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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室周記:走出潑糞式民間失敗論——《版權條例》戰之成敗

編輯室周記:走出潑糞式民間失敗論——《版權條例》戰之成敗

攝:Alex Leung

看到社民連立法會議員長毛在出席完《版權條例》修訂的論壇後被圍,心裡一沉。

自2005年政府就1997年通過的《版權條例》修訂進行諮詢起,獨立媒體(香港)一直跟進,在諮詢期發動網民提交意見、公開批評版權持有人公器私用、批評政府只屈從西方知識產權的霸權,缺乏培養本地創意的視野,並與港大新聞傳播學院合作引進「Creative Commons」。2011年草案出爐,又與一眾網絡組織動員反「網絡廿三條」。

想不到守了十年,卻看到一場反抗版權持有人欲借助公帑打擊所謂的網絡侵權者的戰役,行將轉化為一場向泛民潑糞的動員,憤怒之餘,亦希望大家別跌入民間失敗論的陷阱,否則民間運動就只能靠不斷尋找敵人與失敗之中,獲取憤怒、絕望之快感,自我邊緣化,成為雜音。

《版權條例》之惡與網民守衞戰

當年(2011年),網民把《版權條例》(修訂)稱為「網絡廿三條」主要有幾點:

1. 刑事化「超乎輕微損害」的網絡侵權
2. 在普通法中「公平處理」(fair dealing)的框架下,沒有豁免「戲仿」、「二次創作」等。
3. 參考美國的《千禧版權法案》,把版權作品的分發權延伸至未來所有傳送技術。
4. 當年的知識產權署長張錦輝在推銷該法時,指法例是要保護「原著精神」(moral rights),這意味著刑事化將針對一些著版權作品有貶損性的創作,尤其是「戲仿」。

一直以來,香港的政治動員均倚重「戲仿」式的創作,最深入民心的例子就是「福佳始終有理」,網絡擊點量是政府宣傳歌「香港始終有你」百倍。

其實由1997年通過首條《版權條例》,該例已是一條惡法,它縱容了版權持有人的「惡」,這些惡人更要借2011年的修訂方案,以刑事的方法去打擊網民,限制個人學習、消費、再造文化的權力,以鞏固其壟斷的地位。

不過,網民也打了一場很精彩的仗,成功守門,把一些當時來說不可能的修訂變成可能,2014年推出的修訂案裡:

1. 把「超乎輕微的損害」變成「損害性分發或傳播」至「取代原作品」的程度。
2. 「戲仿」、「諷刺」、「模仿」、「滑稽」、「引用」、「報導及評論」均獲民事及刑事豁免。
3. 換言之,條例並不是用於保護「moral rights」(「原著精神」)。

可以說,2011年修訂之「惡」,因為網民的抗爭與多方的介入給磨平了,如今2014年的修訂版本,限制了版權持有人濫用公器的可能。

雖然守門成功,但我們離「創意城巿」的景願漸遠,正如一些法律學者指出,普通法下保護版權作品使用者的公平處理 (fair dealing),較公平使用(fair use)的原則在保護表達與創作自由層面落後和僵化。相反為保護版權持有人,把分發及播放權延至未來所有傳送技術的條文,造成了更大的傾斜。

此外,修訂並没有於豁免作品中加入「凌駕合約條款」達致民事豁免。幸或不幸,從過往版權持有人「唯利是圖」的特質,它們甚少會花訟費與小巿民對薄公堂。

雞肋般棄之可惜的「安全港」

另一方面 ,版權法也為互聯網服務供應商及內容提供者(包括新媒體),提供了一個「安全港」的保護,也即是說,只要它們跟從一套移除內容的程序,便可免除刑事及民事的法律責任。

當然,移除內容的程序可能被濫用,成為打壓表達自由的工具,所以我們要爭取網民加入制訂移除內容的 code of practice,並要求一個透明的內容移除管理方法。最近 Google 拒絕了政府一個移除 Youtube 視頻的要求,有網民負面的說,政府一定會濫用版權條例,但我卻看到網絡內容管理者可以「say no」。

移除機制如雞肋般,有窒礙表達自由的風險,但它某程度上也保護網民免受刑責,因為這機制可避免一些侵權行為發展至「損傷性分發或傳播」的程度。正因為條例附帶著「安全港」,有些IT業界中人甚至會說它對業界或網民的保障,比原來的更好,建議大家「袋住先」。

IT業界的考慮,更關乎香港IT產業的發展空間,Google 與 Facebook 的 data center 分別搬到台灣,當中除了涉及「中國因素」,也是因為「安全港」的法律基礎未建立,因為所有跨國企業在大型投資前都會由法律團隊進行風險評估,沒有「安全港」的免責機制,便均缺乏競爭力。

恐懼政治與狼來了

所以,今天這個版本若再以「網絡廿三條」稱之,似乎有點言過其實。

恐懼背後的心理,大概是專欄作者添馬男所說的「鄭子誠現象」:即狼英推出的必定有陰謀,背後是一種把「真相」懸置的犬儒心理。

然而,現實不是 TVB 的劇集,我們面對的「鄭子誠」大概比我更長命,當政治領域不斷以「狼來了」、「廿三條」作動員,童話的結局不再多說了,而現實演化出來,喊狼來了的牧童對「村民」長毛的圍攻,比童話更具寓意。

We deserve better

這裡不是要爭論長毛或泛民是否要拉布,或要勸說大家要「袋住先」,如上述,自版權條例於1997年通過後,它一直向版權持有者傾斜,這次修例雖加大了刑事豁免及增加了「安全港」,但版權持有人利益凌駕公民表達及創作自由的格局不變,借法政匯思的說法,「we deserve better」。

但 「we deserve better 」並不止於條例是否通過或泛民的三個修訂,而是:

﹣we deserve a better creative city,一個尊重創意,並致力創造空間讓孩子能自由表達、創作的城巿;
﹣we deserve a better civil society,一個懂得欣賞戰友的努力,看到努力的成果,並推動大家繼續前行的民間社會;
﹣we deserve a better online public sphere,一個能容納差異、對詰、分歧,能建立共識的公共空間;
﹣we deserve a better politics,由共同之所欲出發,而非敵人之喜好去企位的政治。

可惜,十年版權條例修訂的抗爭,竟化成了一個鄭子誠/狼來了的現象;長毛被圍攻、泛民不參與拉布附帶的出賣論與潑糞呼之欲出;網民十年來成功守門的努力,被預告成是眼白白、不衝擊讓廿三條通過。

誰在摧毁上述 we deserve better 的事物?We deserve better ,更重要的戰場在民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