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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大校董會 原意屬何方?

中大校董會 原意屬何方?

文:小弟

(回應葉建源文章《中大的學生校董為何要低人一等?》

就葉議員指因為學生校董權力被限制而未能盡監察校政的職能,以及修訂案缺充分諮詢兩點而譴責中大校方,小弟是十分認同的。然而,葉議員質疑學生校董的修業期限制令該選舉變得不公平一詞又是否合理呢?個人認為觀乎目前中大校董會的架構而言,修業期限的確不是學生成為校董的必要條件之一。

然而,與修業期限有著同樣性質的被提名和參選條件卻在世界各地的大小選舉中出現。在美國,總統的年齡限制是35歲;在香港,特首至少須年滿40。另外兩者的候選人均須為當地永久居民。據葉議員的邏輯,總統和特首的年齡限制也有可能「違反公平的選舉原則」,因為0-34(39)歲的人不能被提名,沒有被選舉權。究竟為甚麼在葉議員眼中是不公平的選舉限制仍然存在呢?小弟覺得理據有二:

#1 總統/特首理應代表國家/地區。在未能達致永久居民身份的要求前,某人仍不屬於該地的一份子,自然不能成為其代表。

#2 承#1,身為代表,亦理應須為該地作決策。因此,一名代表應該要有一定資歷,了解該地的運作模式、歷史和利益才有能力為該地作出最適合的決定。

若果把以上兩點放諸學生校董的修業期限限制,我們可以發現#1 並不成立。當某人通過JUPAS成為該校學生時,就會自動成為其一份子,身份血統毋庸置疑。但#2 則清楚反駁了葉議員的論點:一年級生只是第一年入學(撇除特殊因素如留級重讀),有可能不夠二年級或以上的同學熟悉學校運作、歷史和利益。當然,該名新生絕對有可能在備戰DSE的三年間十分有恆心地日日拜訪大學,而使其對該校各方面都熟悉無比。

如果沿用葉議員的論點和邏輯,認為資歷不影響成為一名代表的能力而要取締修業期限,那麼同理在港出生的兒童七歲 [1] 理應可以參選特首了;不然,就是選舉制度的不公平。當然,於葉議員而言,這是被容許的,因為七歲兒童「是否熟悉校政 [政策]、是否合適的人選,應由學生 [選民] 決定,並由他們為自己的決定負責」。但究竟一個關係到一個地方的未來數年發展的選舉,是否要包含豪賭成份極高的期望,奢盼遍地都是七歲神童?或者在創作層面上會出現如莫札特等的年輕天才,但個人見識、對一個地方或者事物的洞察力幾乎是不可能一蹴而成的;更遑論歷史上的天才本來就少之又少。

有見及此,#2 的選舉限制則正好消除了這種不確定性。可見修業期限就結果而言的原意本應是良好的,因為它確保學生校董不會對校政全無概念、且對學生的利益和訴求有一定的了解。中文大學的校董會作為行政機構,更應確保其成員有見識和能力 [2]。葉議員的論點或者在更改為針對修業期限的長短,才算比較可取的。

因此,葉議員的論點理應是站不住腳的。但任何反對葉議員的人必須注意,剛才反對葉議員的邏輯演繹只能夠在「學生校董是唯一的決策人」的大前提下才可以成立。我們必須注意,剛才反駁葉議員的論點中所提及的選舉原理及性質,除了為挑選一個有認受性的代表,也是為了挑選一個行政人員。美國的總統是有權力代表其行政內閣行使多方面的決策權,主要包括戰爭及外國事務和行政事務。同時美國總統在某些情況下可以否決議會的動議及方案。香港的特首和美國總統的權性質相似,都是有權力行使多方面的決策權的。

只是香港特首比美國總統而言,在自己行政範圍內的權力更大:他有絕對權否決立法會議案;任何政府運作有關的議案也要先得到特首同意才可在立法會上探討。這就是香港的行政主導原則。若果挑選機制的選人手握如此大權力,又要為選民作出許多決策,那無可厚非地應設立相對客觀條件以確保候選人至少是有一定的歷練。觀乎修業期限和年齡限制,兩者採用的客觀條件均是時間,並假定候選人的能力與之成正比。

不過,因校董會的架構並不是一人領導,運作模式也不是行政主導。反之,校董會的架構比較類近立法會:它是由多方人士組成,當中包括教授、立法會議員、社會人士等等,而且當中並沒有單一人的權力比其他人高。撇除實際的操作情況,校董會的決定理論上是由其成員通過投票而定。若果成員可以各自代表不同的意見,那麼校董會的決定可以說是在考慮了最多的利益下所得的最理想答案。這也解釋了為何校董會廣納不同人士為其成員。因此,雖然中大校董會的職能是行政,但其架構及運作模式是以「廣納不同意見以達致最能顧及各方面的利益」為大前提而構建,所注重的並不只在於成員的能力;該成員能否得到足夠的認受性,能否充分反映一個團體的意見反而更為重要。

故此,不論個人的修業期的長短,只要是該校學生而又得到大部份同學的支持,即可成為學生校董把意見傳達到校董會中。從中大校董會的架構來看,葉議員的質疑其實是合理的。誠然,中大適逢五十週年,改革引入學生校董到其權力核心一舉,的確有推行師生共治的願景。但若要貫徹這個意志,中大校董會應該先要接受學生代表和其他校董在這個組織中擁有同等地位,亦應該認清校董會本身廣納賢士的目的,不論年資的承認由學生選一人一票的選擇。

[1] 「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為: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在香港通常居住連續七年以上的中國公民」基本法第三章, 第廿四條

[2] 「在符合本條例及規程的規定下,大學校董會─(a) 是香港中文大學的管治及行政機構」

原文刊於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