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捐款

我不認罪,是替婆婆而答

我不認罪,是替婆婆而答

認罪與不認罪,後果其實沒有多大差別。只是多浪費了時間與心神,需要與法官週旋多幾遍。而事實上,我從沒打算抵賴年廿九晚我所幹的事情,因為那是一次堂堂正正的抗命,把擺賣的一切都幹個齊全,沒有什麼好推卸的,我在庭上也直認自己幹了那些行為。故此我相信,無論認與不認,最尾還是罪名成立,罰款了事,純粹金額有所差異而已。

我所執著的不過在於一個「罪」字。是的我犯了三條法例,幹了一些會被拘捕的事情。然而我倒不認為這些行為構成了道德上的罪,而需要背負心靈上的愧疚(正如英語認罪會用上guilty一字)。

今天庭上與我一起接受審訊的,大概有幾十位小販,在我之前是一位年近80,耳力不良,行路一拐一拐的婆婆。她被控阻街及無牌販賣。婆婆簡短認罪,不作求情,被罰幾百元。看着庭上一班只想憑自己一雙手自食其力,卻要被拉被鎖被定罪的基層及婆婆,我心裏真的很難過。為什麼我們對着這位婆婆,問的不是「我有什麼可以幫到你」,卻竟是「你認不認罪」?

土地從不是商品,這片土地屬於每一個在這社會生活的人,為什麼我們不能在此當中自由買賣?是我們的政府要把一切土地壟斷,據為己有,然後再把它高價賣給地產商、大財團,才令土地與空間變得這麼奢侈。而為了助長地產霸權的運作,這個無良的政府就把公共空間中我們一切的自由都完全壓逼下去,逼着我們無論幹任何事必須給這些地主留下買路錢。

我們不能流浪,因為我們必須被納入樓宇買賣的市場中,當一世樓奴。我們也不能在街頭擺賣,因為我們的一切獲益,必須給地主們強分一份。有了這些惡法,才能確保那些地主、大財團、大商家能夠坐享小市民的收成,不勞而獲。這些惡法,確保我們不能離開地產霸權的魔爪,自給自足。它逼着付不起昂貴租金者不能自己創業,必須給財團打工,成為它們賺取利潤的工具。又或者當我自行做生意的時候,就被迫向他們留下買路錢,被他們吸乾血汗。

當時在庭上,看着這位婆婆及其他小販,我幾乎可以看到這些辛勞的人身上,依附着一群不勞而獲卻衣食豐足的醜陋吸血鬼。包括地產商、領展和這個無良政府的官員。我問自己,在這許多角色當中, 到底是誰在壓逼人,欺負人,而必須在心靈上感到愧疚?是一個80多歲還需要自食其力在街邊擺賣的婆婆,還是那群企圖在婆婆身上吸血的官商巨賈?

我們的政府,既把綜援標籤做養懶人,也不搞全民退休保障,而當婆婆拖着年邁的身軀出街擺賣,你不但沒有盡本分管理好一個市集,還要幫着富人透過收取昂貴租金,吸取她的所得,不然的話就給她安上罪名!我想問問,到底在婆婆、地主與政府之間,誰才應當被宣判罪名?

憑自己一雙手自食其力的婆婆,不偷不搶,到底何罪之有?一個不負責任,幫手欺壓良民、踐踏弱勢的政府又有什麼資格去審判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