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濫用保護令 侵犯兒童權利

濫用保護令 侵犯兒童權利

上周在政總「連儂牆」以粉筆畫花而被拘捕的十四歲女生,被警方向少年法庭申請兒童保護令「接管」,裁判官將聆訊押後至1月19日,但等候聆訊期間該女童須入住女童院。換言之,在正式判決前,女童起碼有廿天時間被送進女童院,與父親分離。

《兒童權利公約》第9條訂明,「確保不違背兒童父母的意願使兒童與父母分離」,除非經過法院判定分離符合兒童的最大利益,而且有其必要。

女童在等候聆訊期間須住進女童院,其父是反對的。警方拘捕女童的理由,是她涉嫌刑事毀壞,但警方並未落案控訴,即使起訴是否可以入罪也屬未知之數。而她所做的,只是用粉筆在牆上塗畫,任何合理的人都不會認為,廿天住進女童院(雖說是暫判)是合乎女童最大利益的,有必要的,及合乎比例的。

據報道,女童的代表律師已指出這個暫判極不合理,更要批評的是,警方提出申請保護令,名為「保護」,實為恫嚇。當政府不能堂堂正正的回應人民的訴求,便使出這樣的下流招數,恐嚇人民。或者當權者以為這樣可以遏止年輕人走上街頭的趨勢,可惜他們不會明白,這樣只會激起更大的民憤,警方早已陷於不義,這一暫判,使「兒童保護令」也遭沾污。

最重要的是,女童只為追求公義,當權者及警方這樣促使她「暫時」入住女童院,如涉濫權,甚或侵犯她及其父親應有的權利,是重視人權的社會所必須追究及糾正的。(2014.12.30) o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