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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來,屈穎妍只算懂得幾個中文字

原來,屈穎妍只算懂得幾個中文字

屈穎妍不斷發表文章反對佔領運動,歪理連篇,套用一位網友的說法,「駁佢又嘥氣唔駁又勞氣」,本來費事嘥氣,不過,看到最近的一篇〈原來,我們已經民不聊生〉,實在忍不住了,雖然已經有人寫了有力的文章反駁,我還是決定另寫一文,再斥其非。

屈穎妍將佔領者比作劫賊和綁匪,企圖藉此說明佔領者用的「釋出善意」四字並不恰當;她振振有詞地問:「綁匪原本要割下人質整隻耳朵,如今只割下耳珠,算不算善意?」我奇怪她為甚麼不索性將佔領者比作變態色魔向受害人「釋出善意」,答應只強姦而不殺人滅口 --- 變態色魔這樣說自己「釋出善意」,更不恰當啊!強姦、搶劫、綁架、和佔領全都是犯法呀,如果佔領者可以比作存心不良、只為私利的劫賊和綁匪,為甚麼不可以比作存心不良、只為滿足獸慾的變態色魔呢?

對,佔領者是非法佔領,但違法不一定絕對不當;判斷其是其非,須要考慮違的是甚麼法,為了甚麼而違。要說明這點,不一定要談到公民抗命的理據,用一個簡單的例子便夠了:你和朋友遠足,朋友不小心跌傷,傷勢頗重。附近的馬路很少汽車經過,你好不容易截停了一輛,請求司機送你朋友到醫院;誰知此人毫無惻隱之心,竟然拒絕。你情急之下制服了他,強搶他的車,離去前留下食水、食物、和金錢,並給他聯絡電話。搶車是犯法,但你是為了救人逼不得已;如果用「釋出善意」來形容你開車去醫院前對司機的舉動,不會不恰當吧?由此可見,違法和釋出善意不一定有抵觸。

如要作類比,佔領者不是更像這位逼不得已搶車的人,而不像劫賊、綁匪、或變態色魔嗎?

屈穎妍認為「管你用什麼堂皇理由,霸路就是霸路,就是犯法,犯法的過程即使包含善意,頂多能拿來作上法庭時的求情理由,不可能成為你的籌碼」,說得真是冠冕堂皇,卻混淆了公民抗命的抗爭過程和公民抗命者有可能承擔的法律後果:抗爭過程中可以討價還價,這不影響抗爭者違法這一事實,亦不表示抗爭者否認自己須要承擔法律後果。

屈穎妍揶揄佔領者稱公民廣場是屬於公民的:「大眾銀行是不是大眾的?是的話大家一起進去搶錢;公眾殮房是不是公眾的?是的話我們不如一起進去睡睡。」這是本末倒置,可笑的其實是她自己。「公民廣場」不是正式名稱,指的是香港政府總部東翼入口門前的廣場,本來就是開放給市民自由進出的,而且市民曾經多次在這裏集會表達訴求(例如反國教和港視發牌事件);因此,說公民廣場屬於公民,是恰當不過的,那地方是否叫「公民廣場」,根本不重要。

至於「香港果真民不聊生嗎?」這個問題,屈穎妍指出香港在某雜誌的「全球二十五大宜居城市」榜排名十三,而且評分「是根據犯罪率、醫療福利、包容度、公立學校教育、營商環境、文化產業、綠化面積等因素」,意思當然是「說香港民不聊生,簡直荒謬」。然而,「民不聊生」不一定用來形容人民的物質生活慘絕,也可以泛指人民在生活上有很多困擾。蘇東坡《上神宗皇帝書》主要是勸告皇帝「結人心,厚風俗,存紀綱」,反對王安石新法,裏面說到「公私勞擾,民不聊生」,指的就不是人民吃不飽穿不暖,而是人民生活得不安心。以這個意義來理解學生說的香港「民不聊生」,即使仍然是有點誇張,的說法,卻絕不算荒謬。

屈穎妍說自己「算懂得幾個中文字」,卻原來,連這句也不準確,正確的說法是她「只算懂得幾個中文字」——加一「只」字,才能點出她是如何的無知。

原文刊在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