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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法務部推同性伴侶法 保障同志權益

台灣法務部推同性伴侶法 保障同志權益

【綜合報導】 繼美國聯邦最高法院上月底判決同性婚姻適用於全美各州後;台灣法務部決定追隨世界司法潮流及民意取向,制定「同性伴侶法」,保障同性戀者法律權益。

「同性婚姻」指的是雙方關係等同於「完全」的夫妻關係。而是次制定的「同性伴侶法」中的「同性伴侶」,則指兩人是「雷同」夫妻關係,彼此間互負並享有如同夫妻間的繼承、扶養等權利及生活費用負擔、忠貞義務,至於同性伴侶能否收養子女仍待討論。

法務部認為,境外多採漸進式立法,台灣亦不應躁進,宜先制定同性伴侶法,以減少制度變革所產生的衝擊及社會成本。對同性伴侶制定專法,至少可以保障同性伴侶間的醫療同意權、家屬權、扶養權、以遺囑指定將遺產遺贈給同性伴侶的財產權益等。

部長羅瑩雪表示,先立同性伴侶法,待民意適應再制定同性婚姻法,還是一步到位,直接制定同性婚姻法,將上國發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I-voting)讓民眾票選,作為未來立法參考。如果I-voting票選結果是要直接立同性婚姻法,法務部將分批作民調。視乎民調結果不排除直接定「同性婚姻法」的可能性。有關當局目前已積極蒐集國外立法例,研議可行性。

據了解,法務部前年委託學術構民調,53.7%的受訪民眾同意同性伴侶可以結婚,61.1%贊同同性結婚者可收養小孩,惟67.9%的受訪民眾認為同性結婚家庭收養的小孩會受到影響。

法律界人士指出,包括美國等21個國家,已陸續將同性婚姻合法化。當中不少國家皆先訂定同性伴侶制度的法律,經長時間適應,再朝同性婚姻合法化方向努力。以法國為例,該國於1999年通過民事伴侶結合法,施行14年後始通過同性婚姻合法化。而英國於2004年通過民事伴侶關係法,2013年7月才通過同性婚姻法。

對於法務部的此項決定,同志團體顯現未能全盤接受。

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理事長許秀雯強調「用專法不是真平等」。她指出,法務部捨棄修改民法、改為另立專法方式來保障的同性婚姻權益,工程浩大,也難以囊括配偶的所有權益。屆時若要將兩法整合,反而更費工夫,質疑當局不直接修民法是屈服於保守勢力。她要求當局拿出草案和具體時間表,讓同志團體知道所謂保障同性伴侶權益實際包括甚麼內容,才能繼續回應。

台灣同志諮詢熱線協會社工主任鄭智偉表示,對於當局願意跟上國際步伐,應予以肯定。但他強調,各國現在都朝同、異性法案平等方向前進,認為法務部立專法界定同志和他人不同,「還是直接修民法最好」。

台灣同志家庭權益促進會理事長吳紹文表示,部分歐美國家的同性伴侶法,是在基督教或天主教佔總人口七、八成歷史文化下,不得已之舉;對於基督教人口和同志人口差不多的台灣,不理解為何不能修民法,而要另立伴侶法。

另一方面,一向反對同性婚姻的護家盟發言人陳志宏指出,相較於同性婚姻法,同性伴侶法既能保障同性伴侶探病、繼承等權利,亦未顛覆現行法律對「婚姻」的定義,護家盟「相對來說可以接受」,不過還是要視立法的細則而定。至於同性伴侶的領養權,陳志宏表示護家盟「持保留態度」。他指出,同性伴侶是否能領養孩子,必須優先考慮孩子的權益。

資料整理:周琪(女同學社 x G點電視義工)

資料來源:
<確立權利義務關係 法部決推「同性伴侶法」> | 聯合新聞網
<台灣法務部門決定製定同性伴侶法 保障同性戀權益> | 北京新浪網
<同志團體:同性伴侶專法不是真平等> | 聯合新聞網
<護家盟:同性伴侶法 未顛覆婚姻可接受> | 聯合新聞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