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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票就連事實都可以改變,唔通講緊英國國會?

投票就連事實都可以改變,唔通講緊英國國會?

前晚SocREC 四位記者發表聲明,不滿其主席「獨裁」地決定早前一篇報導抹黑熱血公民並以SocREC名義道歉,洋洋大觀的一篇千字文,其對民主和投票的理解,實在令人忍不住要講兩句。

聲明全文在此,我就不再重複。相信明眼人一看便知,其振振有詞,只建基於一個論點:會長未有以投票方式決定報導內容是否屬實和有否誤導——因為沒有投票,對是否抹黑未有共識,所以快速刪除報導是不妥,道歉並開除相關人士是獨裁橫蠻,責任由報導的記者一人負責是不公。

可能發表聲明的四位記者,深信一篇報導在屬實和不屬實之間,正如六四有冇死人一樣,有很大的空間,可以討論;理性的人會有分歧,需要投票。不然的話,那篇明明全篇皆義正嚴辭譴責會長卻未曾有一字否定過相關報導不符事實的聲明,大概假定了民主的大能,不但能解決政治爭議,而且能改變已發生的事實。

投票的力量最全面徹底者,莫過於上兩個世紀的英國國會。曾有人說過,「除了將男人變女人或女人變男人,英國國會無所不能」。這卻在二十世紀時被恥笑,因為理論上當年的英國國會其實真的可以(在法律上)將女人變男人,只要通過法例,說你是男人,話之你生過幾多個,有determination地餵過幾多次人奶,法律上你就會是男人。

當然,英國國會未曾有如此反智之人會提出這樣的法例作政治自殺,不過當政治正確時,英國國會確實連改變政府二十年前需要賠錢的事實也做得出。1964年英國上議院上訴委員會(當年的英國最高法院)裁定英國政府在二戰時炸毀緬甸油田屬徵用私人財產,故須向油公司賠償,但國會隨即通過具回溯性的《1965年戰爭賠償法案》,改變過去戰爭的賠償責任,可謂國會主權最赤裸的實踐。

來到二十一世紀,在歐盟體制和《1998年人權法案》下,英國國會主權已不如過往般了無限制,可笑竟還有人會認為應該投票決定已然發生的事實為何及其相應責任,要不誤解民主的性質,要不真心認為投票真係大晒,有錯可以變成冇錯,或最少為反對這個投票的人安一個「獨裁橫蠻」的罪名以攬炒,如此思維,令人大開眼界。如果我們相信真相只有一個,那麼事實本身就必然是一種對虛假的獨裁。如果說那四位記者承認相關報導並不真確,只是主張投票決定是否道歉認錯,那就等於明知有錯卻提議集體瞞責,更加無恥。

英治下開埠一百八十三年,留下各種優良制度,建立民主的雛型,有些人卻好學不學,總是把投票的力量用於最壞的方向。幸好區區一次網媒誤報英國人大概不會有機會知道,還是奉勸那四位記者,在步政府和查史美倫後塵醜上國際前,好好藏拙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