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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遠流長的香港憲制史

政府多年來一直洗腦式宣傳《基本法》,每每扭曲史實,說甚麼「一切源於《基本法》」,可能已漸漸有不少人信以為真。這種割裂、歪曲歷史的惡行,實在難以容忍。真正的香港憲制史,其實比大部份人所想的要長得多。

早於英國獲得香港島主權之時,1844年的《最高法院條例》(Supreme Court Ordinance, No.15 of 1844) 第三條已訂明「英格蘭的法律於香港殖民地完全適用,除非該些法律無法應用於該殖民地或其本土居民的當地實際情況之上」,這是讓整個英國普通法法制移植到香港的開端。然而,香港的憲制史並非始於1844年,亦不始於香港開埠的1841年或首份《英皇制誥》頒訂之年,因為普通法的移植,已讓香港和英國在憲制原則、精神及其發展史上,成了不可分割的共同體。

因此,香港的憲制,始於1215年,英國《大憲章》的簽訂,確立了君主權力為法律所限的法治精神雛形。雖然就史實而言,當日的《大憲章》其實只是君主與其屬地男爵之間的私人合約,但自此之後的數個世紀它都被視為君主必須依法行使權力的圭臬,普通法的法治原則由此逐漸確立,加之以1689年的《權利法令》 (Bill of Rights 1689) 進一步奠定了司法獨立為英國憲法原則,到1844年英國的普通法法制被移植到香港時,已是一整套現代法治概念完善的憲制。

正因為英國的非明文憲制特質,1844年移植到香港的,不單是一些實質的法律規則和條文,更是一整套憲法的原則和理念;而這些原則和理念,基於非明文憲制下憲法散見於來自不同年代但仍同樣有效的憲制文件和文本,故根本無法與其歷史割裂開來,因為該些原則和理念的重要性、內容和作用,全來自歷史。故要了解香港的憲制演變,就必須上溯至其發源地的歷史源頭,那是1215年,莫說是香港,是連國家的概念都尚未出現之時。對英國歷史有認識的人都知道,在此以後數個世紀,英國經歷連番的政治動蕩,甚至連君主制都一度被廢除,但普通法法制卻能一直延續,在動蕩的大時代中逐漸鞏固出一套尊崇法治的憲制精神。如此具歷史厚度的制度,能借1844年短短的一條法律條文,完全移植到當時尚未成為政治實體的香港,讓多個世紀的英國憲制史立時成為香港憲制不可分割的一部份,正是非明文憲制的奇妙之處。

由於七、八十年代中共威迫,加上認中關社、民主回歸等愚昧的思想,香港的憲制發展無奈被迫逐步與英國分道揚鑣,但自1215年開始成形的法治精神,定必仍然是我們憲制和憲制史不可缺失的部份。在「大家都是中國人」的大論述下,我們更加不可忘記,不少香港的核心價值,來自英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