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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訴警方恫嚇求助市民 及海關或警察人員失職等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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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為編輯所加

本人周諾恆,為一名普通市民,現向各政府部門及官員作出四項投訴,敬希各有關部門作出跟進及回覆。

〔一〕投訴香港警隊缺乏查詢機制,使有合理懷疑自己正被通緝之市民求助無門
本人有多次被捕及定罪紀錄,亦經常參與及組織未經批准之遊行或集會,有理由相信自己正被低調通緝。另一方面,非保釋期間之一般市民,絕對有權不聽來歷不明之電話,不留在家,以至搬離住址。若市民不作主動查詢,連多次高調出席公眾活動、多次出入境之「被通緝人士」陳玉峰(案件編號 ESCC1560/13)都抓不到的刑事偵緝人員,實可能浪費大量寶貴時間尋人。本人不希望浪費偵緝人員之工作時間,更不希望外遊過關時突然被拘捕,以致訂好之機票及酒店等血本無歸,是以曾主動向警察查詢自己是否被通緝。若然,則立即投案,配合拘捕及聆訊之程序,節省雙方時間;若否,則可安心計劃旅程。

然而,本人之查詢過程,實在一波三折。先是友人向警署報案室查詢,報案室人員向其表示不可作此查詢,「查人是否正被通緝的應是巡警」。於是本人於2013年5月11日下午,於西區中聯辦門前向巡警查詢,巡警多番推托,指不可回應市民之主動查詢是否被通緝,後來召喚兩名白衫警官到場指示後,才勉強告知本人暫時是 "not wanted",又指若有如此查詢,應到「申請良民證的地方」。本人於是在2013年5月14日,前往灣仔警察總部之無犯罪紀錄證明書及犯罪紀錄資料辦事處作查詢。無奈該處之職員請示上級後,大約一小時,才另有警員向表示,該辦事處不能回答此問題,雖然核查本人刑事紀錄時如發現本人是通緝犯,會即時通知有關案件之主管,卻不能向本人透露周諾恆即我自己是否正被通緝。後來他們又指自己是「文職」,需要通知「軍裝」同事處理本人。本人於是又再等足一小時,才有特遣隊警官攜同警民關係組人員到場。但好不容易等到 "軍裝" 人員,他們又說未能回答如此簡單之問題,要帶本人又再一次去報案室。在眾多警官的「關照」下,報案室之警員終於接受本人之查詢(檔案號碼:13022659)。但面對一個平常巡警只需向人取得身分證,再花數秒時間向控制中心查詢便可知道的問題 - 即此人是否正被通緝,本人卻要填好資料,等上十數分鐘,才得到警員回答:「你的資料和查詢已作紀錄,有進一步消息我們會通知你。」本人需再三追問,如果我涉及械劫案,又是否登記完就走?她才說「暫時不是 urgent 那種。其他的,未答到你。如果是 urgent 那種,我會立即通知有關同事,採取行動。」而各警察部門,均反問本人是就哪一宗案件作出查詢,致令本人需不斷解釋查詢的是本人是否正被通緝,而不是個別案件。

就此,本人認為警察應儘快設立市民查詢自己是否被通緝之機制,以免打擊市民配合司法機關工作之良好意願。

〔二〕投訴警務處處長曾偉雄於2013年5月9日作出不當言論
曾偉雄稱,警方徵詢律政司意見後,早於2012年1月已將陳玉峰列為通緝人士,清楚通知陳玉峰警方「拘控」的決定,2012年1月至今警方曾多次致電及家訪,均未能與陳玉峰聯絡,直到最近才「喺另一地方搵到佢」,完成拘控手續。;曾偉雄又稱,辦案人員不想對其辦公地點及同事做成影響,故沒有到其辦公地點拘捕。

本人認為,曾偉雄之言論,有不當及不實之處。第一,當陳玉峰已被拘捕,案件已進入司法程序,曾偉雄實應避免以警務處處長之身份對案件作公開評論,以免對司法之公正構成影響。第二,既然2012年1月至今警方曾多次致電及家訪,均未能與陳玉峰聯絡,所謂「早於2012年1月已將陳玉峰列為通緝人士,清楚通知陳玉峰警方「拘控」的決定」之說法,前後矛盾。其三,陳玉峰現涉及之案件(案件編號 ESCC1560/13) ,其實即係2011年7月1日之組織及參與非法集會案件,原為刑事案件(KTCC4298/2012),包括本人在之內之其餘八名被告一早經已審結、判刑,而期間陳玉峰亦有多次出入境紀錄,警方如需拘捕,理應是輕易而舉,而不會 "對其辦公地點及同事做成影響”。

本人要求政府對於曾偉雄之言論作調查,並要求警方向公眾清楚解釋何謂通緝。

〔三〕投訴警察或海關人員失職,怠忽職守
據警務處處長曾偉雄於2013年5月9日稱,警方徵詢律政司意見後,早於2012年1月已將陳玉峰列為通緝人士。而陳玉峰本人稱,她於2012年1月至今曾數次出入境,並有與行政長官梁振英的合照為證。又據本人向警察查詢自己是否正被通緝時,各警察部門均指發現被通緝人士時,將立即通知有關案件之人員。 

然則,若陳玉峰其人真的早於2012年1月已被列為通緝人士,則她過關時,海關關員應能發現並通知警員作出拘捕。但 "通緝犯" 陳玉峰卻可自由進出海關多次,直至2013年5月才被捕。

會發生如此一名「通緝犯」自出自入的情況,只有四個可能性:第一,是的,香港的通緝犯就是這麼自由這麼來去自如的;第二,海關關員失職,未有發現證件持有人正被通緝;第三,警員怠忽職守,竟接獲關員通知發現通緝犯而不行動;或者,第四,根本就沒有所謂的通緝,警務署署長講大話。

事件實令市民擔心,所謂的通緝,實屬兒嬉;而本港出入境之保安措施,亦漏洞百出,以致通緝犯原來可以通街走。

本人敦促政府就此事件作出調查,以挽回市民對本港治安之信心。

〔四〕投訴香港警察於5月14日恫嚇求助市民
陳玉峰事件後,市民人心惶惶,於是有人作出呼籲,主動配合司法,請警察覆查自己是否正被通緝。然而警方非但沒有儘快為各位尊重法治的市民提供協助,反而於5月14日下午,僅十多位市民前往查詢之前,便向傳媒發出新聞稿,指市民不應擔心被通緝,若前往報案室查詢,便是『蓄意濫用報案室服務或妨礙報案室運作,有可能干犯「浪費警力」或 「阻礙警務人員執行職務」等刑事罪行』。

如本人於第一項投訴中所言,曾參與或組織集結的市民,絕對有理由懷疑自己被通緝;市民有權不聽來歷不明之電話,不留在家,以至搬離住址,因此有理由懷疑自己正被通緝而不自知;由於各種生活需要,及協助調查或司法以免浪費公帑之考慮,亦絕對有理由提出此項簡單至極之查詢。

可惜,香港警察在自己偵緝能力成疑的情況之下,非旦不鼓勵市民主動配合調查工作,更在沒有向市民提供正確的查詢渠道之餘,向市民發出不當的恫嚇。就此,本人深感遺憾,要求香港政府向廣大市民道歉,以正視聽,並敦促警方為市民設立查詢渠道,及儘快向已報案之市民予以回覆,為市民及司法機關締造雙贏局面。 

耑此候覆,有勞之處,不勝銘感!

香港市民 周諾恆
二零一三年五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