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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懼曾偉雄恐嚇 市民毅行毋須警方批准

本年七月二日,警方以署長曾偉雄名義向「毅行爭普選」秘書處(下稱秘書處)發信警告,以《公安條例》(第245章)第7條及13條「提醒」秘書處必須遵守法例,按照遊行及集會規定申請不反對通知書。本處認為,是次「毅行爭普選」是民間自發的活動,以和平步行20公里方式行遍各區,期間毋需警方作出改道等安排,並無構成公眾秩序問題,故此絕不同意曾偉雄的決定,毅行毋須警方批准!

再者,《公安條例》本是警權過大的鐵證,容許警方以惡法限制公民的集會和意見表達自由,曾偉雄卻無視遊行集會本是公民權利,理應得到《基本法》的保障,是次警告更嘗試把《公安條例》伸延至集會、示威以外的意見表達方式,此舉實有阻嚇民間之嫌。

事實上,警方已在毅行期間發出口頭警告,毅行團隊也樂意配合前線警務人員的建議,但曾偉雄還要秋後算帳,在毅行完成差不多兩個星期後仍不忘發信警告。此舉實與過往做法有異,更在信中逐一列明負責人名單及毅行人數,形同保留證據、阻嚇民間日後發起行動之用。

政府雖面對接近八十萬名市民參與全民投票,更有逾五十一萬人參與七一遊行,香港人追求真普選的民意已經十分明確,政府不但未有虛心回應,更繼續依賴國家機器窒礙民間意見,作出恐嚇,試圖以警方高壓控制民意,實在可恥!

本處重申:

一、「毅行爭普選」毋須警方批准,不容《公安條例》控制;
二、遊行、集會是公民權利,抗議《公安條例》給予警方限制公民權利。

毅行秘書處
2014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