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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往今來,邪教在中國是怎麼定義的?

文:劉嶧陽

(荷蘭在線專稿)所謂「邪教」多指非主流教派,或被稱為「新興宗教」,有時也會被視為「異端邪說」。認定某一種信仰帶有「邪教」的性質,大多是因為該信仰或其實踐超出了人們所能夠接受的行為規範,如積斂錢財,操縱信徒的精神生活,誘騙人們信仰某一派別而限制其選擇自由,或以某種不為多數人接受的方式實踐信仰,甚至以信仰之名致力於某種不為當政者接受的政治目的。

「邪教」一詞,中國古代早已有之,在明代就被明確寫入了成文法。然而,人們對「邪教」一詞的理解帶有明顯的價值傾向和工具性,與西方的認識方式有較大差別。

在中國歷史上,「邪教」一詞一直是當權者用來打擊異己的一種標簽和手段。官方壟斷了權威,規定了哪些神明是正統的,哪些是淫邪的,私自祀奉非官方認可的神明,就是淫祀邪教,可能遭受打壓。因此,邪教的認定具有極強的政治性,其使用也具有明顯的工具性。

之所以被統治者認定為異端,多是緣於其教義與傳統宗教或社會倫理背道而馳,或是危及到統治者的統治。當某種信仰團體危害其統治的時候,比如該群體具有社會反抗性,統治者首先將他們定義為「邪教」,而後出手打壓,師出則有名。但多數時候,邪教的存在和行為確實可能影響了社會的正常運轉,如違背正常的倫理關系,誤人性命,謀人錢財,妖言惑眾等。

從明代開始,打擊邪教就被寫進了《大明律》,秘密教門如羅教、弘陽教、聞香教、黃天教等,皆在被禁之列。在明代,邪教的內涵不局限於指人和事,更指秘密教門。到了清朝,邪教幾乎成了特定的秘密教門的統稱。民國時期,1935年《中華民國刑法》第153條第2項有「煽惑他人違背法令,或抗拒合法之命令」的犯罪行為的規定,第154條有「參與以犯罪為宗旨之結社」的犯罪行為的規定。

中共建政後,中央政府將各種秘密教門統稱為「反動會道門」,以「反革命」的名義加以鎮壓。直到1995年11月,中國政府正式提出了「邪教」概念,但其內涵和釋義區別於以往。當時的中國政府認定,邪教組織的共同特征是少數不法分子違反憲法和法律,披著宗教外衣,摘取宗教經典中的片言只語,摻雜大量封建迷信和異端邪說,蠱惑人心,蒙騙群眾,建立非法組織,從事違法犯罪活動。1999年4月25日,法輪功組織圍攻中南海事件加速了中國大陸的反邪教立法。

1999年10月30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取締邪教組織、防範和懲治邪教活動的決定》,是第一個專門針對邪教的特別決定。

關於什麼是「邪教組織」,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於1999年10月9日對刑法第300條及相關條文聯合做出解釋:「邪教組織是指冒用宗教、氣功或者其他名義建立,神化首要分子,利用制造、散布迷信邪說等手段蠱惑、蒙騙他人,發展、控制成員,危害社會的非法組織。」這是中國司法機關對邪教的第一次正式定性。

總的說來,中國官方界定的「邪教」不同於英語世界通行的「膜拜團體」(cult),可以理解為具有嚴重犯罪性質的「偽」宗教組織。無論是古代中國,還是當今中國,國家對邪教的裁定都是從國家安全、政權穩定等方面入手,執政者的政策和意識形態起著重要作用,從而使得其政治屬性格外明顯。

作者:劉嶧陽

荷蘭萊頓大學博士候選人,從事移民、宗教與跨文化比較研究。生於孔孟故裡,與聖人為鄰,卻未曾研讀儒家經典。表面放蕩不羈,實則謹小慎微,於大節處不敢毀傷絲毫。喜飲酒,好與才俊把盞言歡,但酒量不濟,有辱魯人之名。中學向往作家,大學誤入憤青之途,後鑽研學問,樂在其中。

(特約專稿,未經允許,不得轉載。本文不代表本網觀點。原文刊於荷蘭在線,按內容伙伴協議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