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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威者928被控襲警脫罪 官指警員口供「無法用常理解釋」

攝:Manson Wong

(獨媒特約報導)一名示威者在去年雨傘運動開始當日(9月28日)下午,在警方發射催淚彈前約一小時在立法會道被捕,指被告襲警,今日裁決。裁決官梁榮宗指警員的證供前後矛盾,疑點重重,「無法用常理解釋」,認為警員是在講述一個「大家都無見過既場景」,裁定罪名不成立,被告劉子僑獲發還當值律師費用五百元。

案情指被告在9月28日當日下午約4時40分,在立法會停車場襲擊一名警員,即場被鎖上手扣帶走。當時在金鐘的示威者已衝破夏愨道防線,佔據東西行線,一隊警員由海富中心改至政府總部「增援」,他們經天橋由添馬公園進入立法會停車場,被告在早上已到達現場,當時見警員進入佔領區範圍,於是與其他人群組成人鏈阻止警員前進。黎姓警員指劉以「雙龍出海」推撞,被告於是上前作出拘捕,事後雙雙送到瑪麗醫院驗傷,黎警員指被告襲擊導致其胸骨紅腫。

受襲警員不在聲稱被襲地點

裁判官梁榮宗在判決時列出四點理由,認為警員的證供前後矛盾,並不可信,違反常理。梁官指黎姓警員表示被被告推撞後向後跌,由另一名葉姓警長扶起,然後再自行衝前追上被告作出拘捕。但梁官指根據葉警長證供,稱當時被人鏈所阻,無法追趕被告,梁官質疑如兩名警員身處同一位置,理應同樣受人鏈受阻,無法追趕被告。梁官又指,聲稱被襲的黎警員是傳令員,正到處尋找位置讓警員通過人群。梁官認為黎警員當時並非與葉警長處於同一位置,而是從其他位置跑出「包抄」被告,質疑黎警員聲稱被襲的可信性。

官批警口供「無法用常理解釋」

梁官第二點指出,兩名警員作供時互相矛盾,葉警長聲稱被告曾與黎警員說話,黎警員則否認,梁官直指「無法用常理解釋」,認為兩名警員被非錯認被告,而是兩名警員在講述一個「大家都無見過既場景」,指襲警事件「似乎無發生過」。

指被告「雙手推撞」竟現拳擊傷勢

梁官又列出第三點指,黎警員的傷勢與他指被告襲擊的動作不符。根據驗傷報告指,黎警員當時聲稱是遭拳頭襲擊,但該警員卻於事後否認,指是醫生「寫錯」,被告是以「雙龍出海」推他。梁官認為醫生「寫錯機會不大」,指警員口供不一影響其誠信,而「雙龍出海」亦不可能造成胸骨紅腫,梁官指這是「普通常識」。

究竟警員是因何拘捕被告,梁官亦指出警員口供不一。他質疑黎警員表示被襲擊後自行追趕被告的可信性,他引述葉警長的口供,指是黎警員是因為警長下令才追趕,指當時警員是以隊型前行,一定是有命令才會追趕,「無可能自己追,果個打人又追果個,咁成隊咪散曬。」

梁官:被告與聲稱被襲的警員無「有意義的見面」

梁榮宗最後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指被告與聲稱被襲的警員沒有「有意義的見面」,「無可能有機會推佢」,認為警員的傷勢是因為「飛撲」拘捕被告所造成,控方並無足夠證據控告被告,裁定須賠償被告使用當值律師服務費五百元,控方在庭上亦表示對裁決「無爭議」。

(被告離庭時拒絕接受記者提問及拍照,部份媒體已刊出被告照片,但為尊重被告本文並不刊出被告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