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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駁李少光

批駁李少光

前保安局局長、港區人大、港大舊生李少光在大公報發表題為《大學條例合憲合法 衝擊大學條例必破壞港大的聲譽》的文章。文章理據基本上分為3部份 ─ 學術自主與大學自主、陳文敏與港獨、政黨強迫校委會的30天限期。現逐一反駁。

第一部份 學術自主與大學自主

李少光同意「學術自主,就是涉及到學術領域的是非對錯問題,不受到任何干預,要提倡自由討論,各抒己見,多元化的發展。」文章在其後再沒有引用何謂學術自由。學術自由關乎言論自由。

《紐約時報》訴蘇利文案

美國最高法院於1964年判決的一起標誌性的案件。在該案中法院首次考察了美國憲法保護言論自由的第一修正案。判決書中說:“對於公眾事務的辯論,應當是不受約束、充滿活力和完全開放的。在爭辯中,很可能產生針對政府和公職官員的一些情緒激怒,語調尖刻,有時甚至令人極不愉快的尖銳批評,但社會應當容忍”。它奠定了言論自由的經典詮釋。

大學自主

李少光對大學自由的解釋為,「大學自主是行政管理的自主…….行政管理並不是學術自由的領域。」「校務委員會的權力是至高無上的……一直相安無事」

《香港高等教育》

教資會於二○○二年三月發表題為《香港高等教育》的檢討報告書。報告書第77頁指,「所有海外大學都設法遠離政府的管治,以提高的自由權和獨立性。為此,各校均積極發掘其他經費來源。這些大學均制定了長遠方針,勾劃出未來發展大計及期望,以減低對政府的依賴。」因之,無論香港大學過往如何“英王制誥”,回歸後如何“適應化,繼續在特區保留”,但學生會要求修例,「設法遠離政府的管治」,是「不受約束」的言論自由權利。

畢業生議會研究報告

It appears that the Council Chairman is accountable to the Chief Executive. However, it is doubtful whether such should ever be the case, as accountability thus established can compromise the academic autonomy and freedom of the University.

2012年的《香港大學的未來報告》指出「看來校務委員會主席向特首問責有點問題,它受到人們質疑,因為這一做有可能影響(compromise)學術自主和大學自主的聲譽。」

事實上的港大最高行政機構,不等免受人們質疑。2009 年John Niland撰寫的顧問報告,認為,「校董會(最高諮詢機構)應反映更廣泛的社會人士意見,包括港大畢業生。」

《香港大學條例》

從《香港大學條例》看,校務委員會的權力十分複雜,第二款由a 到 s,但其實當中描述的大部份與職工的福利相關,因而涉及契約與投資事務等。

當中最值得注意的是其規程XIX第一款。

1.校務委員會可行使大學的所有權力,及須執行大學的所有職責,但藉本條例或規程而歸於或委予大學其他權力單位或任何主管人員的權力及職責除外。

與今次事件相關的是,校長根據規程「須….指派 (副校長)的職責。」因此,校務委員會不能干預這一範圍。那就是說,只有馬斐森才能指派陳文敏(如果他當選副校的話)的職責,不是校委會的議決,也不是未來的首席副校長。

可見,李少光是法盲,校務委員會並非「至高無上」,它受制於法例。它的一些重要報告也需要由校董會審議。

由政府資助問題

李少光指,「香港大學的經費每年幾十億元,全部來自政府的財政撥款…..香港大學是公眾的財產……要受到代表社會各階層利益的代表的約束。」

他從而將「港督委任校務委員會主席和代表社會各階層利益的校務委員會成員,進行行政管理」合理化。

事情是,港大有自己收入,並非「全部來自政府的財政撥款」。從2008年至2014年,政府的資助佔全部港大收入的分別為47.3%、50.8%、40.7%、40.3%、51.8%、46.1%和40.2%,平均為45%。因而,政府並非港大的大股東。以李少光邏輯,特首應交出其委任權。

校外人士問題

李少光認為,既然「校務委員會內無論是社會人士委員或校內委員均為校務委員會的正式成員。因此委員會內的社會人士成員也是校內人士。」他從而指責,「有人把他們説成是“校外”人士是誤導的説法。」

但根據港大改度的2003年《與時並進》報告書,「校務委員會的成員組合校外成員應明顯佔大比數,而校外人與校內人之比率大約應為二比一。」

由此可見,港大官方報告將港大的管治人員分為「校外人與校內人」。

第二部份 陳文敏撐港獨

李少光所引的唯一證據是「行政長官在施政報告批評了港獨的言論,陳文敏立即作了反駁。」

以李少光對學術自主的理解,陳文敏的言論應該「不受到任何干預,要提倡自由討論,各抒己見,多元化的發展。」李少光將這種自由分為學術與非學術。《紐約時報》訴蘇利文案對言論自由的詮釋,正是言論自由不能以此分割。500年前的伽利略在異端審判庭被判「有強烈異端嫌疑」,即聲稱太陽在宇宙的中心,也不是當作“學術”判決的。

真正的事實是,陳文敏沒有撐港獨。李少光所含糊其詞的從《文匯報》在2015-01-24的「陳文敏撐《學苑》文章」引來的。

該文指,「前香港大學法律學院院長陳文敏在電台公開指責,特首梁振英在施政報告點名批評港大學生會刊物《學苑》,做法超越言論及學術自由界線,扼殺思維。」

文章引用陳文敏的訪問稿只有兩句,「鼓吹港獨,經過正面和反面的立論和分析,就沒有問題」,「這是教育的基本理念」。從文匯報所斷章取義的兩句何能足以指控陳文敏?

李少光如何論證陳文敏「當然不可以(當副校)」?

第三部份 政黨強迫校委會

文章說,也是支持十大院長的一群的說法,「政黨説要支持親密戰友陳文敏,限期30日通過,校務委員會就要照辦。……實際上是最粗暴踐踏港大的自主。」
港大校友關注組是根據規程XXVIII,行使 ─

10. 畢業生議會具有下述權力─
(c) 討論任何與大學有關的事宜…
(e) 就任何影響大學的事宜,與校董會、校務會或教務委員會直接溝通。
畢業生議會主席的信

WE CAN BE A MEDIATOR - 2 August 2015

It is clear that the University now badly needs a solution, but the Convocation is not vested with the statutory power to offer solutions. We are a platform for exchange of views. Nevertheless, we stand ready to help and will waste no time to offer the same when called upon. We can be a mediator.

主席在信中表明,法例規定,畢業生議會不能提供解決方案。畢業生議會是一個討論的平台,但畢業生議會(常委會)可以當作一個中介人(將舊生及教職員意見向校務委員會反映)。

由此可見,迫宮的說法,荒誕不經。

講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