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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監察無皇管 《截取通訊及監察條例》須大改防政治監控

網絡監察無皇管
《截取通訊及監察條例》須大改防政治監控

(4月30日)《截取通訊及監察條例》(下稱「《條例》」)由2006年8月9日生效至今九年,漏洞叢生,監察執法機關機制名存實亡,《條例》涵蓋範圍亦已過時。保安局提出的修訂建議,只屬小修小補,目前正由立法會法案委員會跟進;議員及民間團體擔心《條例》的問題只會持續,執法機構針對示威者及記者的監控仍然「無皇管」。

立法會將於5月2日上午舉行公聽會,獨立媒體(香港)今天(4月30日)召開記者會,連同議員及各民間團體,促請保安局直接接承認《條例》包括網際通訊,並具體說明「電訊系統」所覆蓋的網絡通訊系統及工具。

獨立媒體(香港)項目主任余依庭表示,在雨傘運動後,截取通訊及監察事務專員邵德煒曾向記者承認,沒有收到警方監控即時通訊的匯報,間接承認法例無法監管截取網絡通訊的事實;保安局在4月9日的會議及至4月29日的書面答覆上,亦無正面回應網絡通訊是否受到《條例》的監管。近年,不單是政黨或非政府組織、記者還是律師,均以網絡通訊作主要的聯絡媒介,如不盡快承認網絡通訊為「通訊」的監管範圍,將對市民個人資料的私隱、結社自由與表達自由構成重大威脅。

立法會(資訊科技界)莫乃光議員則表示,執法機構以機密為由,拒絕向立法會提供截取通訊器材的清單,外間無法得知亦無從監察香港政府監控網絡通訊至何等程度。除了通訊內容外,用戶資料或元資料(Metadata)如通話紀錄、IP位置等不屬通訊內容的資料,能夠幫助分析被監控人士的人際網絡、行踨和生活習慣。這些資料也可能被警方在不受條例規管之下,向互聯網服務供應商大量索取。

以往曾發生儲存資料的媒體被執法部門從供應商檢走的例子,同樣沒有規定檢視、取走內容的權限和交還儲存媒體的程序。互聯網服務供應商亦沒有責任通知用戶,對市民的私隱安全構成隱憂。

鍵盤戰線發言人陸冠宇則表示,《實務守則》提及,2006年保安局局長承諾,不會以「公共安全」作理由,進行條例草案下的監察行動及達致政治目的。因此,為免引起公眾揣測,擔心政府會藉執法機構進行政治監控,當局須就「通訊」的監管範圍訂立更清晰的定義。

香港人權監察總幹事羅沃啟批評《截取通訊及監察條例》多年來監察不力,有名無實,致使執法機關九年來屢次違規,卻毫無罰則,侵害個人私隱。

香港記者協會新聞自由小組召集人孔雪怡表示,政府必須修改《截取通訊及監察條例》,增設新聞材料保密權,一如法律專業保密權,規定執法機構申請授權時,必須在誓章述明取得可能享有新聞材料保密權的可能性,使授權當局在審批時能充分考慮申請是否符合批出的準則。

5月2日早上9時將在立法會舉行公聽會,歡迎各界出席表達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