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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結婚 只同居——談平機會歧視條例檢討諮詢

不結婚 只同居——談平機會歧視條例檢討諮詢

由今年7月展開,為期三個月的平機會歧視條例檢討諮詢已經結束。仍記得平機會提議在《性別歧視條例》和《家庭崗位歧視條例》的修訂中引入「事實婚姻」,筆者最初在文件看到「事實婚姻」(de facto relationship)四個大字真是一頭霧水。

結婚就結婚,好端端為何要加「事實」二字在「婚姻」前頭?原來「事實婚姻」,通俗來說,意思就是一對情侶同居。兩人未有註冊結婚,但事實上已經過著如夫婦般的生活,在生活各種層面也有交集,例如經濟上互相支撐。近年同居伴侶為數不少,不過往往缺乏保障,因此平機會提議歧視條例加入「事實婚姻」,使「事實婚姻」與婚姻有相似的保障。下文將舉出歧視條例加入「事實婚姻」的重要性。另外,筆者亦嘗試回應反對「事實婚姻」的說法。

「事實婚姻」之重要

隨著時代變遷,同居的情況漸趨普遍,同居但不結婚已經成為一種新的家庭模式。原因繁多,可能一對情侶同居已久,有一定感情基礎,但就是感情不足夠去到許諾對方終生的程度,因此不想結婚;可能是打從心底裡不認同婚姻制度,覺得無需一紙婚書來證明兩人的感情;可能是同性伴侶根本沒有辦法結婚等等——這些正是「事實婚姻」要保障的群體。

如何判定事實婚姻,亦不是任何人「口輕輕」說了算。固然,申報事實關係時,政府會考慮個人感情史的描述,像是關係維持了多久、有否性關係等等。另一方面,「事實婚姻」亦需實質具體的證明,共同的租約、銀行共同帳戶等證據也很重要,顯現兩人的財務依賴程度。同居伴侶在此定義下建立長久而穩定的關係,共同生活,分擔日常生活水電煤費的開支,還可能要照顧子女。當同居伴侶照顧家庭的責任與已婚家庭無異,得到政府一定的保障也是十分合理的事。

平機會如在法例修訂中引入「事實婚姻」,無論異性伴侶抑或同性伴侶,皆可保障他們不因伴侶關係狀況而受歧視。歧視條例一般所提供的只是一些最低程度的保障,例如如果屋主因為不認同未婚同居,不出租房屋給同居伴侶,便有可能觸犯法例。不過平機會亦同時提出「事實婚姻」應否與已婚人士有同等福利的諮詢問題,例如稅務優惠、退休金、醫療及公屋等福利。「事實婚姻」關係如可在申請公屋時與婚姻一樣有輪候的優惠,那同居伴侶的保障便會大大增加。不過平機會現階段只是推行初步諮詢,「事實婚姻」相關的條例修訂尚未定案,許多細節仍待更多討論。

現實是,和大部分人一樣,長期同居的伴侶於生活層面會遇到困難,而保守基督教團體一味顧著維護一夫一妻制和自己的道德標準,無視人們的真實需要,實在涼薄。

不能忽略一夫一妻制以外的需要

說了一大輪有關「事實婚姻」的事情,大家也可想像到一直堅持「六個一」(一夫一妻一男一女一生一世的婚姻制度)的團體作何感想。他們的說法大致是政府保障同居,就是鼓勵濫交、小三的出現;而保障同性同居伴侶,則是鼓吹同性戀行為。總之「事實婚姻」就是危害一夫一妻制的「正統」,危害下一代的思想教育,導致道德淪亡。

一直以來,保守基督教團體不遺餘力扼殺「六個一」以外的親密關係。例如香港保守勢力壓迫同性戀的悠久歷史——近30年來,由91年肛交非刑事化、09年《家庭暴力及同居關係暴力條例》擴至保障同性同居關係、近年的性傾向歧視條例民間草案,總之有關爭取同志權利的議題,他們皆會不屈不撓的反對。

保守基督教團體遇上其他親密關係的議題,往往馬上進入價值之爭。這些價值固然有許多爭議性。但他們最為蠻橫無理的地方,就在於人們只能按他們的道德指引生活,完全否定一夫一妻制以外的親密關係,忽略了社會上不同人的基本生活需要。

回到「事實婚姻」。設想一對情侶,共同生活十數年,早有互相照顧的承擔,而且財務上也無分你我,但基於種種原因,總缺乏步入教堂的勇氣。當他們經濟情況並不樂觀,且一間劏房的租金動輒數千元,昂貴得令他們無力負擔時,讓他們申請公屋時有跟一般家庭的輪候待遇,難道不是十分合理的事嗎?現實是,和大部分人一樣,長期同居的伴侶於生活層面會遇到困難,而保守基督教團體一味顧著維護一夫一妻制和自己的道德標準,無視人們的真實需要,實在涼薄。

應早日把「事實婚姻」納入條例修訂

說到這裡,似乎「事實婚姻」樣樣皆好,其實亦有一些局限。「事實婚姻」仍然未能跳出戀愛關係的桎梏,家庭一定要由戀人建立嗎?幾位好朋友願意互相照顧,共同生活,不也是一種親密關係的模式嗎?

但「事實婚姻」的確能夠幫助某些無法進入婚姻框架的伴侶,承認他們的親密關係,使他們有生活層面的保障,大抵可以使他們生活好過一點。因此筆者仍衷心希望平機會可以盡早展開下一輪工作,把「事實婚姻」納入條例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