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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題:校規/校服】校規是甚麼?

【專題:校規/校服】校規是甚麼?

文:徐澤麟(前線教師)

校規是甚麼,跟「中學生應否談戀愛」的問題一樣,都是永恆的討論。本想列出有關校規的法理基礎,但細心想想,各位對執行校規於各持分者的角力應較感興趣。本文就以此為立足點,有需要時會再加援引。

不妨從一個實際例子出發。設想在操場的一個學生跟老師的對話:

「喂,那位同學你未將襯衣『攝入』褲頭!」

「老師,我犯了哪條校規?哪條校規規定要將襯衣『攝入』褲頭?」
--如果你記不起哪條,或者校規沒寫,你就會無以為應。正常的校規以及老師,應該不會犯上如此基本的錯誤;而校服儀容應該在校規的附屬則例,不然校規就會過長。

「你自己看看手冊,還是你要我帶你上去慢慢看則例?」
--你記不起還是可以這樣答,只要校規確實有寫。如無意外同學不會追問,自討沒趣。當然個別同學可能會跟你討論起校規不合理,大概你就要搬《學校行政指引2013-14》的第57頁來講校規訂定的必要,或者直指法例允許特定機構為確保功能下所訂定的規則-類似港鐵附例吧。然而大家還是可以看見抗議還是可以抗議,原因很多。

「不對不對,阿Sir,我真的覺得很熱,這麼熱攝進去很辛苦,不要吧?」
--不是嗎?根據一九八九年十一月二十日的《兒童權利公約》第一部分第三條第一項,『關於兒童的一切行動,不論是由公私社會福利機構、法院、行政當局或立法機構執行,均應以兒童的最大利益為一種首要考慮。』你跟他對最大利益的解釋有所不同,你還執行甚麼紀律?還別說家長可以帶著一隊律師來跟你討論。

「早知如此何必當初,誰叫你要打球又不帶衣服替換!」
--順道一說,學校在訂定規則的時候並非擁有絕對權力。然而只要充分考慮實際需要而且提供充足的替代條件(alternatives),即可成為免責的抗辯理由。有興趣可參考二零零四年法國政府的頭巾法案以及其後的訴訟。

「我下次不敢了,就放過我這次吧?」
--法理講不過,就敢動之以情?何不將計就計:

「你『不攝』,還不是迫我記你違規?熱就去喝水,來。」
--重要在保持執法的一致性。是執法,不是人治。不是只給你機會,是誰都會給機會。不過真有下次的話,就不只是襯衣的問題,是人的問題了。

這些對話全是真實--只是那個調皮的學生以及筆者的對話,是搭肩著說的,哪有這麼多心路歷程。法理走盡,在學校裡都是一個「情」字。作為老師不為他好,根本毋須多說;作為學生若不信你為他好,根本聽不進去。簡單講,小孩就是看大人怎麼做人,然後怎樣學做人的--所謂法理其實不是最核心的基礎,這是作為任何訓導工作需要保持清醒的地方。

不能說在這裡我們沒有見解上的衝突,又或者說校規了無作用。上述的例子說明,校規的最終目的,並非在於文字細節,而在執行的人如何理解其用處,並使其有效運作。

說來有趣,學生會有意代表同學爭取放寬這項限制。由於跟幾位同學平日有傾有講,筆者又不妨查問他們背後的理由,比想像來得成熟:

「其實鄰校並無此規則。我們訂定此規則背後的理據在何?根據學生會經年的爭取,其實我們有堅實的民意基礎。」
--爭取毫無問題,學生會的立場本來就應該站在同學的立場發聲。然而作為領袖,除了大眾的意見,對於自己的立場是否還有堅持之處?

「學校訂定這個規則屬於對同學的教導。鄰家家教不同,難道我敲門教子?」
--當然在此並無論證背後的理據。筆者希望這些學生領袖能自己想想。

「但是我們認為整齊其實沒有確實的準則,但舒適則有明顯的分野。」
--能想到此其實不錯,你思辨不佳則會被駁倒。整齊確實沒有清晰的界限,但不代表沒有界限。任何畫界問題都有一共同點:現實的邊界有闊度。即是說,比較誰整齊一小點,是缺乏認知意義的問題。然而學校確實商討過,作為對整齊的理解,將襯衣攝入褲頭是一重要標準,出自穿著禮服的傳統,屬於禮貌。如果生活調適得宜,舒適不成問題。況且還不說校方准許在非典禮場合以運動服代替,保持基本禮貌有其必要。

「我認為立足於此去爭取無大問題,只是以此能改變現行政策的機會渺茫。既然如此,你們會否尊重校方制定政策的權力?」
--意識形態的衝突未必需要詳加解說,況且這些領袖細想下,應該不難理解這些觀點。然而我所關心的,是他們會否將此事講成學校跟學生的矛盾,而這些帶領其他學生的領袖,有否真正關心他們身處地方的不同利益,以成熟的方式解決問題。

「到最後學校怎樣決定,我相信還是要跟訓導處商討吧。我們代表學生的聲音,有義務讓學校知道學生的看法,亦不一定所有同學跟這種傾向一樣。」
--能講出這樣的話,可以說他們讓人放心,原因不在於我們不會被挑戰,而是這些規則,無論變與不變,各位老師對同學的教導亦相當充分。

不用說,學生會以此為例,事情上有所用心,雖不是事事完美,最後高票當選乃屬必然。然而在校內各項諮詢,這項政策均受到不同聲音的同學關心,乃至同事的質問及抨擊。平心而論,就算有一天要跟他們再談,筆者會叫他們按自己理念爭取,而筆者會繼續陳述教育的原則。這就是教育的過程。

回到教員室,同事打趣道:
「對呀,不將襯衣攝入褲頭,違反了甚麼法律?」
--來認真想,違反了哪條法律?第228章第4條在公眾地方犯的妨擾罪?不對,不會把他告上法庭,你看看那三十三個細項,沒有一個講不將襯衣攝入褲頭。那檢控標準相距太遠。

想得沒那麼嚴格--只是想用法律準則去執行校規而已-那麼根據普通法原則,作為老師,如何避免自己同時擔當立法、執法、司法、辯護角色,並在查案期間充分證明所有合理疑點,且以控辯對抗的形式對條文的定義以及尺度作出澄清,以作出公平審訊?

校規作為一種原則性文件,執行的則例間其實千蒼百孔。就算要查證,亦以重現事實而非以完全符合法律原則為目標。我們再退一步看:我們日常所講的法律,在校規裡套用這種想法是否完美。這種法律目的在於保障每一個人的基本權利,是出於社會契約下對個人的制約。學校的存在是為了促進學生的利益,講的是道德層面的應然哲學,以法律角度講,是否抓錯用神?

「等犯法才教,那就遲了。」
--不是因為不將襯衣攝入褲頭是罪大惡極,而是我們一切從對善與義的辯論開始。倘若對上文有所理解,應不會踏進道德相對主義以及極權主義種種陷阱。

如此,則例不應成為一種裝飾,而是一切可設實執行的基礎。校規不可能完全清晰,亦不可能窮舉所有事項。道理顯而易見:當所有可能發生的事情被記載在校規,那本厚厚的校規沒有人會留意。只有犯規的人逃避責任才留意的校規,並非有效的校規。

校規只須為重大問題指明方向,小問題訂定界限以及分配處理權力則可。枝節可免則免-不能執行的校規如同虛設。

甚麼是校規?看完的話,其實應知此未達核心。要問的,應該是如何是校規!

後記:

筆者在校處理領袖生事務,其實時時刻刻都處理這樣的衝突。而最讓筆者頭痛的,是怎樣教導領袖生執行學校的紀律-還有解釋這些紀律背後的原則,讓他們願意並且適切執行。其次頭痛的,是向同事解釋領袖生,以及領袖生面對的群眾,作為一個普通的學生,對於紀律背後原則缺乏理解,思行不敏自然不過。幸然我有一群相信我的學生以及同事,能讓我把道理講清楚。

在兩年前的暑假草擬了一份二十七頁的領袖生約章。詳細羅列各項可執行的細節以及規章制度、編制、人事任免程序、儀容、執勤、請假守則等等,罰則只有兩段。結果有沒有人看過呢?除了總領袖生以及隊長們,或者幫忙校正的同事,或者新來報到的領袖生,平日應該沒了。不過自從法令一行,筆者的嘮叨少了--對小孩劃了一條可理解的界,他們就自己工作去,不懂自然就來問。倒是草擬約章的筆者,對問題的理解深了,奇難雜症也就能處之泰然。同學對此亦相當尊重機制:領袖生管理層按情況自行於年度會議修訂守則,制定合理政策,這是他們自立的開端。

在此感謝神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