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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抗命教學資料:從伯明罕市監獄發出的信[註1]

(共三項文字資料,「討論問題建議」附後)

資料一:寫作背景

馬丁‧路德‧金(Martin Luther KING, Jr., 1929-1968)生於美國亞特蘭大市,得神學士及哲學博士學位,祖父和父親均為浸禮會牧師。當時美國仍然實施種族隔離的法例,例如巴士分開白人和黑人的座位,乘客須按種族入座;連餐館等公眾場合也有類似的種族隔離規定。金認為這些法例違反了人人平等的人權原則,於是領導民權運動,爭取立法,禁止種族隔離。

1963年,在伯明罕市的一次示威遊行中,有數百人被捕。金寧願進獄坐牢也不服從法院停止示威的命令。在單獨監禁的日子裏,金收到七位重要的教會領袖來信,信中要求他取消示威,改以談判來解決問題,並遵從法院的判決。《從伯明罕市監獄發出的信》是金對他們的回覆,寫於1963年4月16日。

金因為領導了民權運動,於1964年獲授諾貝爾和平獎。1968年於孟菲斯市遇刺身亡。

資料二:從伯明罕市監獄發出的信(節錄簡要版)[註2]

各位教會同寅:

1. 當我在伯明罕坐牢時,讀到你們來信,指我最近的活動「缺乏智慧、時機不當」,我希望用耐心和合理的言辭來回答你們。

2. 你們極之反對伯明罕的示威,但我感到遺憾的是,對導致這些示威的情況,你們卻沒有表達同樣的關切。在伯明罕出現這些示威是不幸的,但更不幸的是,該市的白人政權使黑人社區沒有其他選擇。

【非暴力抗爭的四個步驟】

3. 非暴力的抗爭運動具有四個步驟:一,搜集事實,判別有沒有不公義;二,與政權談判;三,思考自己將要付出的犧牲;四,直接行動。

4. 在伯明罕,我們已經做過了這些步驟。伯明罕可能是美國種族隔離得最徹底的城市,暴力問題已惡名昭彰,很多黑人的房子和教堂被投擲炸彈,法庭判決明顯對黑人不公,事實俱在,不容抵賴,於是,黑人領袖要求談判,糾正這些不公義的情況。去年九月,伯明罕的商人承諾除去商店那些羞辱性的種族標示,黑人領袖也同意停止示威,但數個月過去,我們發覺被騙了,小量的標示被除去後又掛回去,其餘則根本原封不動。如同過去多次類似的經驗,我們希望破滅,感到極度失望,別無選擇,我們唯有準備直接行動,讓我們的軀體,放在本地和全國人民的良心之前。預見到會有困難,我們決定先自行思索,進行一系列關於非暴力的工作坊,不斷反問我們自己:「你能夠被打而不還擊嗎?」「你承受得了坐牢之苦嗎?」我們預備在復活節行動,因為這時是聖誕節外最重要的購物時節,我們深知,直接行動的一個副作用,是對經濟有重大的衝擊,但為了必須的改變,我們感到這是最佳的時機,使商人承受壓力。

5. 然後我們知道伯明罕的市長選舉會在三月舉行,很迅速地我們決定把行動延期至選舉日之後,其後又延期至第二輪選舉後,原因只是不想示威被利用蒙混真正的問題,一而再的延期後,我們的直接行動已等無可等了。

【營造張力 呈現問題 打開談判之門】

6. 你們或會問:「為甚麼要直接行動?為甚麼要靜坐、遊行等等?談判不是更好的途徑嗎?」你們要求談判是對的,這正正是直接行動的目的所在。面對一個經常拒絕談判的社區,非暴力的直接行動正是為了營造一次危機,以及加強一種張力,逼使對方面對問題,也使問題呈現出來,讓其不再受到忽略。

7. 我用到「張力」一詞,多少會使人震驚的,但我必須承認,我並不懼怕這個詞。我認真地反對暴力的張力,但也有一種建設性的,為進步所必需的非暴力的張力,可以使人們從偏見和種族主義的黑暗深處,提升到那高貴的理解和團結,我們的直接行動是要營造一個情境,使談判之門必須打開。所以,我同意你們要求談判的呼籲,我們已被困在獨白而非對話之中太久了。

【延誤公義 就是否定公義】

8. 你們來信的一個重點指我們行動的時機不對。有人會問:「為甚麼你們不給新政府多一點時間去工作?」我能作出的唯一回答是,新政府必須被推一把才會開展工作,如同舊政府被推一把。不要誤以為新市長當選便會帶來喜訊,新舊市長同樣是主張種族隔離,維持現狀的。我對新市長抱有希望,希望他合理得看到反對種族隔離的抵抗,但如果沒有獻身民權的人士所施加的壓力,他還是看不到的。朋友,我一定要告訴你們,沒有意志堅持的法律和非暴力的壓力,我們在爭取民權上就沒有寸進。很可悲,享有特權的人很少自願放棄特權,這是歷史的事實。某些少數的個人或看到道德的光明,而自願放棄他們不公義的身段,但集體則傾向比個人更不道德。

9. 通過痛苦的經歷,我們知道,壓迫者從不自願施予自由,自由是被壓迫者爭取得來的。坦白說,對沒有受過隔離之苦的人來說,沒有甚麼直接行動是「時間合適」的。多年來我常聽到「等一等」這樣的話,聽在黑人的耳裡,這「等一等」差不多就是「永不」的意思。我們必須明白,如同我們出色的法學家所說,「延誤公義,就是否定公義。」

10. 其實我們已等待超過三百四十年了,或許,那些從沒受過隔離之苦的人說「等一等」倒是輕易的,但當你看到親人被暴徒隨意行使私刑;當你看到警察也對黑人的兄弟姊妹狠毒辱罵和拳打腳踢;當你看到社會號稱富裕但有二千萬黑人卻要困身在貧窮之中;當你六歲的小女兒問及不可以到公園玩耍時你無詞以對;當你告訴她那裡並不容許黑人小孩進去,她哭泣起來,開始感到自卑,開始不自覺地扭曲自己的人格;當你的五歲兒子問你為甚麼白人對黑人這麼苛刻而你要支吾其詞;當你在遠程駕車的夜晚只能屈睡在車廂裡,因為沒有旅館接待黑人;當你一再被那些寫明「黑人」或「白人」的標示羞辱;當你的名字只是「黑鬼」而從沒人用你的姓名稱呼你,連你的妻子或母親也永不被稱為「太太」;當你只因身為黑人,就日夜備受攻擊,生活卑微,不知前路,內心充滿恐懼,周圍充滿仇恨;當你只能永遠地跟一種低貶人格的「誰也不是」之感爭鬥;這時,你就會明白為甚麼我們難以等待。忍耐也終有一天忍夠了,人們不再願意跳進失望的深淵中,我希望你們能明白,合理和不可避免地,我們不能再等了。

【兩類法律:公義的和不公義的】

11. 對我們犯法的意願,你們表達了很大的憂慮,這當然合理。我們既呼籲人們遵守最高法院1954年不容公立學校種族隔離的判決,驟眼看來我們即將犯法便顯得自相矛盾,有人會問:「你怎能一方面呼籲違反某些法律而另一方面又遵守其他的?」答案在於,這裡有兩類法律,公義的,和不公義的。我願意率先站出來呼籲服從公義的法律,對遵守公義的法律,人人不但有法律責任,而且也有道德責任。相反,人人都有不服從不公義法律的責任,我同意一位傑出宗教思想家的話:「不公義的法律根本不是法律。」

12. 兩種法律的分別是甚麼?人們如何分辨某一法律是公義或不公義的?公義的法律能通過道德的或上帝的戒律,不公義的法律則不能跟道德的戒律調和。任何能提升人類品格的法律都是公義的,低貶的則並不公義,這後者的法律,給予種族隔離者一種自以為高人一等的錯誤意識,也讓被隔離者錯以為低人一等。種族隔離,用一位猶太哲學家的話來說,就是一種以「我」「它」關係取代「我」「你」關係,最終把「人」低貶至「物」的狀態。正因如此,種族隔離不只在政治上、經濟上和社會上說不通,而且在道德上是錯誤的、罪惡的。所以,我能夠一方面呼籲人們遵守1954年最高法院的判決,因為那是道德上正確的;我也能夠呼籲人們不服從種族隔離的法例,因為那是道德上錯誤的。

13. 讓我們思考一個公義和不公義法律的實在例子。有權力的大部份人利用不公義的法律要小部份人遵從,但這班有權的人自己則不受約束,而這種差別也變得合法。公義的法律則是在大部份人要求小部份人遵從時,他們自己也樂於遵從,這種一致性也是合法的。讓我再作解釋。如果有一條法律,剝奪了小部份人投票的權利,則這小部份人便無從行使和制訂法律。黑人被千方百計阻止成為登記選民,有些鎮的居民大部份為黑人,卻沒有登記一個黑人為選民,這樣選出來的立法機關所通過的法律,又豈是公義的呢?

14. 有時法律在表面上是公義的,但實行時卻不公義。舉例說,我未得准許而遊行,並因而被捕,現在的確有一條法例,要求遊行須得准許,但這條法例如果用來維持種族隔離,並否定公民運用和平集會和抗議的權利,則會變成不公義。

15. 我希望你們能夠看到我所指出的分別。我無意像那些狂妄的隔離主義者一樣,宣傳藐視或不遵守法律,那樣只會導致無政府狀態。一個人要是不遵守不公義的法律,必須要公開,充滿善心和願意接受懲罰。個人因為其良心指出某法律是不公義的,而且甘心接受監禁的懲處,是要喚起社會的良知,關注到那中間的不公義,這樣其實是對法律表達了最大的敬意。

【公民抗命 古已有之】

16. 當然,這種公民抗命沒甚麼新穎可言。早至中古時已為早期的基督徒所奉行,某程度上,今天的學術自由也得力於古希臘時期蘇格拉底實行的公民抗命,在我們自己的國家,波士頓茶黨所代表的也是一種大規模的公民抗命。

17. 我們永不應該忘記的是,在希特勒統治德國時,所有他的惡行都是「合法」的,幫助和慰問猶太人則是「違法」的,雖然如此,我可以肯定,如果當時我生在德國,我也會幫助和慰問我的猶太弟兄,如果今天我住在一個共產國家,而那裡有甚麼法律禁制基督徒的信仰,我也會公開宣傳不遵守這些國家反宗教的法律。

【須把不公義坦露出來】

18. 對我的基督和猶太的兄弟,我必須承認兩點。第一,我承認過去數年我對白人中間派感到極度失望。我不得不達致一個結論:阻礙黑人爭取自由的不是那些白人市議員,也不是那些主張種族隔離的三K黨,而是白人的中間派,他們致力於秩序而多於公義;他們寧取一種消極的、沒有張力出現的和平,而放棄一種讓公義出現的積極的和平;他們經常說,「我同意你爭取的目的,但不同意你直接行動的手法。」他們像人家父親一樣,以為能夠給其他人設定享有自由的時間表;他們生活在一種神話般的時間中,經常勸告黑人多等一會到一個更適合的季節。具有良好意願的人們那淺薄理解,使人沮喪有甚於那些懷有惡意者的絕對誤解,溫溫吞吞的接受,比直截了當的拒絕更使人混淆。

19. 我曾希望白人中間派會明白法律和秩序的目的是要豎立公義,如果不能這樣做的話,法律和秩序將會變成妨礙社會進步的堤霸。我曾希望白人中間派會明白目前的張力,是一個必需的過渡階段,來自那使人厭惡的消極和平,當時黑人曾被動地接受那不公義的困境,邁向實質和積極的和平,那時每一個人將會敬重人的人格尊嚴和價值。其實我們這些進行非暴力的直接行動的人,並沒有製造張力,我們只是把早已存在但隱藏著的張力,帶來表面。像燙傷的膿腫,不坦露開來,不以陽光和空氣為藥,卻長期給遮蓋著,是不可能痊癒的。不公義也必須坦露出來,用這種坦露所製造的全部張力,在其痊癒之前,坦露於人類良知的光芒,和全國的輿論之下。

馬丁路德金
1963.4.16

資料三:反對公民抗命的常見論點[註3]

A. 公民抗命意味藐視法律:參與公民抗命的人刻意藐視法紀,任何法治的社會中,都不能接受這樣對法律的輕藐。

B. 公民抗命把自私的利益看成首要:公民抗命假設了個人凌駕於社會利益之上,因此沒有公民抗命是在道德上說得通的,每一次這樣的行動的根本就不道德。公民抗命的人刻意蔑視其所屬社會的意願,只因個人的關注事項而行動,這是決不應該的。

C. 公民抗命者自以為掌控了法律:論證公民抗命有理的嘗試必定失敗,因為當中的基本前提是錯誤的,那前提以為人人都有資格自行決定遵守甚麼法律。一個良好社會,必須通過眾所週知和普遍執行的法律來管治,公民抗命假設了有權忽視法律,自行掌控法律,為此而辯護的人必定倚賴的原則是錯誤而且有害的。即使接受其動機為可敬的,不為任何私利的,甚至假設其態度並不放肆和輕蔑,而是冷靜而克制,但公民並沒有為其自己選擇遵守或不遵守社會法律的權利。

D. 公民抗命導致社會動亂:支持公民抗命的論點,是訴諸比法制更高的原則(例如「公義」),並聲稱擁有更普遍及高級的權威,但這最終卻不能成立,因為這種論點本質上就是對社會穩定的重大危害。只有法律權威未被法律制度外的訴求推翻,法律制度才得以有效,法治社會的和平及秩序才得以維持。當個別公民各自擁有這樣在法制外訴求的權利,而判斷這訴求的唯一準則在於個人如何理解那聲稱的更高原則,以及如何詮釋其手上的個案(可能就是其自身的個案),這樣法律的權威已被拉倒,社會動亂雖然不致無可避免,但已經成為威脅,某程度上也受到誘發,這後果是如此嚴重,若公民抗命建基於這種法制外的訴求,則是決不能成立的。

E. 公民抗命導致社會渙散:支持公民抗命的論點中,常有一種衡量得大於失的說法,意思是,雖然公民抗命有一定的短期和明顯的不良後果,例如要運用警力應付示威,堵路造成經濟損失等等,但是可以達致長期的好處,例如公義平等之類,所以仍然是划算的。可是,當中沒有計算的,是無形但重大的損害。公民抗命摧毀了對法律的尊重,為了某種具體的政治和社會目標,刻恴、明知而公開地違反法律,公民抗命的人士(而且往往是社會上備受尊重者)為年輕人立下最壞的榜樣。每一個有良好秩序的社會,都是法治而非人治的,這些社會的政府所假設的,不但是一種遵守法律的普遍義務,而且還是實現這種義務,以及尊重法律。受到敬重、接受過良好教育的公民,尤其有這樣的實現和尊重法律的責任。當這些公民刻意違反法律,則無論他們具有怎樣的道德熱忱,怎樣看待其他後果,他們的行為實在是損害了一個經由法治社會的組織。這些組織是很漫長而且痛苦地連結起來的,一個文明社會最要珍而重之,現在卻受到深深的傷害,公民抗命所造成的壞處,是其取得的好處所不能超過的。

F. 公民抗命是自掘墳墓的:即使目標有其價值,刻意違反法律本身就給立法者和大眾製造了廣泛的怨懟和憤慲,樹敵多於交友,而且還冒犯了旁觀者。公民抗命者給其志業自製負面反應,從而也摧毀其更大的目標。因此,公民抗命不能以達致有價值的目的而自圓其說,因為其最終的影響不是成就而是拖慢進步。

G. 法侓途徑仍然開放,無視法紀便不能成立:雖然公民抗命在獨裁統治下有時可以成立,但在一個合憲的政府裡,法律途徑仍然容許抗議請願,則合法便意味了可以糾正所抗議的錯誤。

H. 公民抗命顛覆民主程序:在合理程度上具有民主的社會裡,公民抗命是難以證立的,這不是因為違反法律,而是因為違反法律時已刻意違反民主所假設的程序守則。這些守則界定了社會成員可以尋求影響公共決策的方法,正是一個公正政府的基石,因此,當這些守則被束意漠視或背棄時,壞處遠遠大於好處。其實,公民抗命者雖然聲稱仍在法制框架之中行動,其行為已經形同一種革命,即使不在實質上也在程序上如是。通過刻意破壞程序,公民抗命者顛覆了整盤規則,他們應用了政治上缺乏認受性的形式,破壞了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他們在自己和社會之間自製了一種戰爭狀態,迫使社會用相同的方式來回應,顛覆民主程序,使之難以運用,整體而言,這民主程序卻遠比任何實質目的更要受到肯定。

討論問題建議

1. 根據資料二,指出公民抗命和一般的違法行為主要分別。
2. 為甚麼資料二提到即使被打也不還手?你是否同意?
3. 資料二說「延誤公義就是否定公義」,你是否同意?請舉例討論。
4. 「公民抗命的目的在於感召更多人的關注。」資料二有否這個目的?
5. 資料三臚列的不同觀點,你是否同意?請選出當中你最同意和最不同意的觀點,並作解釋。
6. 資料三的觀點,能否駁斥資料二中實行公民抗命的理由?
7. 假設你是馬丁路德金,你會怎樣反駁資料三的觀點?
8. 根據資料二和三,推論社會重大爭議的結果。
9. 歷史上重大爭議和衝突的結果,有哪些是有別於資料二和三可以推論的?試就你所知,列出一二。
10. 簡列第8及9題中你提及的結果,加以比較,衡量得失,並選出你屬意的解決社會爭議或衝突的方法。

註釋:

[1] 本資料由戚本盛於2013年3月預備,聯絡電郵: [email protected]。版權開放,歡迎非牟利使用,歡迎索取電腦檔案以資應用。
[2] 原文為King, M.L. (1963). Letter from Birmingham City Jail. Liberation, June, 1963, pp10-16, 23. 本節錄簡要版由戚本盛翻譯,譯本考慮到應用於香港中學課堂施教,曾作若干省略及分段重整,唯仍以尊重原文為原則,全文翻譯請參考其他版本。
[3] 本資料論點錄自Cohen, C. (1971). Civil disobedience: Conscience, tactics, and the law. New York: 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 Chapter 6. 針對應用於香港中學課堂施教,曾作輕微改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