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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王維基先生:誰把問題簡單化

王維基先生,您好!

多謝您上周五在《晴報》專欄中回應本人的來信,讓大家有交流的機會。我知道您事務繁忙,請讓我又來一篇長長的回應了。

您在回應中只提及美國麻省一案,未有提及我所擧的其他例子,既然如此,我只好在此案再多著墨。

閣下質疑:既然校方已經向該麻省家長表示,同性戀議題並非課程的一部份,老師不會主動討論有關議題,該家長仍要與校方理論,「賴死」在學校達兩小時之久,令學校報警而最後遭到拘捕。言下之意,似乎是質疑該位麻省家長無理取鬧,但實情又是如何?

細看事件經過,原來該位家長發現,其兒子在學校的安排下,帶了一些推廣同性戀價值的「同」話故事書回家閲讀。在參加一些學校聚會的時候,該家長又發現,學校安排了一些同運人士作講員,去推廣他們的「同志家庭」價值。這所學校正在推行同志價值教育是不爭的事實,而這些價值都是與該家長相違背的。所以該家長才作出簡單的要求,請學校在提供同性戀教育前要預先通知他。

這家長與學校爭磨多時,其簡單的要求一直不獲答允。校長竟聲稱「學校課程沒有教導同性戀價值,但控制不了同學自己討論」;之後校長更表示「根據局方指引,校方在教導同性戀議題時,沒有必要告訴家長。」

如果我是那位家長,我相信我也會出於忿怒,或出於無奈,「賴死」在學校辦公室,直至問題得到解決。正如該家長在接受傳媒訪問時稱:「I choose to stay, which I’m not sure was a wise move. But I wanted to see how far they would go for asking something simple.」可見那位家長的擔憂是十分實在,這也是我們這些家長擔憂的原因。

訂立性傾向歧視法的原意,當然是要禁止歧視,但立法形式是否有效消除歧視,本身已經成疑(這點要另文討論了),但正如我在第一封信所言,其結果卻肯定會侵害了市民的言論和教育自由等等。未見其利,已先見其害了。

我曾經想過一個比喻,如果我家發生蟲患,我有兩個方法解決,一是用殺蟲藥滅蟲;另一方法是用火攻,但後果是會燒毀我的傢俬甚至整間屋。一般人會選擇前者去解決問題。但立法就有點似後者,未知能否真正解決歧視問題,但卻肯定會引致鉗制市民教育子女的自由、言論自由、良心以至宗教自由等結果。我們絕不能矯枉過正,好心做壞事。

我當然同意,歧視是要消除的。其實,社會上已經有人提出,只需稍為修改現行法例,便已能解決絕大部分同運人士宣稱受到歧視的情況。但同運人士一直迴避這些建議,扮聽不到,只是在亳無充份理據的情況下,堅持要跟從外國訂立充滿副作用的歧視法。

王先生在專欄中提到,在同性議題上,您盡量不作探討,因爲這涉及不同的道德價值觀。其實王先生你已經掌握到這個議題的重點,就是同性議題由始至終都涉及道德爭議,除此之外, 也有其他範疇的爭議, 包括醫學上、社會學上、遺傳學上、兒童心理學上等等。 不過,同運人士一直矢志否認這些爭議,反而要強逼整個社會接受同性戀,更要透過立法把同性戀價值捧成普世價值! 以立反歧視法的形式, 放在一些在各方面有強烈爭議性的議題,是十分危險的。立法會把別人的 「不認同」定性為 「歧視」,可見當中的危險性。

現時香港的歧視條例涉及四個範疇,包括性別、殘疾、家庭崗位及種族。這四條歧視條例由當初倡議訂立至今,一直沒有引起社會很大的爭議,因爲這四個範疇,背後並沒有涉及一些具爭議性的生活方式或行為。相反,訂立性傾向歧視條例這議題背後卻是一個極具爭議的「同性戀生活方式」, 這議題一直引起社會激烈爭議,甚至分化,就是因爲涉及道德及其他範疇的爭議。

再者,一個人的性別、殘疾、家庭崗位及種族,都是客觀的事實,無可爭議 (Non-disputable)。相反,一個人的性傾向,就沒有客觀的方法去證實或否定了。一個人本身可能是異性戀者,但明天就聲稱自己是同性戀者,後天又可以聲稱自己是雙性戀者。一個人是否同性戀者,只要宣稱自己「是」就是了。您看得見當中的漏洞和危險嗎? 我讀過一點法律,如果有人說要立法去保障一群沒有客觀方法去確認其身份的人,聽起來其實是有點荒謬的。

社會上有很多人將立法與消除歧視扯上必然關係,指支持消除歧視,就必須支持立法,更指反對立法就是歧視同性戀者。 這就有如之前有人將訂立23 條與是否愛國扯上關係一樣,指愛國就必須支持立法,而反對立法就是不愛國者云云。事實往往就不是這樣的單純。正如王先生所言,我們不要把事情簡單化。閣下可能只考慮「歧視」的問題,卻還未充份明白,全球同運運動背後的議程及立法所帶來的負面影響。

經過這次交流,我發現和王先生的共同點也是挺多的。我也不喜歡道聽途説,以訛傳訛。王先生既然花了幾小時閲讀有關的案例,不妨再多花幾小時去認真了解一下反對立法者的理據,可能您會發現另一片天地。若果閣下有新見解,我們與其隔空交鋒,倒不如找個機會面對面詳談、交個朋友?

一名家長 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