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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立法限制境外非政府組織

最近,《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非政府組織管理法(草案二次審議稿)》(以下簡稱《管理法》)在中國人大網公佈,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仔細拜讀之後,我們也打算提出一些意見,不為遊說廟堂,只希望可以與民間社會同仁共同討論。

首先談談通讀條文時發現的一些問題。

第一,該法涵蓋的對象非常之廣。中國大陸之前並沒有針對“非政府組織”的立法,也從未對這一事物進行法律界定,故而《管理法》第二條就首先指出“本法所稱境外非政府組織,是指在境外成立的非營利、非政府的社會組織”。符合這一定義的好若繁星,從各種慈善基金,到醫院學校,甚至是社區業餘少兒足球俱樂部,都可以滿足“非營利”、“非政府”和“社會組織”這三要素。

同樣是第二條,又說道“境外非政府組織在中國境內開展活動適用本法”。一個“開展活動”包括的內容真可謂深不可測:抗震救災開壇講道固然算是“開展活動”,某國某市某社區業餘少兒足球俱樂部來華與某小學足球隊踢場友誼賽是不是也要先去公安部門申請個臨時活動許可呢?當然這是極端例子,畢竟立志來華踢足球的境外非政府組織並不多見,但更普遍的學術交流、招生面試、吃飯開會理論上都有需要事先獲得公安部門和“有關部門”批准了。

把定義搞得這麼大,恐怕不是因為立法者怕公安部門和“有關部門”無事可做——如果真的如上面所描述,境外非政府組織事事都去依法走程式,公安部門哪裡還有時間精力去和其他“損害國家利益”的惡勢力作鬥爭呢?所以我們不禁揣測,公安部門和“有關部門”怕是要選擇性執法的。這樣以後在打擊特定的境外非政府組織的時候,就不需要費勁網羅“莫須有”的罪名了,反正事無巨細都被《管理法》包括了,隨隨便便就可以找出“犯罪分子”的紕漏,讓他們對“依法治國”心服口服。

第二,該法不乏模棱兩可之處。比如第五條提到“境外非政府組織不得從事或者資助營利性活動、政治活動,不得非法從事宗教活動或者非法資助宗教活動”,單這一個“政治活動”就很讓人難以把握。宣傳議會選舉之類的“顏色革命”之舉毫無疑問是“政治活動”,可是爭取同性戀婚姻、捍衛農民工子弟受教育權或者遊說政府治理污染就不具備“政治性”了麼?這裡的解釋權自然是在公安部門和“有關部門”手裡。

再說《管理法》中俯首皆是的“其他文件”、“其他材料”、“其他情形”、“其他材料”、“其他原因”,無疑都為公安部門和“有關部門”做出“不予許可”或“不予登記”提供了便利。

第二十五條寫道:“境外非政府組織在中國境內開展活動不得對中方合作單位、受益人附加違反中國法律法規和公序良俗的條件。”雖然不清楚都有哪裡“公序良俗”是受到法律保護,但如果立法要求公安部門和“有關部門”也遵守一下“公序良俗”,我們一定舉雙手贊成。

第三,該法還有不少值得商榷之處。比如第二十六條先是規定:“境外非政府組織在中國境內活動資金包括:(一)境外合法來源的資金;(二)中國境內的銀行存款利息;(三)依法取得的其他中國境內資金。”接著補充“除國務院另有規定外,境外非政府組織及其代表機構不得在中國境內進行募捐或者接受中國境內捐贈”。那麼問題來了,作為非營利性機構,除了募捐和捐贈到底還能如何什麼依法取得其他資金?不過,那些本來捐給境外非政府組織的捐款如果能捐給中國境內那些真正做實事的本地非政府組織,相信沒有人會有異議的。

除了以上三點以外,《管理法》還完全剝奪了境外非政府組織在中國境內雇傭工作人員的權利,設定了繁瑣的彙報要求,並且賦予了公安部門對待犯罪嫌疑人般的監控權力,如此種種,真讓人無法信服第一條中所述的為“保障其合法權益,促進交往和合作”而制定此法。所以我們有理由相信,制定這部法律的真正目的是為了打壓不為當局所容忍的境外非政府組織,逼迫他們撤出中國。

此番立法,正值當局大力強調“境外敵對勢力”對“國家安全”的威脅之時,二者之間關係不言而喻。但是,這種抱著“寧可錯殺一千,不能放過一個”態度立法,真的有必要麼?畢竟大部分境外非政府組織進駐中國是為了促進社會進步的,並無什麼狼子野心,逼其退出中國恐怕對誰都是弊大於利。

綜上所述,我們對這部法律的根本態度是反對的。但目前大有木已成舟的態勢,所謂“公開徵求意見”也不過是走走過場,所以當務之急是探討境外非政府組織如何在新形勢下生存下去,並繼續為中國社會進步發揮積極的作用。

全球化監察

28-5-2015
原文刊登於仙人掌: http://www.hkcactus.com/archives/68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