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捍衛法治 守護核心價值——進師盟批駁張曉明歪理

捍衛法治 守護核心價值——進師盟批駁張曉明歪理

進步教師同盟
2015年9月13日

中共駐港官方代表,中聯辦主任張曉明昨日(12/9) 公開表示,行政長官有超然於三權之上的特殊法律地位,歪理連連,公然漠視《基本法》,踐踏香港人崇尚法治的核心價值。

我們認為張曉明犯了幾個錯誤:

一、張曉明認為「解釋基本法是通過行政長官這個環節進行」。事實上,《基本法》第四十八條行政長官的職能僅為「執行」,沒有「解釋權」。張曉明將屬於全國人大常委會和香港法院的權力,說成是行政長官的權力,明顯在篡改《基本法》!

二、張曉明認為《基本法》沒有明文「行政主導」不能否定香港政體是「行政主導」,他舉例說「對拒絕通過政府提出的財政預算案或其他重要法案的立法會(行政長官) 有一定的解散權。」張曉明的想法是如立法會如不服從行政長官意志,行政長官有權解散立法會。這明顯是曲解!《基本法》第五十二條(三) ,行政長官解散立法會的意思,是讓選民再投票,選出決定是否通過財政預算案和其他重要法案的議員,如重選的立法會繼續拒絕通過,行政長官必須辭職!這是立法會對行政長官的權力制衡,亦體現公民參與機會!

三、張曉明認為《基本法》顯示「(行政長官) 對各級法官有任命權,對刑事罪犯有赦免或減輕刑罰的權力」意味行政長官的權力凌駕司法部門。這又是歪理!第四十八條(六) 「(行政長官) 依照法定程序任免各級法院法官」,所謂「依照法定程序」,其實按《基本法》第八十八條的獨立委員會推薦,由行政長官任命。《基本法》沒有寫行政長官有否決權。此外,第四十八條(十二) 「赦免或減輕刑事罪犯的刑罰」並不等於行政長官可以干預法庭的判決。張曉明不能據此放大行政長官的權力!

四、張曉明認為行政長官既是「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首長,也是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首長」,意味在中央權力之下,「行政長官具有超然於行政、立法和司法三個機關之上的特殊法律地位」。此說無《基本法》可根據,明顯是僭建!

進步教師同盟不容此等歪理充斥,重申特首作為行政機構之首,必須按照公民授權所立之法行事,受到立法和司法機關約束,此為三權分立,亦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是保障人民之最重要基石。張曉明之說,猶如指明香港特首是土皇帝,不受法律約束,隨時為所欲為。特首豈能站於立法與司法律之上,視人民如無物!

深刻描述極權社會《1984》作者奧威爾曾言,政治語言是為了「使謊言聽起來真實,使謀殺看起來正當,把空話說得真有其事」。回歸至今,依附權勢者說話顛三倒四。漠視基本法對香港市民的各項保障和承諾,種種僭建,謊話連篇,縱容政府濫權,打壓港人民主。作為教師,我們一直按照良知教授學生基本法訂明「一國兩制、高度自治」的原則,三權分立保護香港市民的人權和自由。特首需要聽命於法律,為市民服務。我們不能容忍社會充斥謊話,更不能容忍謊話成真,要我們的學生跪在地上向特首俯首稱臣。

進師盟期望教育界仝工,向歪理說不,教育我們的孩子認識真正的《基本法》,捍衛法治民主。﹙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