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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大職員自殺揭示:工時過長無保障 過勞猝死點補償?

理大職員自殺揭示:工時過長無保障 過勞猝死點補償?

就理工大學職員黎明輝自殺身亡一事,本會表示難過及遺憾。黎明輝以死控訴僱主忽視員工的 “work life balance”,事件給予社會深刻的反省,本會希望此事可得到僱主,勞工處及社會各界在職業健康上的關注。

「過勞死」是指即長時間加班工作導致過度疲勞而猝然死亡情況,過勞死通常可誘發「心急梗塞」和「中風」等情況,因過勞而自殺的情況亦在以上的個案中明確反映。

日本、歐盟、美國和台灣等國家地區,已將「過勞死」認定為工傷,工人因超過工作一段指定時間而不幸過身,便可獲得補償。另外,日本更有法例列明對因超時工作而自殺工人的賠償。

日本標準中,職員每星期超時工作40小時以上即屬過勞。去年十月,日本鐵路公司的員工自殺身亡,該員工自殺前一個月加班162小時,家屬認為自殺是被強制長時間工作患上了憂郁症所致,家屬最終獲得賠償。而台灣則以超時工作 小時即屬過勞,南韓的標準亦差不多。

反觀香港的情況,過去兩年一共有35宗於工作期間猝死的個案(見表),當中,今年10月份以來,已有4人工作期間自殺,包括12月6日自殺身亡的理工大學職員黎明輝。本會從家屬口中得知,死者曾透露工作時間長,感到不開心;有些家屬則表示察覺其親人有不開心的現象,因而懷疑自殺個案與過勞工作有關,而黎明輝先生的個案很明顯是因為過勞而自殺的。

以現時香港保守落後的法例,就算以上發生的35宗個案都因為過勞工作而導致,亦無法的到賠償,所以,勞工處過往未有就個案向超時工作或過勞方向作出調查。本會認為員工因過勞而得不到任何保障,是極為殘忍的。而僱主亦會忽視超時工作的情況,如此悲劇只有繼續發生。

本會要求勞工處:

1. 就黎明輝事件作出調查,本會認為此意外不是純粹自殺的問題,而是牽涉到僱主未有提供安全和健康的工作環境。根據《職業安全健康規例》,僱主需要向僱員提供安全和健康的工作環境,而事件很明顯反映工作環境不健康。

2. 盡快立法規管最高工時,保障工人健康。最高工時的制定可收集社會各界之意見,或參考其他國家和地區的標準。

3. 把過勞死和過勞自殺列入僱員補償範圍,標準的制定同樣可收集社會各界之意見,或參考其他國家和地區的標準。

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