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殘疾團體回應警方不必要拍攝智障女童裸照

圖:蘋果日報

今天(6月3日)傳媒報導有關一宗法庭新聞(編按:《蘋果日報》相關報導見),一位母親遺棄智障女童於街上,被控告「對所看管兒童拋棄或遺棄罪」,報導指警方在13歲智障女童及其居住的兒童之家的同意下,拍攝與案情完全無關的半裸照片,就此殘疾團體表示極度憤怒及痛心,並有以下回應:

1. 嚴重侵犯智障女童私隱

法官於庭上已稱,這些照片根本毋須拍攝,與案情沒有直接關係,並要求警方删去照片。在一個審訊過程,大量人員能夠接觸這些照片,包括警方調查隊伍、控方及辯方律師及其團隊、法庭人員等,如遇有轉換律師團隊,更會增加接觸的人數。這是嚴重侵害這位智障女童的私隱,損害事主尊嚴,做法不能接受。

2. 違反多項國際人權公約

是次事件涉違反多項國際人權公約,包括兒童權利公約、殘疾人權利公約、消除對女性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等。兒童權利公約第40條指出締約地區應保障兒童在司法中受到保護,包括「其隱私在訴訟的所有階段均得到充分尊重」。殘疾人權利公約第13條指出殘疾人士應獲得司法保護,及「促進對司法領域工作人員,包括警察和監獄工作人員進行適當的培訓」。是次事件,明顯可見相關執法人員未有正確看待和尊重殘疾兒童的權利。

3. 涉事兒童之家及警方應作出公開交代

我們促請警方及涉事機構公開交代,為何需要拍攝該等照片,在調查過程如何使用這些照片及究竟有多少人員曾接觸這些照片。我們亦促請警方及涉事機構交代,在處理這些事項上,有何指引及政策,及在是次事件有否遵從。同時,我們認為在社會工作者守則中,服務對象的利益必須放在首要位置,不論涉事機構下決定的人是否社工,作為一個提供社會服務的機構,若服務對象利益被損害,機構亦不應贊同。報導中指出是得到女童的同意下才拍照,我們對此有一個懷疑,一位13歲而且為智障的女童,是否能夠完全確知自己的權利,及在充足資訊及認知下作出此決定?服務機構有需要作出交代。

4. 檢討個人資料私隱保障的政策指引和培訓

在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下,理論上各個專業,包括警察及社工,各個機構及部門,包括警務處及社署轄下的機構,均應有一套完整的處理私隱的政策。是次事件究竟有否違反相關政策或指引,及現行的政策及指引是否未如理想,理應檢討及修訂,實有必要討論。同時,在各級職員的培訓,亦明顯有需要加強。我們認為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亦應跟進事件。

發起團體:正言匯社

聯署(陸續增加):
盧浩元(社會工作者)
張超雄(智障人士家屬及社會工作者)
林惠芬(社會工作者)
何淑儀(社會工作者)
蘇美英(社會工作者)
許兆豐(社會工作者)
黃錦賓(女性智障人士照顧者)
葉健強(智障人士家屬及社會工作者)
譚志豪(殘疾人士)
劉偉明(殘疾人士)
殘疾人士監察特首施政大聯盟、嚴重弱智人士家長協會、爭取資助院舍聯席、自強協會、龍耳、卓新力量、卓新家長網絡、張超雄立法會議員辦事處、張國柱立法會議員辦事處、香港社會工作者總工會、香港民權觀察、香港女障協進會、香港人權監察、跨性別資源中心、民主黨、大專同志行動 Action Q 、勵智協進會、聖雅各福群會會員家屬聯會、香港唐氏綜合症協會-家長委會員、撐傘落區運動、我們是未來

2015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