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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會議員被抬走,合法合理成疑問

議會議員被抬走,合法合理成疑問

文:張子銘

中西區區議會轄下公民教工作小組昨日舉行會議期間,小組主席區議員李志恆禁止記者採訪其會議過程,與會的民主派區議員許智峰更被警員抬走,此舉令人質疑所謂的決定是否合情、合法、合理,同時無疑對議會文化產生明顯的負面效果。

是次事件有兩點需要留意。第一,會議負責人是否有合法權力要求任何人(包括與會者)離場,如果有,而保安人員又未能將其等人士驅逐離場的話,「求警協助」又是否一個正確既選擇;第二,會議場地屬於私人物業還是政府物業?這個因素將影響到驅逐任何人離開該處所的權力(註一)。

根據區議會會議常規第49條,除非諮詢所有區議員,區議會的會議或會議的任何部份,須公開讓公眾(包括新聞界)旁聽。在這前題之下,小組主席所作出的決定已經違反議會會議常規,加上現場並非所有區議員表示明確反對記者在場,與會主席實在不應貿然作出任何決定,更遑論出動警力抬走議員。

在這次成功的先例之下,部分議員會否運用不正當的權力,確保議案於足夠的支持票之下通過?此例一開,後患無窮。立法會內尚且有特權法保障議員權益,那區議會呢?是次事件不禁令人質疑,議會的程序會否由此步入極權,模仿我們偉大的祖國,僅僅拍手便可以。

註一:如果會議場地是政府物業或由公職人員或公共機關管轄或管理的物業單位,當管理該物業單位的公職人員要求任何人士離開而該人士不服從,則可引用香港法例第228章 《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4條在公眾地方犯的妨擾罪等第30項予以檢控。

圖片來源:蘋果新聞圖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