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寫在反東北示威案判決後

寫在反東北示威案判決後

編按:土地正義聯盟執委葉寶琳與另外兩名示威者,被指去年6月6日強行闖入立法會,被裁定違反立法會的行政指令罪名成立,本文為葉寶琳寫於裁決之後。

我與張漢賢及黃根源,今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被裁定違反立法會的行政指令罪名成立,法官將案押後至本月28日下午二時半判刑,期間會等候感化官背景報告和社會服務令報告。(案件編號:ESCC3350/2014)

判決後我希望提出幾個問題:

1. 立法會可有召警入立法會的指引?

裁判官強調行政、立法、司法三權分立,因此立法會權力是需要重視,本人當然認同這觀點,但按多位證人在庭上確認,案發的2014年的立法會並沒有任何召喚警察進入立法會範圍協助的指引,即是什麼條件下立會保安才可尋求警察協助呢?當年並沒有任何要求,只是秘書處和立法會主席和內務委員會主席商議後就可召警到場。這豈會是尊重三權分立的做法?公眾現時無從得知最新指引為何,本人認為立會秘書處實在有需要公開相關指引,以確保三權分立之基礎。

2. 立法會內可有示威自由?

現時行政、立法與民間關係緊張,未來立法會必定會愈來愈多示威出現,但現時並沒有案例表明立法會內的示威自由和行為規範,因此本案深具象徵意義。本人案件所涉地點在立法會大堂,而早前的周諾恆張貴財反東北的案件涉及立法會示威區及廣場,而另一單方國珊反對三堆一爐案所涉位置在立法會旁聽席。這三宗案件全面地覆蓋立法會主要地方,因此這三個案件能對立會內的示威自由確立參考案例。本人在審訊開初,曾提出立會行政指令的合憲性問題,因為按公安條件的標準,有破壞社會安寧的成份才能入罪,但立法會內只要不按行政指令就即能入罪,行為規範比公眾地方嚴厲且狹窄得多,會大大防礎表達示威自由。雖然本案裁判官裁決行政指令乃合憲,但我認為這三個案件透過上訴,會進一步清晰有關行為規範。

3. 如何平衡「遵守秩序」和示威自由?

立法會《行政指令》第3條訂明:「除列席立法會或任何委員會公開會議的訪客外,所有進入會議廳範圍的訪客均須向立法會人員申領訪客證,並須於逗留在會議廳範圍內的時間一直予以展示。」但指示如何平衡「遵守秩序」和行使示威自由的憲法權利,並沒有明確指引,實際上空間和行政安排更互相矛盾,如法律上,立法會示威區都屬會議廳範圍內,任何人進入示威區都應獲發訪客證,但事實上,這些地方都不需要訪客證。

4. 直至東北發展計劃正式出台,她以公眾利益為名,地產壟斷為實。

東北計劃只有6%土地用作公營房屋,而其餘大部份用地,是用於興建私人房屋與商場。政府更為圈佔農地的各大地產商,度身訂造「原址換地」方案,犧牲本土農業,任由財團壟斷宰割土地資源。另一邊廂,粉嶺高球場,富豪繼續打波。即使我並非村民,我認為東北發展更涉及香港人的事,因此一直參與反東北發展運動。為確保議案通過,即使身任新鴻基地產子公司、中國銀行信託董事的財委會主席吳亮星強行通過前期撥款。財委會由五月初到案發的六月六日,已經開了四次會。最初幾次集會,只有百多人,主流媒體亦是零報導。因此我們希望進入立法會大堂,讓政府及議事者可以聽清楚村民和支援者的訴求。我們在案發現場的行為明顯是行使《基本法》第 27 條及《香港人權法案》第 16 條所賦予的言論、示威及發表自由。

5. 我不擔心會被判監禁,若被判監會欣然面對,亦會繼續參與反對新界東北發展計劃的示威。並會積極考慮上訴,但會等判刑後才作決定。並呼籲各位留意2014年6月13日反東北示威將於九月十五日連續兩星期的審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