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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對付佔中的「非常手段」?

警察昨晚把511名在遮打道預演佔中的示威者拘捕,這相信也是不少人所預期的。可是,示威者被拘捕後帶到黃竹坑警察學院,以至遇到的「特殊」待遇,令人質疑,警方依的不是法,而是非常手段,那怕是侵害人權亦在所不惜。

每次拘捕期間扭傷捏傷示威者的所謂「最低暴力」便不說了;不少報導已經指出,警方阻止律師見被捕人士,甚至有被捕示威者表示,不讓他們對外聯絡親友,對任何被捕人士來說,都是侵犯最基本的權利。

還有一點我想提出疑問,為何要把示威者用旅遊巴載到黃竹坑警察學院呢?黃竹坑警察學院不是一家學校嗎?我曾到香港警務處的網站查找相關資料,只找到介紹該學院的各類教育功能,卻完全沒有提及該學院有任何羈留設施及功能。然而,按《警察通例》第49章〈被警方拘留人士〉中,提及拘留地點是「警察羈留設施」,指的是「羈留室」與「臨時羈留處」,前者當然是警署的羈留室,後者是指「警署內興建的房間或多用途區(包括警署大地)」,黃竹坑警察學院不是警署,亦不在警署內,當然不可能是「羈留室」與「臨時羈留處」。

《警察通例》是否可以隨時不管?又或者,難道黃竹坑警察學院可以隨時變身警署?若然,我也想知道,警察依哪條法可以把學院臨時變身。

我相信,《警察通例》對羈留地點的規定是有原因的,否則,警察可以隨時把人羈留在任何一個根本不適合羈留的地點,防止警察濫權,例如,若警察把被捕人士載到任何荒山野嶺讓他們吹風淋雨,又甚至運到秘密地方盤問,這是很可怕的警察國家手段吧,與中國大陸以及不少專制國家便經常發生這種事。當然,黃竹坑警察學院還不至於那樣可怕,但我相信,就是一個不合法及不適合的羈留地方。據不少被捕人士稱,他們要留在旅遊巴士的狹窄座位好幾小時,而旅遊巴士只是停在學院內的空地上,要等上好幾小時才有水或能上廁所。理由可能很簡單,因為學院根本無法讓五百多名被捕人士合理地羈留,同時,把示威者多時間困在侷促的空間裡,亦形同懲罰。況且,該警察學院地理位置特殊,附近根本難找到位置可以觀看到內裡情況。

當然,警察一定已經想好了,即使不遵守《警察通例》,「小小」違反人權,也不會有大問題。大概警務處長以至上層官員亦有共識,在這種非常情況,動用非常手段,並不過份。不過,正是這種非常手段的權宜手段,把香港一步一步推向警察國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