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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及教育必須限定在六至十五歲嗎?

普及教育必須限定在六至十五歲嗎?

戚本盛(進步教師同盟成員)

自由是香港的核心價值,練乙錚甚至認為是共產政權最害怕的。本文要問的是,為甚麼我們一方面珍重自由,另一方面卻強制6至15歲的青少年上學,不容選擇?這樣問,不是要在爭取擴展免費教育至十五年時開普及教育的倒車,而是探討,在政府提供普及教育的同時,是否可能容讓家長甚至學生有所選擇的。

強制入學的歷史背景

香港的普及教育政策是1979年立法,1980年正式實施的,以全民、免費、和強迫三個要素。全民為了均等,免費則可以協助負擔不起的家庭,強迫是避免有些家庭要孩子做工掙錢也不讓他們上學。如果說,均等是一項社會價值,免費則是政府為了實現這價值而付出的代價,那麼,強制則是因應當時不少條件不足的家庭的時代產物。針對當時的確有家庭寧願孩子做工以餬口,強制便有其需要,這是入學令的歷史背景,解釋了普及教育明明是一項兒童權利,為何推行時變成了家長責任的疑問。

經過近四十年後,寧願孩子做工以餬口的歷史背景和今天的實況顯然極不相同,繼續強制的理據已大不如前。反之,強制入學在學習原理和教育問責上的難題,在近四十年的經驗裡一再浮現,促使我們思考在既不影響均等,又不損害學生接受教育的權利的同時,是否適宜修訂入學令引入選擇。

學習和上學不同

入學令在學習原理上的難題,不是說6至15歲(或6-18,或3-18)不適宜學習,而是必須明白,即使這個年齡在生理上最適宜學習,即使學校教師盡了最大的辦法來引發學習動機,但仍然不能因此就無視在這階段不想上學的問題(哪怕是少數的學生)。一來,學習或教育(learning or education)和上學(schooling)不必等同,太多例子可以說明:在本地主流學校制度失敗,但在離開學校後,或到非主流學校或到外國上學後仍然可以學有所成的。學習本質上是不必局限在學校裡的。二來,既然說接受學校教育是一種權利,則制度上必須引入選擇的機制,才不會使權利異化為義務或責任,因為權利是可以不行使而無須負刑責,若像當前的入學令那樣,不送子女上學須負刑責,則已不只是權利了。

強制上學的問責困難

強制入學的教育問責困難,主要是因為目前的學校體制裡,教學不是向單一家長(或學生)負責,因為班級和學校的制度使然,問責是集體的,可是,家長(或學生)之間的訴求又存在差異,對學校的要求並不一致,嚴格接受每一家長問責的教師必會被於奔命,教育局的政策以致拒絕接受問責的行家則又在集體之內有隙可乘。接受或拒絕TSA便是活生生的例子。另一例子是教學語言問題,在家長趨之若鶩的英語作為教學語言的學校,因為可以採用英語施教的學生能力門檻訂在只要有85%學生名列全港前4成,那麼,即使不去爭辯這85%學生有能力用英語學是否即應該用(能力和應否是不同的概念),餘下的15%學生若沒有能力,又會否被犧牲?觀乎今天不少EMI學校高中課程內要求高階思維的課堂仍然是教師滿堂灌,學生討論若用英語則只能寥寥短語,但一轉台可用母語則立即生猛活躍,便可知道劃一的措施總會犧牲個別學生的學習,即使家長不為此問責,但教師又可以向專業負責嗎?

解決以上兩個難題,不是要廢除入學令,不是要開免費教育的倒車,而是可以修訂入學令,引入選擇機制,將上學體現為自由而不是強制,還原為權利而不是責任。

離開的選擇並非真正選擇

嚴格來說,目前家長是有兩種選擇的。第一種,是選擇離開這個體制,例如送子女離港以避開入學令,或入讀直資或國際學校,或在家教育(homeschooling),但這種離開體制的選擇仍有問題,因為只是有能力的家長才能選擇,則這種離開體制的選擇便會背棄普及教育追求均等的價值。第二種是選校,這只算是部份的選擇,例如上述EMI學校內那15%非名列頭4成的學生,其家長是可以選擇以中文授課的學校的,但這種選擇只在學校之間存在差異才有意思,假如政策是全港性的(例如TSA),家長仍然無從選擇。

兩種體制內的選擇

真正的家長選擇,必須是體制內的。其中之一,必然是佛利民(M. Friedman)等提出的學券制。學券制之所以未能在港真正實現,既因為政府仍作強力介入(例如幼稚園質素仍由教育局的質素評核而非家長界定),也因為學券的面值距離支付有質素的教育成本尚遠,簡言之,教育市場還未完全,包括家長資訊不足的主要因素,是學券制推行前須解決的難題。當然,這是困難,不是局限,如果可以確保完全市場,學券制是值得考慮而不會損害學童利益的。

佛利民的學券制是在學校之間作出選擇,讓家長在就學時間上作出選擇也值得考慮。美國在二戰後制定G.I. Bill給退役回國的軍人相當的福利,包括上大學或入讀職業學校的優惠,目標當然在報答被徵召上戰場的軍人,當年就有超過二百萬的退役軍人通過這法例接受高等教育。G.I. Bill的啟示在於就學時間上的彈性,值得在港的教育體制上引入選擇時加以考慮。

假設我們向所有公民提供15年的免費公營教育,則公民有權在公營學校免費上學15年,但不必局限在3-18歲,簡言之,任何公民在有生之年的任何15年,都可以有權免費入讀公營學校,這樣便可以免除因強制而無所選擇的困難。當然,實際操作上,如要避免學生之間年齡差異太大的問題,則可以修訂「有生之年」至某一年齡之內(例如25歲),又或者入讀以學年或學期計以免學校的資源規劃無所適從,公營學校可供選擇的學額也必須充裕甚至有一定的彈性空間,入學的記錄既要保存妥當又要全港互通以方便查核,諸如此類的細節可以深入商榷,但總的原則就是在入學年齡上讓家長和學生有所選擇。這種選擇,其實正是趙永佳提出的休學年gap year的思路,我記得廿、卅年前在一些前輩的論述中曾經提出,不過當時只是一種思想的激盪,或因教育政策缺乏彈性的困難不如今天般嚴峻而沒有繼續研究,更莫論推動。

綜合來說,在選擇學校的完全市場出現之前,就學時間上的選擇是無損政府資源而可以還家長選擇的出路,甚至成為一刀切教育政策承受過大反對壓力時的出氣閥,無疑是值得考慮的。(2016.0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