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捐款

版權開放 有利創新

版權開放 有利創新

(小題為編輯所擬)

立法會審議《版權條例》修訂,相關法案委員會主席陳鑑林於立法會發言時說:「版權是私有財產的重要部分。」真的?

版權並非絕對

如果版權等同財產(property),我們根本毋須另設版權法律;相反,版權是各地法律賦予創作人使用和分發其原作品的法律權利,而這種權利並非絕對,是有限制(例如時間年期限制)、例外和豁免使用的情況。

版權品無論是文字、音樂、影像等,能成為曾接觸的人的思想一部分,每個人怎樣消化、演繹或更改這些原作品,本來就像人的思想般,難以限制。

然而,版權這法律概念卻因為科技轉變而出現。十八世紀隨着大規模印刷技術出現,英美政府開始就版權立法,限制複印文字、地圖、樂譜等,以保障原作者利益。隨着科技進展,版權法律進一步覆蓋照片、錄音、錄像、電影,甚至軟件等;而限制的行為,亦從複製增加至包括演出、分發、傳送等。顯然,這些改變都一直受科技進展影響 。

不過,人性總是恐懼改變,包括科技。美國作曲家、人稱「進行曲之王」的蘇薩(John Philip Sousa)於1906年在美國國會聽證時說,唱機將令音樂家「絕種」,將來人類漸漸不再識得唱歌。

事實上,這類來自既得利益者的「氫氣彈論」式的「末日預言」在版權史上屢見不鮮。十九世紀末有人發明鋼琴滾筒,無人彈琴都可奏出音樂,作曲家投訴這是侵犯版權。結果,這些「侵權者」卻發展成為後來的唱片行業。

既得利益者:最懂得利用法律拖慢科技變革

當收音機出現,電台播放唱片音樂被指是侵權,直到雙方達成授權協議;然後被指侵權的就是電視廣播;之後索尼公司推出錄影機和錄影帶,輪到電視台和電影公司控告索尼侵權,幸好版權方敗訴了。可惜,15年後,索尼自己都拍電影了,卻反而控告互聯網公司侵權分發音樂和視像。一代又一代的既得利益者,總是最快懂得利用法律拖慢科技變革。

版權學者:現代電影業本身亦始於侵權行為

其實,電影業為什麼會落戶荷里活?原來於二十世紀初,電影製作人為了逃避身處美國東岸新澤西擁有電影技術專利的愛迪生,實行「有咁遠走咁遠」,去到西岸荷里活拍片。因此,版權學者普遍認為現代電影業本身亦始於侵權行為。

版權人:不再是原創者,而是大財團

在這段歷史中,大家有否留意版權人已經不再是原創者,而是大財團。究竟大財團的「投資」是否真的對創意產業和創作人那麼重要,不可或缺?羅蘭與胡楓拍過的電影和電視劇被侵權複製或傳播,令他們少分了多少版稅?答案應該是他們根本一毛錢也沒得分,他們要增加收入,不如幫超級市場多拍幾個廣告吧。

反過來看,版權人往往把其收益下降歸咎於網絡侵權。不過,兩者關係似乎只是想當然,缺乏實證支持,就連極具公信力的美國政府審計局,在多年研究後仍只能承認,無法量化侵犯版權的經濟損害。

事實上,今天我們看到的,是市場力量由上一代的版權中介者,例如唱片公司、電視台、電影公司等,逐漸移向新一代的網絡傳播中介者,包括各社交媒體如YouTube、Facebook等,甚至主導網上音樂平台如iTunes、Spotify等,從而引發的利益爭奪。

的確,愈來愈多創作人、表演者、音樂人,都發現毋須透過傳統娛樂公司,也可以接觸更多願意付出代價的聽眾或觀眾。既然互聯網可以在各行各業中引發「去中介者」的「長尾」革命,在音樂、視像、書本、漫畫等產品市場中,為何不可?

總括而言,壞的版權制度,限制只能產生小量創作,給少數的人享用,而好的版權制度,卻能容納最多元化的創作人,創造出最多元化的作品,給予最多元化的公眾使用。在今天開放科技的環境下,要有利創新,版權制度只宜更加開放。

(原載於2015年12月21日《信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