) 在回應公眾關注他應該通知屋宇署該物業的地庫有僭建地下室存在,而不是於2011年11月建立一道磚牆去隱瞞該僭建地下室時,梁振英先生於2012年11月26日發表以下的言論:

「我當時係無隱瞞嘅。我當時嘅認知,係個僭建處理咗,個僭建就唔存在… … 嗰次係我第一次處理僭建,當時個工程比較細,我唔知道係要通知屋宇署。」

梁振英先生在作出上述陳述時欺騙公眾,指這是他第一次處理僭建物,因此不知道須要就前述的僭建地下室 和建造磚牆通知屋宇署,但其實他過去有處理其在赤柱的物業的僭建物的經驗;及

(23) 為逃避公眾和本會議員的責難,梁振英先生進一步在本會向公眾說出以下的謊話:

(i) 在2012年7月16日的立法會會議上,梁振英先生向本會發表以下言論:

「我想重申,在有關問題上,我自己有嚴重疏忽,但對所有可能違例的事項,我並沒有隱瞞,而是全部立即處理,部分僭建物已在一、兩天間拆除。」

梁振英先生藉此向本會作出一個虛假及/或誤導陳述,指自己從來沒有欺騙公眾或在該物業可能存在僭建物的事宜上隱瞞公眾,但當
時他已實際上知道該物業的地庫內的地下室,以及在地下室內的磚牆均屬僭建物,而公眾則要到2012年11月23日,即他發出書面聲明
後,才知道該等僭建物存在;

(ii) 梁振英先生藉上述段(i)引述的言論,向本會作出一個虛假及/或誤導陳述,指自己已經立即處理所有可能在該物業的僭建物,然而當時他卻沒有理會屋宇署曾經四度致函,要求他提供有關該物業的地下室內的磚牆資料,因此根本沒有「立即」處理該物業的地庫內
的僭建地下室和該幅磚牆

(iii) 在2012年12月9日的立法會會議上,梁振英先生向本會發表以下言論:

「在某些環節上,我是應該做得更加好,但我從來沒有任何欺騙或隱瞞,即使有些情節會令到大家覺得比較敏感等等,我都已向大家全部交代清楚。」

梁振英先生藉此向本會重複作出一個虛假及/或誤導陳述,指自己從來沒有欺騙公眾或在該物業可能存在僭建物的事宜上隱瞞公眾,但事實上他知道自己已經欺騙或隱瞞了公眾,一如上述第(21)及(23)(i)段所述

(iv) 在2012年12月9日的立法會會議上,梁振英先生向本會發表以下言論:

「我從來都沒有隱瞞過,說那些僭建物,是還是不是我做的,而是我把事實清清楚楚說出來,由六月下旬到現在都是這樣。」

梁振英先生藉此向本會作出一個虛假及/或誤導陳述,指他從來沒有隱瞞自己有在該物業建造某些僭建物的事實,但他其實知道自己在該僭建花棚的事宜上有隱瞞,一如上述第(17)段所述;及(v) 在2012年12月9日的立法會會議上,梁振英先生向本會發表以下言論:

「主席,這個有個事實上的問題,我記憶中我沒說過我沒有僭建。」

梁振英先生以此向本會作出一個虛假及/或誤導陳述,指自己從來沒有說過該物業沒有僭建物,但其實他知道自己有說過該物業沒有僭建物,一如上述第(5)段所述。

附錄III

(1) 於2012年6月20日或左右,透過候任行政長官辦公室發表聲明,否認對該物業內有一個僭建花棚需要負上任何責任,理由是木製花棚在他購入該物業時已經存在,但事實是,該木製花棚及取代之的玻璃花棚是在梁振英先生遷入該物業後由他建造或計劃建造。前述候任行政長官辦公室的聲明如下:

「有關結構的前身為一木花棚,梁先生於2000年買入該物業時已經存在。因為白蟻蛀蝕嚴重,幾年前改建為一金屬加玻璃的簡單結構,本質為一建在花園的玻璃篷,並非密封,沒有增加要計算入地積比例的面積。前身的木花棚和改建的金屬加玻璃結構均沒有入則,屋宇署人員亦沒有到該物業視察。

昨晚(周二)接獲貴報查詢,梁先生今早(周三)經諮詢專業意見後,決定立即拆除該結構,下午已清拆完畢。

梁先生無意違反《建築物條例》。他在買入該物業後,只曾在通道上加建玻璃蓋,當時亦主動向屋宇署申請並獲批准,故他相信家中並無僭建物,否則不會在該玻璃篷前及家中其他地方多次接受媒體採訪。

此事實屬無心之失,梁先生亦即時作出回應。」; 及

(2) 於2012年6月26日或左右,雖然梁振英先生確實知道該物業的地下室有僭建房間存在,但仍指令、促使、授權或容許候任行政長官辦公室以一個虛假及/或誤導的陳述回應傳媒查詢,否認該物業的地庫有僭建地下室存在。2012年6月26日《蘋果日報》報道如下:

「繼早前被傳媒及屋宇署揭出大宅六處僭建後,昨日有消息向本報稱,梁振英山頂貝璐道4號屋的地庫還有一間200呎懷疑僭建房間,供梁家作工人房使用。梁振英否認有此僭建,屋宇署表示會跟進。

梁振英否認屋宇署跟進

4號屋依山而建,靠山一面的入口在地下,向行車路;另一面在地庫一層,外面是花園。消息指僭建房間應是在地庫向山延伸,在行車路下地底挖出約200呎的空間。根據圖則,地庫後面的地底應為「未經挖掘(unexcavated)」,不應有空間,如建有房間則屬僭建。候任特首辦昨晚10時回覆否認有此僭建。屋宇署表示日前視察主要是屋外僭建,現為新指控,須再跟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