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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自澳門:我們更震驚 「譴責醫療社團蔑視法官裁決」聯署聲明

我們更震驚
「譴責醫療社團蔑視法官裁決」聯署聲明
我們是一群關心社會的澳門市民,近日在報章上見到本澳一些醫療界社團刊登許多聲明,聲明大意是不滿澳門法院作出醫護人員要接受刑責的決定。
我們均對這份蔑視法官裁決,製造特權觀念,漠視市民健康,破壞醫患關係,混淆視聽的聲明,感到十分震驚,因此決定集資在報章刊登此聲明,來表達我們的心聲。
一) 蔑視法官裁決-法官裁決乃根據衛生局報告判定是次醫療事故之肇事醫生存在過失,該社團如若有不滿,應首先指出衛生局報告有何錯誤,然後再提出上訴。但該社團之幾份聲明中均對衛生局的報告作出迴避,並在毫無合理理據之下指控法官錯判。若由此例一開,法院權威和澳門法治會受到嚴重損害。
二) 製造特權觀念 - 本澳一些醫療界社團還公開提出不肯接受刑責,工作責任想有別於其他行業。巴士司機一樣是為市民服務,如果巴士司機在服務期間不幸地導致他人傷亡,是否不需要負上刑責?不論香港、歐美的先進制度,若醫生專業上出現失當,刑事責任乃必然結果。
三) 漠視市民健康 - 對於醫療事故,澳門沒有完善的投訴機制,就是沒有醫事法庭之類,法院也沒有醫務委員會或醫療事故顧問委員會。這些對醫患雙方都沒有利益保障,故此當局應該盡快完善與醫療有關的制度。
四) 破壞醫患關係 - 連日來醫療人員對法院裁決採取的回應實在令市民萬分疑惑。連日聲明不單略去法院判決書中採納衛生局專業報告的部份,更辯稱將來不論何種醫學檢查,病人均須一律進行,醫生方會就診,以免除醫生刑責,而非根據病人情況作有需要之檢查。此舉除令市民質疑醫療人員的專業性及責任感,更令市民無法信任醫療人員應對疾病的能力及醫德,影響醫患關係及治療成效。
五) 混淆視聽 - 近日六篇聲明中,指斥法官缺乏經驗,不懂醫療行為標準,出現外行管內行的問題,但從案中判辭中顯示,法官是按衛生局專家組的醫療報告而作出判決,並不是法官隨意而為,報告結論是「診治醫生在診斷上確有不足,未能掌握實際病情發展,而積極採取相應輔助檢查及要求會診。」(見判決書第45頁)
判決書更指出,在病歷中顯示醫生曾有考慮過,病人有否可能是「疊腸」,但該被告後來無再跟進。並且,雖被告們不是腸胃專科,但為何未有要求專科醫生加入會診?更嚴重的是,醫生們試圖以止痛藥物隱匿病人並無好轉的事實。故此,法官認為醫生存在「有意識」的過失。(見判決書第48頁)
法官基於衛生局專家報告的結論,才會認為醫生的過失已不是正常的醫療的風險範圍。而且法律明文規定正常下的醫療行為,即使構成傷人,刑責亦會排除。(判決書第44頁,刑法典第144條)
判決書連結(案件編號:857/2011): http://www.court.gov.mo/sentence/zh-54254732c3a4e.pdf

一群關心社會的澳門市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