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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自首,又有咩好怕?

去自首,又有咩好怕?

當日早上筆者才跟記者說要坐在佔領了六十多日的帳篷等待警察,怎料食完飯,不能返回佔領區。思前想後,決定去自首。

我係由10月第2個星期四開始佔領的。

好記得,我當日食緊飯;林鄭喺TVB直播以一副官威話「對話不能有前設,不合作運動動搖對話基礎,明天不可能有建設性對話,因此決定擱置與學聯對話」,我當時感到好嬲好嬲、感到有種被政府當面侮辱了的感覺(見注1)。我決定響應黃之鋒前一日講「一人一帳篷」嘅口號,馬上由衣櫃執左一袋一星期嘅衫,直出油麻地買左個二百蚊國產帳篷,然後,在金鐘夏慤道開始左六十幾日的佔領。

往後一切,如夢。

我會記得市民說的每句加油、我會記得夏慤村村民親切的面孔、我會記得洗手間乜都有的奇觀、我會記得村中處處藝術擺設的美態、我會記得康文署體育館花灑的水溫、我會記得熱心太太送來鏞記燒鵝飯和雞湯的感動、我會記得被幾個黑社會大漢推撞時的無懼、我會記得清金鐘道那早上在警方防線和警方對話不成功後聲嘶力竭流下的淚、我會記得一大班人來話要拆大台時感到的無奈、也會記得最後一晚,廿幾個同系嘅同學整晚喝酒聊天到清晨......

到了金鐘清場那個早上,我已經決志要坐在這個睡了60幾天的帳篷,等待警員到來。坐了一個早上,聽說我們的空城計下警方完全沒有借口介入,因此執達吏清場進度極緩慢仲放埋飯,那麼我決定也先去吃飯了順道將同學遺下的畢業袍歸還。

點知2點半回來的時候,警方已經築起了警界線,不容任何人進出。我拿著身份証,哀求警察讓我回到集會現場。 可是,站崗的警員指警方已經「做緊嘢」,就算我有決心承擔法律風險,封鎖線是不容超越。仲問我係咪好想坐牢,不如番去俾心機讀書啦。我指出我願意讓警方紀錄我的身份,不怕追究。畢竟,我的的確確這條馬路上睡了整整2個月,當日怒氣衝衝在夏愨道架起帳篷時,已經考慮過我這樣做要冒的法律風險。有理有節。但不獲放行。由金鐘行到灣仔,由灣仔行到中環,逐個逐個警方的封鎖線試,答覆都係一樣。我用了2個小時仍無功而還,警察都勸我唔好禁傻。但我始終不能越過個人道德果關。最後,我決定行入灣仔警署總部自首。

這個決定委實並不容易做。要轉身離開,很容易。我入去自首,香港不會馬上得到民主。我轉身離開回家,運動也不會因而失敗。多我一個唔多,少我一個唔少。但我主修政治哲學,在佔領以前,已經在課堂讀過John Rawls Theory of Justice 有關公民抗命的理論(見註2), 也讀過 William Smith 對實然公民抗命案例的分析(見註3) 。公民抗命的原則,我是知道的、我是相信的。作為一個康德道德觀的信徒,我是需要知行合一的。 即使知道步入警局之後,好可能人生的道路就不同了,讀JD做律師的那扇門會從此關上、甚至連他日迎娶女友都不能回她父母的鄉下設宴。一些好trivial,但對生命好關鍵的細節那一刻在我眼前閃過。我沒有信仰、腦海只餘下那些政治道德哲學的原則,和我對香港這一個家的愛,令我堅持行入去警局。

每個人心中都有正義感。每個公民都有道德責任確保社群的發展能免除不正義的限制。可是,即使831決議之後,大量所謂「沉黙的大多數」仍然對爭取普選無動於衷。 他們還聽部分報章所言,覺得爭取普選的議員一定是因為收美國錢來搞亂香港,而第一個星期罷課學生就是無知少年被人煽動利用;如同那些投機政客為了獲得中聯辦資助而加入建制派陣營、如同去了旅行收了月餅的掌心雷婆婆被村長煽動去反佔中大遊行、如同67暴動那些受毛澤東文革熱情衝昏頭腦的左仔。簡單來說,「沉黙的大多數」覺得政治都是私利者的遊戲,不明白沒有收到好處的人(如果理智)怎會去參與政治。「沉黙的大多數」平常聽到示威者的訴求,寧願抛下一句「我討厭政治」敬而遠之,民主運動似乎已經到了瓶頸位(見註4)。到底,我們怎麼才能令他們相信普選是真正打著「公眾利益」旗號,真的爭取「公民利益」的制度? 我們怎麼令他們相信普選不如功能組別或者特首提名委員會般是一個精英集圑和中方掩著「社會繁榮穩定」外衣,內是露骨的利益交換。如果想更多香港人投入民主運動,我當時相信公民抗命是我們應做的事。當我們把自己的時間、自由、前途置於風險,才能令他們知道有香港人把香港社會利益凌駕於個人利益之上,只求真誠地感動更多香港人支持這個理念,不求個人回報。

到了這日,如果我心存僥倖轉身就走,逃過了警察清場行動,但公民抗命的過程根本無法完滿。如果我不去就義,如何令其他香港市民相信這次運動提出的改革方案真的全無半點偏頗的私利,而是全為了公眾利益呢?就算我不能感動香港人,至少我能如韓國電影「逆權大狀」令我身邊十幾個公務員、商人親戚意識到民主運動真的很值得大家一起追求。

我清楚明白警方為城市秩序清走示威者是他們必須做的職責,我願意配合。我一直清楚公民抗命符合道德與否的關鍵之處可以見於執法機關其後的處理方法。例如執法的方式,警方可以選擇從寬處理、拘捕後放人;就算回到警署,律政署可以選擇不檢控示威者;就算檢控,法官最後的判刑可以選擇不使用Punishment,而是Penalty或者無罪釋放。在公民抗命的理論,每一個環節都是國家辨別違法者是否真心為公眾利益還是單單為私利犯法的一個肯定。公民抗命就是一個和政府溝通的過程,冒個人風險向政府進諌。而警方/律政署/法官的酌情處理,就是對公眾利益的一個肯定。如果我這樣就轉身走了,這個道德的過程無從談起。

我在警署門口企左2分鐘。跟在英國exchange緊嘅女朋友傳了短訊道別之後,呼一口氣,delete左whatsapp,delete左telegram,就行入去。入去之前,我以為之後果48小時就要和其他被捕嘅學生一齊失去自由。但原來整個過程氣氛順利多了。我是報案室似乎是那位PC和白衫sir他們遇到第一位無組織、自己自首的學生。我沒有跟隨學聯「被捕需知」的提醒什麼問題都不要回答,既然係主動自首,我冇必要咁做;我覺得反正都豁了出去,fidelity to law(見註5),就把我的故事由頭到尾跟他們說一遍。跟他們講佔領背後我對政府商議式民主的理想、我在佔領區溫習睡覺的日常生活、對警員做成不便的歉意、甚至談到John Rawls的公民抗命理論。意想不到的是,對我分享的東西都聽得津津有味,他們和佔領前線遇到的警員當我係妖言惑眾嘅敵人有很大分別。傾了半個鐘左右,白衫sir話簡易處理左,我就可以離開了。不知道有沒有感動到他們對民主、社運處生好感?

希望在於人民 民主運動冇失敗的可能

好多人覺得人大冇撒回八三一決議,所以宣告這75日的運動已經徹底地失敗了。但我想反問,你當日拿起眼罩、口罩、保鮮紙踏出家門一刻,真的如此天真地以為中央就會給我們民主嗎?賦予運動精神和內涵明明是我們,不是其他人、不是我們的藍絲親戚、不是電視機搏出鏡的葉劉淑儀、更不是這個仆街梁振英政府。罷課果陣,我地唔係一齊大聲嗌過好多次「我們不是因為見到希望才去做,而是因為做下去才見到希望!」,難道你忘記了嗎?所謂「希望」,其實是我們。希望就是我。希望就是你。誰說民主運動是只演一幕的戲?雖然我們改變不了「現實」,但世界已改變左,因為我地已經改變左。我們出來抗爭,本身就代表比我們更早出來向政府說「不!」的抗爭者當初的抗爭並沒有徒勞。我們出來抗爭,就是給前人呼喚的一個回應。

所以,即使金鐘、旺角、銅鑼灣那些我們曾經佔領的街道,現在已經被長長的車龍重奪,我們無需要感到迷茫絕望,不必迷茫絕望;相反,我們已經有明確的下一步。我們要佔領香港!佔領700萬香港人的心!在自首翌日,只睡了數小時就跟隨同學落大埔區搵市民傾計。我想用我們自首的行動向他們傳出一個呼召,燃起他們心中的正義感。我想用我們的理據讓他們確信平等公平的政治制度是我們值得期盼的理想。即使舊制度內的建制能擋我民主路75日、能擋我民主路一年、能擋我民主路五年、能擋我民主路十年、十五年、二十年... 我們不怕!我們就決心跟你玩落去!雖然今天我們沒有由中央得到真普選的恩賜,但香港已經改變左、香港人已經改變左,當愈來愈多香港人有對真普選的心願,現有向大商家傾斜的舊制度必定會崩塌。一切只是時間的問題,而時間是在我們的一邊。

這是時代的十字路口,我們已經不願意繼續做舊制度利益集圑的幫兇、我們決心由紙醉金迷的沉睡中醒來、我們已經醒來了、我們決定要回答時代的呼喚!你呢?

參考:

1)理想的社會裡,公民應該有正義感時刻關心社會,以防止不公義、不公平滋生。以前香港人會用定期投票、遊行集會、司法覆核等等去提醒為政者要緊貼公眾利益。香港即使沒有政制民主,香港人尚可以用大型遊行請政府重新貼近市民意願:2003年廿三條一直到2012年國教風波政府尚能虛心聆聽市民遊行訴求;但到2013年HKTV事件、2014年新界東北事件,我們看到政府開始對遊行集會的人數麻目,擺出一副模視民意的高姿態。特區政府持這樣的態度,更加引証了沒有真正民主制度的話,這個特區政府長遠來說不會再是香港人的政府;而只會是地產商的政府、中聯辦的政府。香港普羅市民的民意只反映在半個立法會中;另外一半,漁民的影響力比律師醫生大學教授還要大。1997年回歸以來,一小撮大商家、地產商和親中權貴可以有主導性的特權。由權貴挑選出半個立法會連帶行政長官,在這些年一方面除去租務管制、遺產稅;另一方面盡力拖延最低工資、最高工時、全民退休保障等法令。高地價政策,讓樓價鋪租升完又升。還未計數碼港、東北、西九等一大筆一大筆利益輸送。以上例子全是回歸後為這些特權階級度身訂做的。雖然GDP又創新高,但創造出的財富都沒有落入市民手中。食住行貴左倍,但人工加得少少。香港市民不是朝不保晚的打工仔,就是為幾大地產家族做一生樓奴。一個這樣畸形的制度實在難言公平。追求普選,泛民議員護會抗爭再加遊行示威的民主運動已經進行了三十年。曾經,我們以為基本法落實了普選的承諾我們就可以自由了。但831決議,試當把他們的特權全部由舊有制度的選舉委員會過渡到普選下的提名委員會。再看林鄭那副高高在上的權貴代理人嘴臉。試問,是可忍,孰不可忍? 所以10月9日,我出來了。

2) 由於文章篇幅所限,會稍後另作一文簡介 John Rawls 公民抗命的理論.

3)Smith, W. (2013). Civil disobedience and deliberative democracy. London: Routledge

4)年復年的71民主大遊行,已經把所能動員的人都動員了。民主路未開,議會內六、四之比反而逆轉,新登記的(年長)選民大部分投向建制派的手中。「沉黙的大多數」覺得政治都是自私自利的污漕之事,普選也只是自私自利者的陰謀。

5)袁國強今日(16/12)受訪時論及法治和自首的關係,令我憤而打了此分享。袁表示「不是犯法後自首就代表對法治無影響,公民抗命會導致有各式各樣的違法行為」,我想提醒他他這個推斷根本不能成立。公民抗命者處處考慮社會利益,公民抗命的定義非常嚴格,而非亂犯法。公民抗命是:
i. 為了重要的社會公眾權益,人人都可得益,而非損人為自己圖私利;
ii. 公開進行、主動接受刑責,而非在秘密進行想逃過執法機關的犯罪;
iii. 和平,所犯的法例沒有對他人身體做成暴力傷害。
公民抗命者係非常有公民意識、而且溫和、負責任。由此可見,就算出現大型公民抗命,不會導致社會不穩定,更不會陷入無政府狀態。真正要問的問題是公民抗命點解禁大規模?答案應該是政府政策有很多不公的地方,須要各位官員努力改善,重新貼近人民的意願吧。我說不是犯了法就代表對法治有影響;政府一意孤行,政策與廣大市民利益對立,才會導致各式各樣的公民抗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