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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加拿大家庭團聚

補充加拿大家庭團聚

補充加拿大家庭團聚的資料。

之前已經說過,加拿大申請與配偶和非獨立子女家庭團聚是不需要入息審查的,這是移民律師所提供的資料,而政府的官方資料,申請資格是沒有入息審查這一項。再說一次,入息審查祇適用於配偶和非獨立子女以外的家庭團聚。有說2012年修改了條例,那次修改是爲了打擊假結婚,要求移民者必與其配偶同住至少兩年,與入息要求無關。

至於申請團聚要和政府簽署一道協議,資助人,即加拿大公民,要承諾在三年内爲受助人提供,即配偶或子女,基本的生活需要;對22歲一下的子女受助人,期限則是十年或到達25歲爲止。如果資助人不提供基本生活需要而導致受助人要領取社會性援助,資助人需要將款項還給政府,不論婚姻、財政情況是否改變。

而「基本生活」包括「食物、衣服、住所與其他日常生活所需;和牙齒、眼睛和其他不包括在爲所有加拿大公民和永久居民提供的公共健康服務之内的醫療需要」,這不是一個入息問題,而是照顧家庭的責任問題。

2011年,在Canada v. Mavi 一案中,有8名受助者因爲領取社會性援助而使他們的資助者遭到政府追債,其中5名已經與資助者離婚,有3名則是資助者的父母,因健康或其他因素領取援助;資助者不服,認爲他們並沒有這個財政責任。最高法院判決指,資助協議是資助人與加拿大政府之間的合約,有法律效力,資助人依然要清還債務;政府不能取消債務,但收債時要考慮「程序公平」(而不是「程序公義」):

The content of the government’s duty of procedural fairness includes: (a) notifying the sponsor at their last known address of the claim; (b) providing the sponsor an opportunity, within limited time, to explain in writing their relevant circumstances which “militate against immediate collection”; (c) considering any relevant circumstances brought to its attention; (d) notifying the sponsor of the government’s decision; (e) without the need to provide reasons.

亦即說,就算政府有權追債,它也需要考慮債務人的狀況,如果債務人因各種原因在事實上不能承擔即時的還款、追債導致債務人破產或迫使家庭維持暴力的關係等,都不利於新移民成功融入社會,爲社會做出貢獻,並會與家庭團聚這個政策目標相抵觸。

綜合以上,有幾點可以看得很清楚:1)配偶和非獨立子女家庭團聚不需要入息要求;2)假如該家庭要領取公民與永久居民法定權利以外的社會性援助,這款項將視爲資助人的債務;3)政府不能因爲該家庭是新移民而在他們面對困難是不發放他們合資格領取的福利;4)政府在債務人極端困難時應該延遲債務的追收。

當然,這並不是要求香港或其他國家一定要以加拿大做標準;這個判決也有它的問題,其中之一就是容易引起「走佬配偶」的現象,一些離異的配偶可以不告訴或爲打擊資助人而去領取援助。另一問題是,資助人的收入改變是沒有人可以預知的,政府不能寬免債務會爲突然陷入財政難關家庭製造不必要的困難。

雖然如此,但這樣的設計至少能解決一些不必要的糾紛,在家庭面對困難時能夠提供適時的幫助:有債務總比沒有任何現金強。最重要是考慮如何幫助家庭融入社會,以增加所有新來港家庭的人類資本爲目標,做出適當的政策調整,例如將「福利包」的綜援分拆爲就業保障、兒童援助、食物援助,加強醫療、教育和托兒服務的覆蓋和質素,而不是「一窩瘋」的排外和提出不能運作的政策來,這樣祇會製造更多問題。

如要反駁,麻煩附上真實和公開的資料;缺乏真實資料的,不是能説服人的論述。喜歡隨口胡説的,建議去讀神學或堪輿學。

更新:加拿大資助人的資助條件限制之一是「除了傷殘援助外並非正在接受其他社會援助」。用孔允明案想,終審法院指孔的丈夫身體不健康,在1985年起就領取綜援;在一個福利制度較合理的國度,這就可以算是傷殘援助,如此案發生在加拿大,他也一樣可以成爲資助人。也要考慮歐美國家早就有最低工資;它們的收入概念不能跟香港的直接比較。將制度弄得合理,再來說入息審查也不遲。而且,也得考慮整個單程證制度的歷史和立法原意。

原文刊於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