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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取普世價值(包括民主本身)不能用民主原則

以下是一個很重要的概念、很多人都不明白:---

人民爭取利益、是可以用民主多數決為依歸!但爭取普世價值(例如民主)則不能以民主多數決為依歸!因為民主設計的本身、是為人民利用來爭取多數人的「利益」!而並非是讓人民用來爭取普世價值(包括民主本身、自由和人權等)!因為普世價值是康德的所謂「定言令式」、是不應以人數的多少和意志而改變的!

因為民意可能是錯的!(文革便是最好的例子!) 但有了真正的民主之後、有了憲法保障小數人的利益後、便可以用民主選舉去為多數人争取利益、並保障小數人不會因此而被無理或不合法的侵害!

所以選擇政改方案、不應以民意為依歸、應該是用「平等原則」!用「公民提名」是最平等的提名方案!本人看過的「所有其它」的方案、雖然符合廣泛性原則、但全部都並不符合「平等」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