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閱讀議事規則,解釋議會暴力

閱讀議事規則,解釋議會暴力

解釋議會暴力, 這真是個太難下筆的題目。

筆者是反對新界東北計劃與反對三堆一爐兩場拉布戰的民間參與者, 分擔研讀政策及立法會會議文件及分析議事規則的工作,本文目標旨在從實質案例說明目前議會內的運作實況, 與一些對拉布抗爭的思考及為議會抗爭作一些紀錄。

上星期五(21/11/2014), 財委會主席張宇人在審議三堆一爐撥款議案時, 繼前任主席吳亮星在審議東北前期工程撥款後再一次「剪布」,首先需要說明的是主流媒體經常以「剪布」一詞概括形容主席就會議所作出的裁決, 並未有準確報導議會內實質情況,有報導偏頗之嫌,傳媒此舉將會合理化「剪布」, 間接增加議員認真審議議案的阻力,將傳媒立場先於其公共責任, 變相破壞三權制衡。

到底主席有咩權?

這裡指僅僅是裁決,原因在於立法會全份議事規則都沒有明文寫下主席有權終止辯論的條款, 同時翻查近年大主席的所謂「剪布」的理據,例如於2012年的立法會議席出缺安排議案,大主席所使用的是第92條, 以達至黃宜弘所要求的終止辯論,但92條內文只有由立法會主席決定等字眼,未有寫明可終止辯論。

92. 議事規則未有規定的程序

對於本議事規則內未有作出規定的事宜,立法會所須遵循的方式及程序由立法會主席決定;如立法會主席認為適合,可參照其他立法機關的慣例及程序處理。

另外, 在2013年針對財政預算案為爭取全民退保及全民派錢一萬的拉布, 大主席則再動用第92條及基本法第72及73條, 致令預算案討論時間收縮。

如此可見, 大主席只是利用主席裁決權及決定議程的權力中止會議, 不等同有權阻止議員發問。

儘管回到財委會所使用的財務委員會會議程序, 財委會主席亦同樣不具有阻止議員發問的權力,張宇人與吳亮星在會議中所提及的劃線(draw a line) , 在2010年反高鐵拉布時, 時任立法會秘書長吳文華女士在其就規程事宜所提交的文件中,已清晰指出「沒有任何條文賦予主席有關 的權力」及「只屬慣常做法」, 原文如下 :

14. 至於主席是否有權"截止提問"(draw a line)的具體問題, 即在示意發言或提問的委員進行發言 或作出提問後,再無委員可發言或提問,這方面的答案是《議事規則》及《財務委員會會議程序》均沒有任何條文賦予主席有關 的權力。然而,根據慣常做法,"截止提問"是一個術語,以顯示主席經考慮委員會就某項目進行討論的時間後, 認為該項目已有足夠討論,以此表示希望讓討論結束。

而在會議中執行慣常做法, 理應按照先例即上任主席或尋求更接近委員會主席手冊所要求的指導原則行事, 對上一次採用劃線慣例的情況是劉慧卿主席在會議中表明 : 「如果大家再沒有人想再問,我希望在這裏劃一條線。」使用劃線前題是議員自願停止提問,而按指導原則1.15訂明「由於主席負責主持會議,並有責任確保議程上各項事務以有效率的方式妥善處理,因此,主席本身應熟悉《議事規則》及《內務守則》的相關條文規定,以及事務委員會的一貫慣例。如在處理某事項時沒有相關條文規定或慣例可循,主席應徵詢事務委員會的意見,以決定採取甚麼行動。 」

綜合上列案例與條文可見立法會主席與財委會主席,皆不具有終止議案及阻止議員提問的權力,而使用主席裁決權強行中止發問環節亦明顯違反慣常做法與指導原則,建制派在審議過程中用盡任何方式, 剪布就是濫權!

不平等政制與行政霸導惡性循環 導致議會失效

前法律界功能組別議員吳靄儀在「吳亮星現象暴露的議會危機」文中直接指出「議會最核心的功能本來令社會上彼此衝突的各種觀點、立場、利益,經公開理性(即使激烈)的辯論、各方接受的公平程序決斷。現時既然辯論對決策毫無影響,一切只講投票,強權當道,議會還能有什麼功能?」

這種只講投票的強權議會文化, 亦不斷縱容行政當局只管考慮功能界別投票意向, 在執行行政程序過程中經常犯駁 (高鐵超支及一地兩檢問題就是顯例), 在立法會辯論答非所問, 另一面, 因為分組點票與功能組別制度導致利益申報制度不可能針對新情況作出修改, 公眾難以得悉更多相關資料, 監察議會及政策內容,同一原因,一旦發生主席濫權情況, 亦不能透過休會、中止待續及對主席作出不信任動議令議會撥亂返正, 通通只能以做足功課作出提問, 認真審議議案找出疑點向建制施壓, 議會失效泛民議員著實無險可守, 理應向濫權主席負隅頑抗!

下星期五三堆一爐議案, 將不合作運動進行到底!

REF:
議事規則第92條
基本法72及73條
立法會FC51/09-10號文件 : 供財務委員會主席劉慧卿議員參閱的摘要
事 務 委 員 會主 席 手 冊
財委會審議高鐵撥款2010年1月16日第十四次會議紀要 P.50
吳靄儀吳亮星現象暴露的議會危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