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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甚麼你沒有催淚彈?

為甚麼你沒有催淚彈?

(圖片轉載自維基百科

2005年12月17日,以韓農為首但絕對不止於韓農的反世貿人士突破路障奔往會展中心,要求各國代表對話,遭警方施放催淚彈驅散,香港輿論普遍拍手叫好;2014年9月28日,爭取普選的市民要求特首梁振英對話不果,聚集政府總部門外並堵塞夏愨道,同樣遭警方施放催淚彈驅散(注一)。今次人更多,發射的催淚彈多十倍,於是大家總算懂得呼吸催淚氣是甚麼滋味了。

胡椒噴霧依法屬槍械

事出必有因。正如當年韓農叔叔衝鋒前他們的同胞修女在鴻興道海皮示威區向警察獻花卻遭水砲伺候(而且不是清水或海水,而是滲毒的胡椒水),香港市民行動升級,也是回應警察濫噴胡椒噴霧——你向警員問路離場,他噴;你跑開不衝鋒,他揪著你衣領揪回去近距離顏射——那一把把張開嘗試為背後同志擋住毒液的雨傘成為象徵,被好事的外國媒體稱為”Umbrella Revolution”。但當然,向來政治意識落後與行動覺悟貧乏的香港人是不會搞革命的,「佔領中環」云云,從最初就只是爭取代議政制的一場表演而已。

說到胡椒噴霧,大家可能聽過,見過,甚至親身中過,卻未必注意到它的法律含意:根據《火器及彈藥條例》釋義,發射有害液體、氣體、粉末或其他類似東西的任何武器,均屬「槍械」,胡椒噴霧自是其一。換言之,警員以胡椒噴霧襲擊市民,法律上等向市民開槍。但毫不意外地,《火器及彈藥條例》第三條賜予警隊轄免權,可憑「代香港政府而管有或經營」名義奉旨持械;至於其他市民,若管有「槍械」如胡椒噴霧,可被判罰款10萬元及監禁14年。

所謂「警察也是市民」,不過是觀念上的神話。再華麗的濫情也無法掩飾一個事實:警察和市民,從根本上就不一樣,他們擁有市民沒有的特權,壟斷市民不可能有的武力(注二),而且這種結構性的差別是法治社會所賦予的,不以警員個人意志轉移。準確來說,是不創造一個壟斷武力、在市民之上的特權群體,我們認知的那種「法治社會」就近乎不可能成立。

古今中外,數不清的政權都嘗試壟斷武力。秦始皇沒收民間刀器銷毀,鑄成十二金人;歐洲各國曾廣泛聘用傭兵團打仗,直至十七世紀的三十年戰爭裡頭傭兵人數隨時比正規軍還多,但到十九世紀民族國家壯大後即被國家武力取替;日本江戶時代只准武士階級佩刀,平民一律禁止,連捕快也只能配備名為「十手」的短鐵叉,到明治時代又再頒佈廢刀令終止士族帶刀的特權,交由軍警獨享。上述國家,政治體制不盡一致,法律內容更是大異,然而全都企圖維持一個壟斷武力的特權群體,該群體是否服務市民,是否執行法紀或執行怎樣的法紀,都莫衷一是,故並非重點,重點是它們都聽命於政權,為鞏固政權而存在——大佬,你總不會跟我說秦始皇派官差依法拖你去築長城建阿房宮的是「服務市民」罷。

時移世易,管治的技術隨科技進步飛漲,國家壟斷武力的效率亦非古代可比。能否有效壟斷武力,是定義現代國家的關鍵(注三)。

香港警察同樣為鞏固政權而存在,先於其他一切,絕對異於一般市民。某種庸俗觀點常以為「差人都係打份工啫」,將警察如此比附為打工仔卻是一廂情願,大錯特錯,粗暴違反警隊法規。為甚麼說警察不是打工仔?9月28日大舉鎮壓後,輿論譁然,不少人都呼籲警察罷工向政府反映不滿,卻不知道警察是少數被政府禁止罷工的職業之一(注四)。他們連參與職工會的權利都沒有,《警察通例》第六章第一部第四十五條列明,「警務人員不得加入職工會成為任何類別的會員」,這不單是警隊內部守則,香港法例第232章《警隊條例》第8條同樣禁止警務人員加入職工會。無論是職工盟抑或工聯會,俱不可能汲納警察為會員。那些大家平日會在報紙看見的「警察工會」,他們甚麼都可以是,但一定不是實際意義上的工會。警察評議會屬下的四大「工會」(警察員佐級協會、警務督察協會、警司協會、海外督察協會),根本沒有一個在職工會登記局名冊之中!(注五)

你可以像一般求職者那樣因為當差薪高糧準,出於一時貪念投考警察,那份心情很容易理解,有時甚至值得同情。然而一入衙門,你就只是一個為鞏固政權而存在的陀槍工具,而不是打工仔,就算我們主觀上多期盼你是具有勞動尊嚴的打工仔,你的規矩也不容許。

不是我們不容許。

「差人都係打份工啫」,可以休矣。或至少,等他們有權加入工會罷工反政府,又或者我們可以平等擁有胡椒噴霧,再算。

三位一體執法 民間治安之死

面對洶湧民情,好些警員大放厥詞,嘲笑市民既要批評他們又要依賴他們維持治安,滿身「你不能沒有我」的志在必得,食硬你。10月3日有組織的數百名暴徒依部署襲擊示威者,在大街上肆意毆打、非禮、刑事毀壞,市民無助求援,警員更加自我膨脹,多處有證人目擊警方放走暴徒,不加拘捕,縱使罕有地帶走幾個人到警署也不加落案起訴,胡椒噴霧警棍催淚彈的全套大刑伺候,更加沒有發生。

讓我們暫且冷卻一下情緒,抽離一下鬧市妖獸狂奔的情境,想想邏輯問題:好,警察是壟斷武力的特權群體,而這個群體必須維護政權,但不一定維持治安,那麼我們能不能說壟斷武力的警隊雖不是維持治安的充份條件,卻是維持治安的必要條件?說白了,就是「警察未必維持治安,但維持治安不能不靠警察」對不對?社會能否沒有警察?

問題不妨由歷史解答。不是別的歷史,正正是香港警察自己的歷史。香港開埠是1842年,但英國早在1841已撥出1,400英鎊籌備在此地成立警隊,可見其重視。招兵買馬一輪,好歹招募了二十多人,多從軍中轉職過去,1844年正式成立。這一支部隊受的是殖民地軍事訓練,巡邏時會佩槍,當時英國本土的警察卻不會如此重武裝,也鮮有接受槍械訓練。人數既少,「保護市民」自然談不上,警察優先保護的對象是英國人統治階級,其時香港治安不靖,兼之海盜出入頻繁,連港督府亦接連被竊匪爆格(注六),政府會如何安排警力實在不難預想。

華人怎麼辦?靠不了警察,惟有自己想辦法。香港島的華商就合資聘用打更佬,晚上兩人一組打更巡邏,敲鑼敲竹筒,歹徒要做世界也無法不顧忌驚動他人耳目。這種專責預警的民間巡防隊,就在相當程度上維持了治安。

鏡頭轉向新界,維持治安的體制就更加講究。新界原居民常被稱作「圍頭佬」,圍頭即圍村,圍村之圍,指的是城牆,防禦村外盜賊,有槍孔有望樓。村落聯合組織團練,簡言之即武裝民兵,守鄉防盜。氏族的地區自治取代了國家由上而下的中央庇護,直至英國接管新界後才逐漸式微。團練遺風之下的剽悍與組織力並未煙消雲散,於是三年要八個月期間才有主要由原居民組成的東江縱隊(港九大隊)跟日本皇軍打游擊,當然,也許還有今時今日的黑社會。

由打更佬到團練,由非武裝到武裝,由僱傭關係到同鄉子弟,民間本來有各種各樣維持治安的辦法,一提罪案大家最容易想起的暴力罪案、盜竊、性罪行、街頭騙案等等都不難用類似途徑防治(注七),隨科技進步應該會比一個半世紀前更有效率。商業罪案、貪污之類可能比較棘手,但這些「白領犯罪」同樣不是目前香港警察的執法重點(注八)。保守地說,民間治安體系甚至不一定須要動搖司法體制或「法治」,原則上大可直接將疑犯、證人和證物移交律政司決定是否檢控,只不過這個程序關卡被警察獨佔了而已。

反過來說,10月3日開始暴徒襲擊示威者造成的連串治安大亂,其成因不是沒有警察,卻恰恰是有了這一隊壟斷武力特權與獨佔移送法辦位置的香港警察。想想油尖旺是甚麼地方?從示威區跑到油麻地上海街的廚具舖工具舖,不用15分鐘,要刀有刀要槌有槌,假如成千上萬民眾武裝起來,那幾百個暴徒再逞兇鬥狠也可以輕鬆料理,刺身或韃靼扒任擇,又或者更現實的情況是暴徒見不敵一鬨而散,不願為一千幾百流血,剩下死纏爛打的,行過兩步去中南文具公司買幾包粗索帶綁起雙手就完成逮捕,反正差佬拘捕示威者時也是用這一招——但這是絕不可能的。不可能,因為唯獨警察才有武裝的權力,才有實際拘捕的權力(注九),才有落案並移送司法機關的權力,三位一體。群眾嘗試自力執法,就是挑戰警察,以至挑戰警察代表的政府權力,你一動手就會遭這個三位一體報以「鎮壓→拘捕→官司」的豪華套餐款待。

不是市民本質上就無法維持治安,而是獨攬三位一體特權的警察禁制市民維持治安。那些對暴徒袖手旁觀嘲笑示威者無能的警察,如果要笑,請先交出你們身上裝備並開放警署一切通訊、竊聽、拘留、車輛及各種資料庫等等等等設施,讓我們在平等的基礎上做事——別抱怨,記住,你們還是出糧的,人工更比全港入息中位數高一大截,市民自己執法連一個崩都無!

當外星人發現警槍

明白了警察是為政權壟斷武力的群體,明白了警察是阻止市民維持治安的禍根,我們再談警察所壟斷的武力是甚麼性質的武力。大家或者不喜歡暴力,我也不喜歡,光是見到人多吵鬧已經條件反射想避開。不過,若要理解人類的組織與行為,考察器物是個不錯的起點;若要理解暴力組織與暴力行為,不妨看看用以施行暴力的武器:不是以軍武愛好者的角度,而是以考古學家從古物推敲古人生活的角度。

倘若幾萬年之後人類文明滅亡了,有個外星人考古學家來到地球發現香港警察遺下的裝備,他會有甚麼推斷?先看那支Smith & Wesson Model 10制式警槍,火力不怎樣,有效射程才30米左右。如果對方射手持有同年代極流行的美軍制式手槍M9或大陸常見的黑星手槍(54式手槍),一旦駁火香港警察輸多贏少,人家不僅裝彈數較多,有效射程更達50米。可以推想,設立普遍持有這種武器的警隊,目標不是為了與具備同等級武裝、人數相若的對手作戰。

再看子彈。警察常用子彈是點三八口徑的空心彈,穿透力不強,別說裝甲,要打穿避彈衣也頗有難度。外星考古學家可能會想,使用穿透力較佳的子彈有機會穿透目標誤傷後面的人,但他看過古代香港人遺下的視像媒體紀錄之後,應該會質疑這是否唯一的理由,畢竟香港警察噴胡椒噴霧兇狠又燦爛,不太在乎誤傷無辜。最大的理由,恐怕還是警察預期被他們槍擊的對象不獨不持火器,而且連護身防具也沒有。

空心彈還有另一個特徵:彈頭會變形。跟實心子彈不同,空心彈彈頭結構脆弱,命中之際會被擠壓變形,縱使打在水面也被擠壓得不成原狀。

打在水面已經如此,打中比水稍為堅硬的人體組織又如何?稍遇阻力就壓扁擴張的彈頭,會對人體造成更嚴重的破壞,擴大組織撕裂與內出血的範圍之餘,動手術取出彈頭的亦更困難。外星考古學家會發現警槍子彈是為了即時造成更大的痛苦與更可怕的創傷而設。要是他看得懂地球人的古文字,對照古文書,或許還會發現空心彈有個親戚叫達姆彈(Dum-dum),據說解放軍在六四屠城時就用過它,但這種子彈最初的發明者是十九世紀末印度加爾各答的達姆兵工廠。大英帝國大量生產這種子彈,樂於在戰場使用,更樂於用來餵它殖民地上眾多反抗者。達姆彈的原理跟空心彈相近,都是藉彈頭變形增加殺傷力的子彈。

仔細考察警槍過後,外星考古學家應該會有這樣的結論:香港警察是為對付非武裝、無防備的平民而設立的部隊,而且隨時準備對這些平民施加難以治癒的嚴重創傷。

性相近習相遠,若我們未曾為惡,可能只是僥倖未受誘惑,或未曾為勢所逼。背後有上司的絕對命令,面前是沒有反抗能力的對手,手上沒有罷工權卻有不少凶器,開工久了心煩氣躁,有得打點解唔打佢老母?你不打,不夠齊心,會不會遭同儕排擠?服務業打工仔受氣時尚且偶有作弄客人的衝動,我們沒理由預期警察可以例外。他們只是被放在更受擠壓,更多誘惑,更常自義,也更方便更沒後果去施暴的位置而已。

沒有人能免於撒旦的試探,但也不必主動投向試探。除非你準備好隨時付出龐大代價即時抗命。

國際法:放催淚彈即屬戰犯

解剖了警槍再看使用它的警隊,說他們本已恃強凌弱還要加倍殘虐,聽起來十分礙耳,卻是事實。倘若我們平日不察覺這個事實,大概只因為「警察都是自己人他們越強猛我們越安全」的意識太過根深蒂固。對照國際條約就明白政府對自己的人民有多過份——1899年,世界列強召開和平會議並簽署《海牙公約》,公約明文禁止在主權國家之間的戰爭裡面使用「易於在人體內部擴張或壓扁」的彈頭(注十)。即使在毫無憐憫的殺戮戰場上,使用空心彈也被公認是在人道上違反「國際標準」,而且是115年前的「國際標準」,何況用來對付平民?我們親愛的香港警察卻百無禁忌,開心配備。

倒也不能怪責他們特別殘忍,《海牙公約》只管國家與國家的關係,不管國家與人民的事務,那條法律罅比維多利亞港更闊。有罅,你鑽唔鑽?於是幾乎每個國家都讓警察用變形彈頭射擊自己的人民,淪為慣例見怪不怪。

催淚彈的故事也大同小異。人類首次使用催淚氣體襲擊同類,是1914年第一次世界大戰裡法軍以此對付德軍。其後德軍有樣學樣,用得更濫,雖說毒性有限,終究仍是毒氣類別。戰後,各國於1925年簽署《日內瓦協定》嚴限化學武器,催淚彈亦在禁止之列。好了,不管掌握主權的中國抑或供應香港警察催淚彈的英國明明都簽署了《日內瓦協定》,為甚麼政總外的催淚彈還是放得璀璨如世紀末煙花?一如《海牙公約》,《日內瓦協定》只管國與國,不管國與民,就算香港警察的行徑形同戰犯,聯合國也絕不會派「維持和平部隊」來清他們的場。

國際條約的畸形框框不啻摑了「愛與和平」一巴掌。為甚麼國家不能用空心彈和催淚彈攻擊其他國家?因為別人擁有充份武力使國家克制。為甚麼國家能夠用空心彈和催淚彈攻擊自己的人民?因為被剝奪了武力的人民不足以使國家克制。動武的雙重標準,肯定不是出於不具備人格的「國家」之間竟然更有愛,又或者人民不夠博愛不夠和平不夠包容忘了自縛雙手與差人深情對望,更不是出於雨傘和保鮮紙。

無意提倡武力萬能,正如無意歌誦「非暴力抗爭」萬能,只想釐清抽在我們身上的鞭子從何而來。追溯本源,管束交戰國的條約無法管束國家對內動武,跟「主權國家」的概念不無關係,用大陸官僚的口吻來說就叫不得干涉內政。1648年,三十年戰爭終結,歐洲各國簽訂《威斯特伐利亞和約》,禁止外國勢力干涉內政,從此發明了在自己疆土裡為所欲為的「主權國家」。此後,國家在疆土裡就被塑造為全能的上帝,治理一切,仲裁一切,是最後的依靠也是無敵的鐵腕,它被如此期許也如此期許自己,在多大程度上辦得到與否是另一回事。天無二日,除我以外你不可有別的神,國家在疆域之內逐漸壟斷武力,創造警察擔任執行唯一一套法律的唯一一個天使,也就順理成章。

神太龐大,人太渺小,喘不過氣的人想要奪取神的權柄治理自己,繼而又有了「民主」。關於奪取上帝權柄的方法,建議紛紜,效果各異,包括我們熟悉的普選。但除了打著工人無祖國旗號、支持世界革命之類的少數例外,從「主權國家」框架裡滋生出來的民主實驗絕大多數無力亦無意跨越疆界,他們擁抱的不過是只在特定地理範圍內有效的舊神權柄。「國家—公民—民主」成了不可分割的連體三胞胎,我們描述「民主運動」必以國家為單位,能夠輕鬆想像「菲律賓民主運動」、「南韓民主運動」或「捷克民主運動」,但要是轉換成「大興邨民主運動」……吓?你再講多次?

一條屋邨搞民主運動,實際上決非不可行,自七十年代以來就有大量居民組織(隨代議政制坐大後不少都被收編為政黨的棋子),九十年代的公屋評議會甚至倡議「普選房委會」。假如我們聽見非國家為單位的「民主運動」時會呆一呆,又或者覺得將相關事跡放入「民主運動」譜系格格不入,那不是因為非國家為單位的「民主運動」不可行/不存在,而是因為思考範式。同理,若說大陸(以至香港)總有人真心相信香港人爭取民主等同搞獨立(至於獨立是好是壞,是另一個問題),那亦不是因為基不基本法,而是因為思考範式。

把民主與國家綑綁,老問題依舊懸而未決。由於國家拘於其地理疆界,疆界外的人將永遠不被承認是享有「民主」的「民」,即使我們境遇相仿;由於國家拘於其地理疆界但在疆界之內被期許為唯一而全能,透過壟斷武力以促成境內無敵(又名「穩定」)就是最可能的結局,然後警察繼續擁有催淚彈,繼續有權向市民發動不容於國際法的「非致命毒氣戰」,而市民繼續無權擁有催淚彈以驅散前來鎮壓的警察與暴徒——不管你想不想要,想不想用。

金鐘清場靠毒氣 旺角清場靠打手

也許已經談得太多國家對武力的壟斷。總而言之,香港人長年活在這種體制下,加上八十年代以來講究禮儀教養的仕紳化趨勢,培養了對非政府武力的深厚厭惡(只限非政府的武力,故此縱是標榜非暴力的運動也只會要求參與者放棄反抗,卻不主張政府放棄那些甚至不容於戰場的可怖武裝),被武力鎮壓之際亦缺乏保護自己的知識(雖則在互聯網時代可以有樣學樣),抗爭者的體能也比軍訓普及或體力勞動普及的國度遜色(跟台灣或南韓一比就懂)。另一邊廂,因為遠離真實武力,一些人反倒滿懷軍事浪漫情結,不時代入戰爭角度描述運動形勢,滿口戰術與兵法,連向來和平得很的陳日君樞機也未能免俗,撰寫〈究竟誰有道理〉一文勸學生撤出街頭時大談拿破崙,直言「現在是戰爭,是很認真的事」。

用兩軍對壘的比喻去理解街頭抗爭,非常誤導。兩軍對壘,指的是兩個完全不介意武力對決的武裝集團互相博奕,我們既無武裝,亦被禁止動武(或動武須付上極大代價,除非你有國家或明或暗的授意),何來「兩軍」?在大部份警察眼中,塞滿大街的示威者不過是吵鬧又麻煩的肉塊而已,容或像《Biohazard》裡的低級喪屍一般噁心,卻必定沒有喪屍一般的威脅。自己也曾在示威裡被捕,身旁硬骨頭的朋友不服,一面被抬走一面喊口號,警員一走到沒有記者也沒有途人的暗角馬上露出真面目,呼喝「收聲啦!無鏡頭喇仲嗌!」、「嘩人民英雄呀?以為自己好正義呀?」,你一言我一語此起彼落。別心存僥倖妄想你或你的理念會得到對方任何同情共感,他們十次有九次不會視對方為同類,正如你不會視喪屍為同類一樣。

當我們明白自己只不過是被奪去殺傷力的喪屍,軍事修辭就不管用了。9月28日大鎮壓後七日內,幾乎每天都有消息呼籲市民撤出旺角,「集中兵力」往金鐘死守,以免「分散兵力」遭受「各個擊破」。人太少僅剩一百幾十的話無疑不成事,毋庸贅言,但人多了又如何?打不還手的喪屍談甚麼「兵力」?五千人抑或一萬人,都是等待清理的肉塊,依情境施以不同清理方法。金鐘地方空曠全無民居,要清掃示威者,封了地鐵站再恃著化武放毒氣就行,八十七個催淚彈不夠就放夠八百七十個,不信你不走,走了會否跑到其他地方再集會是另一回事;旺角卻不是狗不拉屎鳥不生蛋的金鐘,人煙稠密商舖多民居多,亂放毒氣未惹惱示威者先惹火居民,要清場就只有恃人多,差人不夠就愛港力,愛港力不夠就黑社會。

說到這裡,為何放催淚彈的地點是金鐘,為何暴徒大肆搗亂的地點是旺角,大家應該心裡有數。「兵力集中更有利」不是街頭抗爭的通例,以為靠人多就能癱瘓警察抬人/拘留/落案等等行政程序也是天真,他們驅逐你不一定要拘捕你,來對付你的亦不一定是警察。

要擴大干擾性行動,還有其他可能。手無寸鐵身無片甲的市民,不能打也不能捱打,唯一的武器就是逃,以警方措手不及的速度去逃。自天星皇后以來,香港較大型的社會行動多採取「蹲點策略」,留在同一個地方等待警察抬走。若是守護特定地標(如皇后碼頭)或家園(如菜園村),採取「蹲點策略」也是理所當然的事;但若非如此,照抄這個模式徒然白白犧牲機動力優勢。

這不是紙上談兵。大抵是近年的示威抬人新聞看多了,我們經常誤以為警察在這些場合只會圍捕。錯了,圍捕說不定純粹是回應近年多了迷戀「蹲點策略」的「等抬」朋友。對付群眾運動,傳統上香港警察的對策不是圍捕,而是驅散,開埠初期警隊人手不足就更是如此。提到六七,一般人印象裡可能只有「遍地菠蘿」,殊不知當時左派示威者更擅長游擊,反過來利用驅散對策,知道警察來了就化整為零散開,然後在幾個街口外重新集合,使差人疲於奔命。半個世紀之後,游擊仍舊奏效,當初不就是在金鐘被驅散的群眾向東直奔,才成功佔領銅鑼灣?貨車司機善用搵食車神速堵路,更是示威者拿下旺角的關鍵。動輒高舉死守某某據點,不假思索自縛雙腳,其實難稱明智。

話雖如此,游擊需要良好協調,約定散開後誰和誰在甚麼時候甚麼地方重新集合。現時示威市民關係不算緊密,無從協調,想做也不知如何做起。9月28日的鎮壓激起廣泛民憤,成千上萬市民同仇敵愾迅速共同行動,偶然促成漂亮的游擊效果,但這個機會我們可還有下一次?天曉得。

死亡之吻 分化避無可避

以上種種,終歸是「如何擴大街頭行動」的技術層次討論,但技術只是手段,手段是為了目標而存在的。擴大並延長街頭行動,為的是甚麼?爭取更多籌碼去推動「真普選」?這種「國家—公民—民主」的民主範式有哪些局限,前面已經談過。就當我們現階段追求的就只是「真普選」好了,籌碼又是甚麼一回事?籌碼是誰的籌碼?交給誰去用?怎麼用?

由罷課開始,又或者戴氏佔中開始之前,大概都有一個大家心知肚明而又不敢/不願說出口直面的「共識」——香港有沒有普選不由香港人話事而只可能由中共話事,運動再怎麼搞都只是虛張聲勢拿籌碼,籌碼交由某個或某幾個中共信任的「中間人」與中共談判之用。運動不是重點,談判才是。至於那個或那幾個「中間人」,當然不需要民意授權,談判的過程亦必然在檯底進行,不可能公開。總之,不管手段是否合乎政治倫理,最終拿到普選就人人幸福快樂,大結局,end of the story。

故此,投身運動的人民,在這個以密室談判為目標的藍圖下,本來就注定被出賣,或至少用過就扔,反動派宣傳指大家被利用了,從這個角度來說也不能算錯。同時,由於「中間人」沒有民意授權,而且幾乎可以肯定不會出身自人民中間,運動面臨分化也是可以預期的結果,因為你不代表我。信仰密室談判的中產階級和講究原則的街頭鬥士,從此分道揚鑣,那些「撤與不撤」的擾擾攘攘恰是此一分歧的表徵——你覺得玩大了雙方沒下臺階去幕後談判?我倒覺得不見實質承諾前輕言散場是無條件投降!

誠然,自人大落閘後,與中共談判這個步驟尚未啟動(或啟動了/結束了我們也不會真的知道),目前輿論聚焦的層次不過是與特區政府談判。即便如此,分化的危機依然無處不在。自從9月28日晚上學聯呼籲群眾散去,他們在運動裡的代表位置自動消解(假如曾經有過),各區佔領是市民的自發行動。當晚呼籲散場對不對?隨著當天警方暴力逐漸升級,加上傳出深夜會開槍的流言,不管網上眾多事後孔明怎麼說,「流血收場」當時對現場市民而言的確是頗具真實性的預想,尤其你見到差人配備你一輩子未見過實物的自動步槍在面前走來走去。可是當初的決定看起來再穩妥,學聯在示威者當中失去作為代表的正當性是不爭事實。弔詭的是,學聯失去代表位置後最頭痛的說不定是政府,因為它不可能跟一大群互不統屬、連代表和一致立場都不存在的混沌群眾談判,要收拾殘局惟有重新豎立一個「代表」充當對手。找誰來當?最順手的選擇,還是罷課第一個星期就設好條件叫梁振英下來對話的學聯,反正是你們要「對話」不是嗎?10月2日晚上,梁振英開記者招待會,指名跟學聯對話,聲稱會安排官員會面,此舉無異正式承認學聯在運動裡的代表性。儘管林鄭月娥在10月9日再開記招取消會面,卻繼續承認學聯為運動代表,因此才會狂妄要求學聯結束不是由他們組織、指揮、號召而產生的堵路行動。很諷刺,學聯如今的「運動代表」位置並非由人民或者示威者授權,卻是由政府加冕,再藉主流傳媒的鎂光燈所鞏固。現在會面不成陷入膠著還好,要是跟政府談成了任何協議,都可以想像會有部份市民鼓躁反檯。

由政府加冕的「代表性」是死亡之吻。屆時分化加劇,佔領區亂的亂散的散,政府要清場也更正當更輕易(某個意義上「正當」和「輕易」互為因果:人少了,不用大陣仗動武就清得掉,是為輕易;輕易清走肉塊們未有大舉動武,輿論壓力小了,是為「正當」),清走示威者之後學聯失去籌碼,再有心也無力監督政府落實談判承諾,政府找個藉口違約(就像林鄭星期四砌詞違約取消會面一樣)也毫無負擔。於是,官僚又可以憑「危機處理」向上邀功。

分化已經開始了。各個排外民粹山頭正散播文宣,要求示威市民架空學聯,信徒甚眾的陳雲根更在網上放言今日下午三點鐘就是「學聯的死期」,呼召信徒去旺角像警察一般暴力清洗學生。不論這些山頭出於甚麼居心,能否如他們所言的「收割」運動,在政府、警察、愛港力、黑社會都不再大力挑起矛盾的此刻,運動的向心力正在渙散。

What is to be done? 我不抱樂觀。以官能娛樂為本質的偽政治團體橫行,無法不經歷重重黑箱談判的政改進程,乃至唯獨「真普選」的淺薄單純民主觀,全部都是難解至極的死結。若說今次運動有何確實的得著,恐怕只有市民固守街頭展現的堅毅意志,還有對政府及其武裝部隊性質的親身體認,僅此而已。甚至乎,連這兩份覺悟會維持到幾時,誰也不敢說。

沒有「雨傘革命」,只有鬼影幢幢。

注釋:
一. 據報章報導,2005年反世貿時警方發射了八枚催淚彈,2014年9月「佔中」時發射了八十七枚。
二. 還有其他部門可合法持有槍械,如海關和廉政公署,但相比之下警隊仍然是政府手上最主要的持械武裝部隊。
三. 縱使在槍械橫流的美國,沒錯市民藏械是憲法第二修正案賦予的權利,但對生產、銷售、運送及持械者資格仍有多種管制,更不消說法例許可的民用武器威力不及軍警。另外,所謂的「持械權」原本由白人統治者壟斷,以對付黑奴(以至廢除奴隸制後的黑人工人)起義,1941年的Watson v. Stone一案裡佛羅里達州高等法院就坦承《1893年佛羅里達槍械管制法案》是針對其時大批輸入的黑人勞工,剝奪他們的武力使當地白人居民安心,更言明「該法例從未意圖上或實際上應用在白人身上(The statute was never intended to be applied to the white population and in practice has never been so applied.)」。再加上首都華盛頓至今仍是不准市民攜帶槍械的,統治者對武力優勢的重視不問可知。
四. 準確而言,未有規則明文禁止罷工,但《警隊條例》第21條規定「任何警務人員在需要以警務人員身分行事時,須當作為一直在當值中,並須在他可能執行職責的香港任何及每處地方,執行及行使本條例或任何其他法律授予他的職責及權力」,再加上第62條列明「任何人導致、企圖導致或作出任何作為刻意導致警隊成員產生離叛情緒,或誘使或企圖誘使或作出任何作為刻意誘使警隊成員違犯紀律或不再提供服務,即屬犯罪,循簡易程序定罪後,可處罰款$2,000及監禁2年」,實際上等同禁止罷工。同時,因《警隊條例》第8條禁止警務人員加入職工會,所以《僱傭條例》對職工會活動(如罷工)的保障無法適用於警察身上。
五. 某些技術人員及文職人員不在此限,可加入職工會,因此職工會登記局名冊上有警察通訊員協會、警察翻譯主任協會、香港警務處文職人員工會及香港警務處電訊技術人員工會。但這些工種的共通點是不持槍械,因此更突顯警察為政權壟斷武力的角色。
六. 見梁寶龍〈十九世紀香港法治下的工運與三合會關係(上)〉一文。
七. 當代的保安公司算不算民間防衛則成疑,皆因保安員牌照皆由警務處審核簽發,管理層亦充斥離職警務人員,從官方架構到非官方人脈都深受警察影響,視之為警察附庸比較合乎實況。
八. 據警方內部統計,處理商業騙案的舉報數字和偵破數字都一直偏低,去年整個西九龍警區才處理了六宗舉報。警務處每年處理的貪污案件也是奇少,近十年來一直維持在個位數字。
九. 不少輿論指按《刑事訴訟程序條例》101A條市民皆擁有所謂的「公民拘捕權」,但實際上就算你拘捕了疑犯還是要交給警察,屆時警察是控告暴徒抑或控告你襲擊兼非法集結,是他們的自由。更何況市民一般不會有拘留設施,拘捕了也無法看守。
十. 見Declaration on the Use of Bullets Which Expand or Flatten Easily in the Human Body; July 29, 1899,當中有如下內容:"The Contracting Parties agree to abstain from the use of bullets which expand or flatten easily in the human body, such as bullets with a hard envelope which does not entirely cover the core, or is pierced with incisions. The present Declaration is only binding for the Contracting Powers in the case of a war between two or more of them."

(原文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