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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 139B:低門檻對高門檻

Cap 139B:低門檻對高門檻

文:Doris Wong

政府過去三年硬推「139B動物售賣商修例」擬發牌與寵物繁殖者,政府打算在本屆立法會期內通過該修訂,香港動物福利和動物權益組織亦為此出現兩極分歧 -- 一極是寧願原地踏步也不要通過惡法;另一極是認為有法可依、循序漸進總好過不規管。究竟政府的修訂是有利動物褔祉?還是另有盤算?

兩極爭論中的其中一環,是發牌條件被指門檻低, 加上牌照數量不設上 限,讓人質疑是否能有效達致規管及執法 ,而修訂內容只針對狗隻,一眾團體反對現時的修訂,要求加入貓隻及提高發牌門檻。有些朋友不明所以,問何為高門檻?不如試試從其他牌照中找個參考吧。

以駕駛執照為例,首先要學習道路安全知識,經過駕駛筆試合格後,才可以申請學習駕駛執照,跟從導師實地學習駕駛後,考取路面駕駛試,合格才能獲取駕駛執照。考核制度是不能缺少的關卡,是為了保障道路使用者的安全而必需設立的門檻準則。繁殖者牌照亦是同理吧,先要接受有關品種認知、遺傳病學、繁殖等專業培訓課程,考試合格後才可獲取認可申請牌照的資格,以確保其具備專業知識,對動物才有一定的保障。

擁有私家車駕駛執照的人士,其牌照是不可駕駛其他車種如電單車、貨車、貨櫃車等,因不同車輛之特性、功能、操控方法也各異。同樣,貓狗的品種繁多,不同的品種都各自有其特性、遺傳及健康問題,繁殖牌照的設定亦應針對不同品種的特性,專門的品種培訓及考核內容,確保繁殖者對其繁殖的品種有深入的認識。繁殖者牌照種類, 應是以繁殖品種去區分, 而非現時草案所提議的按照規模而設的大、中、小牌照。發出的牌照亦應只針對一個品種,不可以繁殖其他品種,以避免為求配出新品種而把王同品種胡亂交配, 引致出現夭折、病變的情況, 嚴重損害動物健康。

在牌照發出後亦需要有後續的監管,訂定嚴謹及詳細的守則及規條,再配合巡查及執法,才能確保動物的健康及福利。對違反守則的持牌人,亦應訂定有阻嚇性的罰則才能收警剔之效。就如駕駛牌照設有扣分制度,駕駛者若違反交通法例,會被罰款及扣分,若被扣滿15分會被停牌,如發生嚴重交通事故,更有被吊銷牌照的可能。 突擊巡查繁殖場所是非常重要的監管工作, 若如漁護署在咨詢會上指會預約巡查, 這完全是失去執法的意義。 警方亦只會不定時、不定點的設置路障,即場票控違法人士, 以收阻嚇之效, 那有預告會設路障捉快車之理?

訂立交通規例目的是為了保障道理使用者, 對象包括不同的駕駛者與行人, 但法例最終亦是以行人的利益及安全為最優先考慮。這有點像139B修例,政府多次提到, 修訂要平衡各方利益, 但別忘了修例的最大目的是「促進動物的健康和福利」, 亦即是說, 動物的利益才是首要優先考慮的條件, 其他如繁殖者、寵物商的利益只是次要而已。

用駕駛執照及交通法例與寵物繁殖商發牌修訂作比較, 因其模式都有很近似的地方, 但兩者之間的性質存在着一個很大的差別, 前者只是有關使用交通工具的牌照, 不涉及任何剝削其他個體的成份;但後者卻是利用動物作為牟利的行業,當中包含無數的動物生命,亦會涉及道德及剝削動物權益問題, 故在立法及執法上, 更要加倍的嚴謹守護動物利益的底線。

除了高門檻的考核制度及罰則外,牌照數量亦應設有上限,現時的修訂草案並沒有訂明發牌的數量,漁護署亦多次表明,發牌目的是要把所有的現存繁殖者都納入規管。發放無限量的牌照,漁護署絕對沒有足夠人手去巡查,結果只會淪落至有規冇管的情況。濫發牌與現存繁殖者以作規管,是本未置的做法,透過考核制度把不合資格的繁殖者淘汰剔除,遠比濫發牌照來得合理及有效。一條關乎動物的法例,動物的福祉才是首要考慮,若只側重於繁殖者及商家的利益,發牌變成開拓繁殖業的手段, 如此傾斜的草案一旦通過,變相是將動物推向火坑。就如版權條例修訂草案,被市民視之為網絡23條的惡法,反對聲音此起彼落,當中原因亦不言而喻吧。

在外國有很多城市已立法實施禁止寵物買賣,這亦是文明社會的步伐趨勢, 就算現時香港未能一刀切的實施零買賣,亦應逐步把市場收窄及嚴打不良繁殖, 發牌規管只是個中轉站, 長遠必需訂定計劃及目標, 逐步減少牌照數目, 以達致最終零買賣的願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