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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對修正案的朋友啊,網民都唔係講呢啲

反對修正案的朋友啊,網民都唔係講呢啲

上星期,立法會終於開始辯論泛民議員提出的三項修正案。與此同時,香港律師會亦在上週四(1月28日)緊急發出有關版權修訂草案的新聞稿,簡要地概述他們在十二月底發表的意見書。

我討論了修正案這麼久,對律師會的看法當然非常有興趣。誰知當我細心閱讀他們的意見書,就發現意見書除了討論限制合約凌駕性條文之外,其餘的意見雖然清楚正確,但根本與其餘兩項修正案沒多大關係。

我不知道他們是否不理解修正案的條文,還是故意迴避對這兩項修正案的直接討論。無論如何,律師會的意見書對討論公平使用和「個人用戶衍生內容」豁免的修正案幫助不大。

因此,政府和議員不應未經細讀就引用這份意見書,因為這樣做只會弄巧反拙,顯示他們沒有做功課。

公平使用

律師會的意見書討論了「應否採納美國的開放式『公平使用』原則豁免,而非沿用多年的盡列式『公平處理』豁免」。這個討論課題雖然有趣,但與公平使用修正案沒有什麼關連,可算離題。

我在獨媒之前刊登的文章,就已經解釋過香港的版權法例滙聚了英式的公平處理和美式的公平使用,是英美式的混合體。所以,我在這裡不再討論英式轉美式這樣與香港無關的問題。

意見書雖然不像政府和版權商那般,專注討論香港「由右軚轉左軚」的問題,但它對香港由盡列式豁免轉為開放式豁免的討論,仍然有不少誤導成分。儘管修正案要求將香港的版權豁免開放,它保留了現有和新加的十個「公平處理」豁免,只是再加入第十一個「補底式」豁免。

「補底式」豁免當然有利有弊,律師會亦大可研究和討論,但若律師會真的有興趣幫助我們了解這第十一個豁免的潛在問題,他們就應該討論補底式豁免,而不是替代式豁免。意見書的重點亦應放在這個豁免的加入,而並非豁免制度的轉變,因為多個「公平處理」豁免仍然會留在法例裡。

如律師會的意見書所說,美國開放式的公平使用缺乏一定的確定性,但問題在於美國法例採納了一個獨立式豁免,即一個豁免適用於多種不同的使用目的和行為。但修正案建議的「補底式」豁免就沒有美國常見的問題,因為一般的使用目的和行為,只要符合現有和新加的十個「公平處理」豁免,就不須考慮第十一個豁免。

個人用戶非牟利衍生內容

律師會的意見書討論了應否採納「個人用戶衍生內容」豁免。這個課題雖然像公平使用同樣有趣,但與泛民議員提出來的修正案沒多大關係,亦可算離題。

修正案要的就是一個對「個人用戶非牟利衍生內容」的有限度豁免,豁免條件共有五個:(一)個人用戶;(二)非牟利性;(三)原作品非侵權作品;(四)在合理情况下引用出處;(五)不取代原作品的市場。

如果律師會有興趣幫助我們了解這項修正案的潛在問題,他們就應該討論對非牟利用戶、附有五個條件的有限度豁免,而並非意見書上所討論、適用於所有個人用戶的完全豁免。

版權商喜愛指出,某些「個人用戶衍生內容」可令其他網民不再購買受保護的版權作品,亦有些「個人用戶衍生內容」的製作者可以月入百萬。但試問前者怎樣可以附合修正案的第五個條件,而後者又怎能附合修正案的第二個條件呢?

若香港引入了一個如律師會的意見書所研究、適用於所有「個人用戶衍生內容」的完全豁免,有關的製作者當然可以逃之法外,但這個完全豁免跟本不是修正案的建議,不應在今次的版權修訂費時討論。

法定賠償

律師會的意見書提到,「已採納『公平使用』或類似模式的亞洲國家(包括︰韓國、菲律賓及新加坡等)都有一共同之處—版權擁有人均可向侵權者追討法定賠償」。

這個觀察可算正確,因為這些亞洲國家引進公平使用的主因,就是去平衡與美國簽訂的新自由貿易協定,特別在新協定內對版權商的過度保護,如新加入的法定賠償。

但是,這個觀察亦有誤導成分和嚴重的邏輯問題,因為有相關性並不等於有因果關係。雖然公平使用在1841年已在美國普通法出現,但該國的版權法例在一個世紀之後才開始給予法定賠償,所以兩者跟本沒有因果關係。

除此之外,意見書忘了提及,已採納公平使用或類似模式的亞洲國家有另一個共同之處—它們的法例都在互聯網時代採納。如果我們利用律師會意見書的邏輯,即有相關性就等於有因果關係,是否香港更加應該急速採納公平使用,因為在互聯網時代採納的新法例,不少亞洲國家都引進了這個原則?

更值得留意,雖然律師會的新聞稿隻字不提,但意見書就清楚指出,加拿大的法院,在非商業性侵權行為下,可就每件被侵權的版權作品判予超過100加元(約港幣560元)的法定賠償,而總金額不得超過5,000加元(約港幣28,000元)。

如果只要香港加設了這個低於港幣560元、像「牛肉乾」般的罰款機制,政府和版權商就願意採納泛民議員提出的三項修正案,我和許多網民當然都會「舉腳贊成」。所以,律師會提出有關法定賠償的疑慮,並不一定會令網民卻步。

其實,律師會在這方面的疑慮比網民大,政府在2006年的第一次公眾諮詢,法律界的代表就已經主力反對,因為法定賠償的新制度不只影響版權法例。

進擊的稻草人

自從版權修訂開始後,有些政府官員、議員、版權界代表和資深的法律前輩,就用了被廣稱為「稻草人」和「紅鯡魚」的邏輯謬誤,去討論修正案。

「稻草人」就是用狡辯手法,去製造一個與議題無關的論據,雖然沒有直接反駁辯論對手,但由於成功擊敗辯手自己空構的「稻草人」,就產生了一個似是而非、好像已成功反駁了對手的感覺。

「紅鯡魚」就是用類似「稻草人」的狡辯手法,去舉出一個新議題,旨在轉移大眾的視線和焦點。若辯論對手無法完滿解答這個問題,「紅鯡魚」就製造了一個似是而非、好像對手不能成功辯論議題的感覺。

對我較為印象深刻的,要算是我在一月初出席了一個由國際記聯和香港記協合辦的研討會,在討論修正案的環節中,版權界的代表很快就將公平使用和「個人用戶衍生內容」豁免的修正案,形容為免費使用和完全豁免,修正案的條件和限制則一概不提。

我當時的反應就是,這些討論與香港今次版權修訂跟本沒有什麼關係,版權界的朋友為何不討論修正案的利弊呢?

其實,很多玩過辯論的人都知道,只要你能改寫議題,你就很有機會贏取這場辯論。但版權修訂並不只是一場辯論,它將會直接影響版權產業、資訊發展和廣大市民的日常生活。

既然如此,為何政府、版權商、某些議員和法律界前輩,仍只顧用邏輯謬誤去轉移大眾的視線和焦點,而不用理性去詳細討論這三項修正案的利弊呢?他們持續這樣的謬辯,對香港版權制度的長遠發展又有什麼好處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