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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法治淪為文化

房祖名、柯震東涉毒被捕,逐漸有明眼人指出中共公安的處理方式完全違反現代社會刑事程序的基本原則,但更多人仍只顧食成龍的花生。與其說是因為「睇人仆街」能凌駕法治,倒不如說是因為這啷啷上口的核心價值,早已從一種法制的基本原則變質成可以人人一起參與實踐的文化。

法治,英語中的rule of law,最先由英國憲法學者A.V. Dicey於1885年提出,至今仍被奉為圭臬。根據Dicey的理論,法治是英國多年來的憲制特徵和基本原則之一,強調政府並無先驗的無上權力,在普通法法制下不論政府或平民皆同受法院頒下的案例約束,而這些案例往往體現人身自由和私有產權等個人基本權利。Dicey的解釋中,有一句頗堪玩味:「在英國,憲法乃個人權利的結果,非其來源。」先有權利,法院據此判案,才成為憲制性法律,是普通法非明文憲制傳統的一大特色,但在國際人權法興起後,已漸遭改變和遺忘。話雖如此,Dicey法治理論中的一些基本假設和核心概念,包括司法獨立,由法院透過法律保障個人權利、政府權力由法律賦予並受其約束等,仍是現代法治社會的重要原則。

國際人權法雖然改變了非明文憲制下憲法與個人權利之間的關係,但其對公民權利的重視,亦豐富了法治概念在刑法中的應用。無罪假定、公平公開審訊權和免於陷己於罪的權利等,都漸漸被認定為法治社會不可或缺的原則;入罪和判刑須基於既有法律和經過法院裁決,更是法治社會的常識。

法治從來都是有具體內容和面向的制度性原則。但在香港,經戴耀廷那毫無根據的「法治層次論」思想污染後,對法治的理解漸漸變得虛無和不著邊際。甚麼「以法限權」、「以法達義」,將法治從一套應當被遵守的具體制度原則曲解為高闊的理想,變成要人人一起認識、參與方可逐步實現的文化,遁序漸進,無怪乎與甚麼也講求平等參與、啟蒙賦權的左翼社運理論一拍即合,從滲透通識科到大搞甚麼「法治教育計劃」,大力打造具香港特色的法治概念。法治不再是那種精英的、著重法院如何判案的制度特徵,而是要透過人人有份參與、認識才可實現的理想文化。

法治變成文化,自然就要尊重「文化差異」。中國文化講的是「法律不外乎人情」,訴訟全都是「官非」,對嫌疑犯會說「坦白從寬,抗拒從嚴」。在香港這個中西文化交匯之地,終歸是中學為體,西學為用;犯錯的人,受到應得的懲罰,合情合理,程序這種複雜和次要的東西,無需過份執著。是故對因吸毒被拘捕的人,行政拘留十幾天,小懲大戒一下,著他們好好反省,在鏡頭前公開懺悔,順便教化大眾,是很正常的做法,完全符合中國社會的父母官傳統。法院裁決這點洋人玩兒,不必盲從。香港人實在是被寵壞了,竟然還會有示威者,明明犯了法還敢聲大大去警署踢保,簡直不知羞恥,下一代有樣學樣可不得了,還是趁暑假送去接受一下祖國的軍訓,好好學習紀律和尊重權威的文化才對。

中國當然也講法治,依法治國,與世界接軌。全民參與,學習尊重法律,打造中國法治文化,推動兩地法治文化融合,共享做中國人的榮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