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捐款

真理要義(一):罪論與神論

罪論(一)

I.為何我要信基督宗教的上帝?

因為世人都犯了罪。「惟有基督在我們還作罪人的時候為我們死、上帝的愛就在此向我們顯明了。」(羅馬書5:8)只要藉著信心,承認基督死而復活的弔詭,並效法祂捨己為人的榜樣,我們就得救。

II.甚麼是罪?

罪就是違反上帝的誡命。

III.甚麼是上帝的誡命?

規條上,按照舊約,上帝的誡命就是十誡:
1.除了我以外、你不可有別的神。
2.不可為自己雕刻偶像、也不可作甚麼形像、彷彿上天、下地、和地底下、水中的百物。
不可跪拜那些像、也不可事奉他。
3.不可妄稱上主——你們神的名、因為妄稱上主名的、上主必不以他為無罪。
4.當記念安息日、守為聖日。
5.當尊敬父母、使你的日子在上主你上帝所賜你的地上、得以長久。
6.不可殺人。
7.不可姦淫。
8.不可偷盜。
9.不可作假見證陷害人。
10.不可貪戀人的房屋、也不可貪戀人的妻子、僕婢、牛驢、並他一切所有的。」
(出埃及記 20:2-17,申命記 5:6-21)

IV.我們死守這些規條就能不犯罪嗎?

非也。第一,無人能死守十誡至死。聖保羅曾說:「所以凡有血氣的沒有一個、因行律法、能在上帝面前稱義.因為律法本是叫人知罪。」(羅馬書3:20)第二,死守律法而不知律法本意,實在無益。唯有相信並實行律法之本意,才能不犯罪。聖保羅說:「人稱義是因着信、不在乎遵行律法。」(羅馬書3:28)

V.律法的本意是甚麼?

耶穌說:「你要盡心、盡性、盡意、愛主你的上帝。這是誡命中的第一、且是最大的。其次也相倣、就是要愛人如己。這兩條誡命、是律法和先知一切道理的總綱。」(聖馬太福音22:37~40)

因此,由律法的本意看來,真正的罪,就是與愛的本意相違,即「不愛」。

VI.何為愛主你的上帝?

就是對上帝的愛。

神論(一)
VII.上帝是甚麼?

基督宗教的上帝是三位一體的上帝:創造者聖父、救贖者聖子及聖化者聖靈。亦有基督宗教採取一位論立場,反對三位一體。

VIII.甚麼是三位一體?

就是一個上帝有三個位格,功能各異,但同屬一體。

IX.那基督宗教的上帝是一神還是三神?

基督宗教只有一個上帝,是一神論。

X.這不是很荒謬嗎?又一又三?

表面上,這確是荒謬而弔詭。而基督宗教正是一個弔詭的宗教。

但實際上,這並非不能理解的。

聖父者,創造者也,超乎萬物。人不能及,在身外。

聖子者,救瞋者也,誕生世上。人所能及,在身旁。

聖靈者,聖化者也,降臨中間。人所共有,在心內。

聖父在宇宙之外,為絕對的無限,應與有限的人相隔。聖子以無限之靈入有限之軀,來到宇宙之內,以死而復活的見證展示救賺的道路。聖子返回天國後,就派聖靈來到世上,作為世人行公義、好憐憫之動力,使人得以走上救贖的道路。三者同是一個超乎宇宙萬物的力量。

三者功能各異,然而同為一神;如一桌面電腦,螢幕、鍵盤與滑鼠,三者功能各異但並存,且同屬一體。又好像積雨雲裡的水汽,同時以固態的冰粒、液態的水點和氣態的水汽存在,形式各異而本性相同。

XI.如何證明基督宗教的上帝存在?

上帝是不能被證明存在或不存在的。因為人是有限的存有,而上帝是無限的存有。人無法以經驗觀察證明上帝存在,也無法以純邏輯證明上帝存在。

XII.相信一個無法證明是否存在的上帝,是否荒謬?

在科學的意義上,這是荒謬;因為信仰就是靈性(inwardness)的無限熱情與客觀不確定性之間所構成的矛盾。正因為x不確定,而我對x存在一種感情投入,發生了關係,我才對x產生信仰;因此無人會對牛頓第一定律產生「信仰」。信仰是一種個人的、主觀的感情投入。

然而,將經驗觀察的科學原則放在信仰上,是不恰當的;將數理邏輯的推論形式放在信仰上,是不適合的。信仰跟愛情一樣,都是感情的一種。在感情的意義上,信仰就不是荒謬的。

我若把上帝說成是一個純然外在於我的苦像十架,那麼我對上帝的信仰就不是真的是信仰,因為我可以透過經驗的方法驗證這「物體」有沒有神力。然而,上帝是力量,是不可見的,對其產生信仰,這種信仰的感覺是「不可理喻」的「荒謬」,但我們藉著上帝而來的宗教經驗而行善,這種經驗卻與愛情一樣真實,絕非荒謬。

XIII.上帝作為力量在那裡?

作為力量的上帝既內在於我們,也外在於我們。祂絕非純然的客觀而外在的神,但也絕非純然主觀而內在的神。

因為上帝是超自然的力量,所以祂超越於自然,是外在於宇宙萬物眾生。

然而,上帝這超自然的力量,卻「超越」了「超乎萬物」這個限制,竟然臨在於「萬物」。既然萬物必有因,而上帝是惟一的超自然力量,萬物必出於上帝,亦自然留下了上帝的力量的痕跡。耶穌基督就是祂降臨於世間的化身。聖靈的降臨使我們直接得著上帝這超自然的力量。如聖帕里克所言:基督與我同在。

XIV.既然上帝作為超自然的力量不能被證明,我們怎能運用作為力量的上帝行善呢?

人皆有情慾,情慾本無誤,然而人若受制於情慾,即使明知善惡之分,仍無法擺脫誘惑,無可避免地行惡。如聖保羅所言:「立志為善由得我,只是行出來由不得我。」(羅馬書7:18)

而上帝作為超自然的力量存在於我們的身上,就能解釋為何有人能超越身體與情慾的需要,作出違反本能的行為以行善,尤其是捨己為人的犧牲。尤如儒家之惻隱之心,上帝就是愛的力量的本源。聖詩《何處有仁》云:「何處有仁,何處有愛;何處有仁,上主必常在。」

XV.那麼為何要把上帝說成既內在又外在?把上帝當成是自己的良心不行嗎?

孔孟相信人性本善,佛學認為人皆有佛性,但基督宗教對人本身比較「悲觀」;雖然基督宗教承認人有自由意志作出選擇,但同是由於人常受制於情慾。由於行為皆由身體執行,而身體常常受制於情慾,而受制於情慾就容易犯罪(即「不愛」神和「不愛」人,只求滿足一時慾望),因此自由意志即使選擇行善,單靠自已也難以實行。因為情慾的問題,基督宗教視人為趨向行惡多於行善。

所以基督宗教傾向將「至善」的來源說成是外在於人,即上帝。但這上帝卻非純然外在,因為祂藉聖子來到我們中間,又藉聖靈臨在我們身上,把本來外在於我們的至善變成內在於我們的至善。因此我們不能以「良心」代替上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