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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力解構與佔領中環

一切極權都是建基於權力的實施,而權力要實施出來,靠的是統治者和被統治者建立的關係。即是說,一隻手是拍不響的。只有被統治者和統治者「合作」,極權才可以維持,一旦被統治者「不合作」了,雙方的關係就完結,極權就立即崩潰,這就是「不合作運動」的基本原理。

舉個有趣的例子:有個卅二歲無業漢倪川於八月三十日在觀塘翠屏商場的便利店行刧,由於倪川的廣東話夾雜鄉音,店員遂將「打劫」誤為「打折」,當他開玩笑,結果打劫不成。(9月1日《明報》) 這一件事頗有啟發性,打刧是一種類同極權的關係,為了要成功打劫,賊人必須建立一種雙向的「合作關係」,而在這劫案中因為語言障礙而不能建立這種關係,令整件事以失敗告終。

只要這種關係一旦建立,對強方是很有利的,甚至可以有利到荒誕的地步:任何反抗極權而令統治者有損失的話,一切責任都歸於反抗的被統治者。2009年2月31日河南洛陽少女被剛吃過宵夜喝過酒的公務員某盯上,公務員某將少女拖到樹林強姦,在強姦的過程中由於少女沒有「配合」公務員某,導致這名「優秀共產黨員」的生殖器官折斷而失血過多死亡。 2010年3月26日,洛陽市洛龍區檢察院向洛龍區法院提起公訴,指控少女犯有故意傷害罪。 但鑑於被告人在案發後「認罪態度比較好,同時,被告人積極進行民事賠償,已取得被害人家屬諒解,有悔罪表現,故從輕處罰」,判緩刑三年,罰款八萬八。( 2010年8月27日《博訊 》)

為甚麼中國的法院那麼強調「配合」呢?為甚麼不配合的被姦少女反而要負上這宗意外的刑責呢?因為只有「合作」才能奠定強姦者與被姦者的權力關係,而任何否定這種權力關係而導致強方產生損失的人都會「依法」判刑﹗因此,要解除這種權力關係,靠的就是牽涉關係者冒犯法的風險不再合作,令這種關係終止,極權自不然就會瓦解。

以此作為標準,再看看今日香港的抗爭運動。社民連副主席吳文遠在梁振英第二次和第三次落區都發起了「默站」行動「對抗梁振英黑手治港」,但照目前兩次行動而論,可謂意義不大,為甚麼?因為參加默站的人都很乖很聽話站在指定示威區內,甚至有人在觀塘那次默站時投訴警察不准他離開示威區去廁所,就有如小學生罰企一樣﹗這不是「不合作運動」,這是「很合作運動」!

這樣做可以解除統治者和被統治者的權力關係嗎?當然不能﹗你要像小學生一樣「守規則」,你不但沒有動搖這種權力關係,你更是加強了這種權力關係﹗你只要一踏進警方為你而設的「示威區」,你就承認了這種權力關係﹐而你所做的和你想達到的目的根本就背道而馳﹗反而在觀塘落區那一次,有兩個女孩子不入「示威區」 而站在馬路上,警方對她們最終無計可施,這才是真正的「不合作運動」!

據她們說:「事實上,我們一直站著超過30分鐘,相安無事,後來有一個朋友從行人路走向我們,警察就開始騷動,查問我們是否記者,我們不作回應,繼續默站,然後,有女警上來想把我拖走,我用雙手抱住自己,警察就說不是要動我,又有三四個警察圍上來問我名字,我對住他們把手指放在嘴巴前面,示意要安靜,貫徹我默站的行為,靜靜的站著,甚麼也沒有做,周圍有很多人在攝錄和拍照,又有人對警察大叫不要動她,香港人在看著你們,我繼續死定定的不作聲的站著,警察就離開了。」(見Hui Lai Ming的面書《用沉默奪取空間》一文)她們的經驗才值得大家參考,而吳文遠帶領示威者入示威區默站,這根本就不是示威,而是不折不扣的示弱﹗

「佔領中環」固然是不合作運動,而不合作運動的精粹就在於「不合作」三字上,戴耀廷教授也講過這是犯法行為。但按照戴教授的「流血即止」策略,那麼佔領中環就會很容易演變成「好合作運動」,偏離了「不合作運動」。為了拯救這場關乎香港生死的運動,我呼籲香港人,當戴教授那邊出現流血事件而要終止佔領中環時,我們香港人應該團結一致,佔領「佔領中環」﹗學界應該組織全港學生罷課﹗工人應該響應立即罷工﹗商戶應該即時停市抵制﹗全港市民一同走去中環聲援﹗將佔領中環進行到底﹗

建議閱讀:
Hui Lai Ming:《用沉默奪取空間》(Hui Lai Ming's facebook)
戴耀廷﹕《停了下來的城市 不合作的權利》(2013年8月28日《明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