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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何要有修憲運動?

為何要有修憲運動?

攝:Alex Leung

七一遊行的主題之一是修憲。很多人沒留意,這部小憲法隨着一次又一次釋法,其實已愈來愈厚,也就是在加油添醋下漸漸收緊。例如我手上今年3月版的《基本法》,可謂新鮮滾熱辣,原來已迅速增添了人大8‧31決定。

換句話,8‧31的粗暴已成了基本法一部分,正如僭建的政改五部曲也早已加進裏頭,具有實質效力。因而從民主的角度,護衛基本法,其實也不知如何拿揑,畢竟在可見將來,它只會混進愈來愈多粗暴元素和解釋。

因而,修憲運動的首要意義,可說是港人在憲政問題上嘗試取回主動和發言權。至少,我們香港人必須具備相應的知識、能力和意志來評價眼前這部不斷加厚的小憲法,以及懂得問題化一切從「單方面強加」或「與時代脫節」的權力分配原則。

以下,是部分我建議應予審視的條文,拋磚引玉:

好比說,基本法第23條,條文所禁止的7種行為既過於寬鬆又具爭議(如禁止跟外國的政治組織建立聯繫和煽動叛亂),因而在本地自行立法之前,應先行討論和修改 ;又或第40條有關新界原居民特權的保障,已多年受到鄉郊保育運動人士的批評;以至在剛過去的政改,政府以45條為基礎,拒絕得到廣泛支持的公民投名,等等。

撇開以上變革訴求不談,單以基本法第5條所規定的「50年不變」為例,哪怕是溫和保守一派,即認為不變最好的人們,也得需要觸及這部憲法。畢竟,50年都快要來到了,那是否需要100年不變?或是150年不變呢?

換句話,哪怕是維持不變的支持者,也需提出修憲,問題只是遲或早。

條文之外,人們其實是在夾擊之下提出修憲的議程。面對或明或暗中央的收緊威脅,我們不能再處於無知和被動;而有別於獨立建國式的抽象叫價,負責任的進步民主派,更需要通過具體條文,進行關於自治權力原則的具體討論。

因而,修憲運動雖云滿佈風險,但也是為了重構政治原則而難以迴避的一次嘗試介入,畢竟,有了新的憲法,才能有新的政治主體。

文章刊於今天明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