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捐款

深圳分校問題之二——二分一等於話到事?

上回提到,講到臨時宿舍既問題啦,今日就想講下管治問題。

而家深圳分校基本上,就係由深圳分校本身設立既理事會決定有關事務,中大同深圳大學(深大)每邊派8個人,如果傾到某啲事項中大同深大有唔同意見,又或者比數係8比8既時候,主席就會投多一票,去有個最終決定權。當時呢,中大某啲高層就用呢個point不斷向同學sell,就話中大最後都係有決定權,同學可以放心啲。但事實又係咪咁美好呢?

如果大家開過會都知道,通常一般開會都好少投票,尤其係理事會呢類架構,大家開會前幾乎傾掂拆掂晒,去到開會時通常都係通過落返記錄就算,好少話會就某啲議題去真係有個討論喺度。就算真係有討論有投票,按開會慣例,會議主席通常都唔會投票,所以理事會所謂既一半一半係假既,其實本身出席齊晒人,個比數就係中大7對深大8,反而深大變左有個決定權喺度,你話呢個係咪掛羊頭賣狗肉?

好啦,就當主席真係可以開會投票咁趣緻,又係咪二分一加一票,就可以做晒所有決定呢?其實又唔係真係架啵,大家可以睇下份《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辦學條例》,二十四條入面講得好清楚究竟有咩係要多過二分一先可以通過。但我地都先睇下二十三條對理事會既職權規定。

第二十三條

中外合作辦學機構的理事會、董事會或者聯合管理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改選或者補選理事會、董事會或者聯合管理委員會組成人員;
(二)聘任、解聘校長或者主要行政負責人;
(三)修改章程,制定規章制度;
(四)制定發展規劃,批准年度工作計劃;
(五)籌集辦學經費,審核預算、決算;
(六)決定教職工的編制定額和工資標準;
(七)決定中外合作辦學機構的分立、合併、終止;

第二十四條

中外合作辦學機構的理事會、董事會或者聯合管理委員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 經三分之一以上組成人員提議,可以召開理事會、董事會或者聯合管理委員會臨時會議。

中外合作辦學機構的理事會、董事會或者聯合管理委員會討論下列重大事項,應當經三分之二以上組成人員同意方可通過:

(一)聘任、解聘校長或者主要行政負責人;
(二)修改章程;
(三)制定發展規劃;
(四)決定中外合作辦學機構的分立、合併、終止;
(五)章程規定的其他重大事項。

其實上面兩條既分項有幾大分別呢?其實我就真係睇唔出有咩咁大分別,所以由此推斷,深圳分校大部分事項都係需要三分之三通過,亦即係深大方面亦都要同意先做得。如果中大冇乜大既決定權,咁中大(深圳)點解要掛中大個名?叫深圳中文大學先係對辦。但係最後,究竟點解高層明知二十四條咁規定,都要氹大家話二分之一都話到事呢?去到後幾集,或者大家會明多少少,究竟深圳分校係咩一回事。

延伸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辦學條例》
深圳分校理事會名單
學生報之前既文章
當年中大推深圳計劃時既諮詢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