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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回購到撤資運動

由回購到撤資運動

文:龍子維(影子長策會成員)

領展霸權變本加厲,天耀街市關閉、長發街市罷市、轄下停車場全面加租,有政團發起「佔領領展」的行動,要求政府回購有關物業,以阻止領展不斷加租、外判街市經營權等行為。

要發起政府直接回購,「佔領領展」,最大的問題是無良商人無端先賺一筆。截至2016年4月25日,領展房產基金的總市值達到1093億,全面回購耗資甚大。假如政府在回購的條款中加上限制加租的選項,投資者預期領展資產價格下趺,拋售手中資產,手持領展資產的納稅人會即時蒙受損失。

此類回購的操作,大多出於道德理由,例如「不應賺到盡」、「政府應保障民生需要」、「屋邨商場不應成為炒賣的工具」。這些當然可以是回購領展的正當理由,不過現實是受影響的200多萬公屋居民,並未被動員起來加入有關行動,如果真的希望解決領展無限加租與出售轄下街市資產而引發的種種問題,我們需要更多元化的策略去達致目標。

近日興起的「擱淺資產」理論,或者可以讓提出資產回購的倡議者,重新思考運動策略。曾於高盛擔任23年風險管理職位的羅伯特.李特曼(Robert Litterman),是一位於全球暖化的風險下,應用「擱淺資產」理論評估資產的熱烈倡議者。由於兼具金融與環保的背景,他投放相當多的時間研究全球暖化為金融資產所帶來的風險。2011年一份提出「碳泡沫」概念(carbon bubble)的研究報告,更催生了李特曼重新為化石燃料類資產進行風險評估的想法。在此後的五年間,李特曼以風險管理的角度,發展其「擱淺資產」理論。

「擱淺資產」的概念,完全顛覆了現時市場對化石燃料相關股份的估值。現時各國已經在巴黎協議內同意,全面限制地球平均溫度,不得比工業革命前上升超過兩度。假如有關限制二氧化碳排放的法例能夠落實,投資界估計有三分之二的化石燃料蘊藏量將不能使用,使相關股份的市值下跌40%。由於有如此大的風險,即便是基金經理也開始建議投資者拋售相關股份,正好配合由環保人士所發動的「去碳撤資運動」(Global Divestment Campaign),讓有關撤資救地球的想法,不再只局限於道德理由的層面,連唯利是圖的投資銀行與基金,亦開始以風險管理的角度,重新評估手中高風險的化石燃料資產,甚至建議其客戶賣出相關資產以避險。

撤資運動的概念,在資本主義仍佔主導的香港,似乎沒有什麼可能擴散開去。不過,根據牛津大學史密斯企業與環境研究院在2013年的報告,運動的發展通常包括三個階段。在第一個階段,參與者主要是對撤資對象極其反感的先行者,撤資的金額通常很小,但當運動取得初步的成果,便往往會吸引大學及公共機構加入,如滾雪球般累積撤資的規模。到最後階段,就會有一些大型的退休基金加入,例如在煙草撤資運動中,美國的公共退休基金如麻省退休基金,便從煙草公司撤資,進一步打擊煙草公司的股價。

希望發動回購領展的朋友,是否可以初步評估領展是否屬於「擱淺資產」,甚至發動相關的撤資運動?不斷透過加租竭澤而漁,迫走社區街坊小店進駐旗下商場的,有不少都是極受經濟週期影響的化妝品與零售業連鎖店。而支撐著店舖的人流,往往是來自外區的遊客,而不是本區需要服務的居民,當經濟逆轉市道變差,以房產泡沫支撐的股價自然會大幅下滑。以風險管理的角度看,支撐領展股價的因素是否不可持續,大學或公營機構持有相關股份,是否應該及早撤資?

另一個更大的題目,是領展作為全港最大的屋邨商場及停車場的擁有者,是否可以單純地以一商業機構自居,只講企業的社會責任,而沒有其他法例限制其「商業活動」,以保障屋邨居民的權益?假如不進行全面回購,而以社企來規範領展之類有特殊社會責任的公司,又是否可行?

香港社企發展一日千里,我們是否需要考慮參考其他國家的例子,為社企進行立法?例如英國在2005年,便提出社區利益公司(Community Interest Company)立法,限制公司的分紅比率,訂立分紅的上限(dividend cap),把公司的盈利強制留在社區之內。社區利益公司的另一項特性,是即使公司清盤,也只可以把有關資產轉移給另一家的社區利益公司,以確保股東不能透過出售資產而謀取暴利。

其實香港早有社企把有關社區利益公司的相關條款,寫進其公司組織章程大綱及章程細則(memorandum and articles of association)之中。假如倡議回購領展的組織者,能夠與社企朋友合作,推動相關立法,和社區經濟息息相關的停車場及屋邨商場,是不是可受相關條例保障?是否可以推動政府擔保進行低息貸款打底,或者以政府的空置物業以作交換,讓市民和社區可以透過眾籌集資回購部分領展的「擱淺資產」?這些問題,其實不只是回購的融資技術問題,而更多是我們如何透過推動立法、集資以至撤資等做法,推動政府管理思維的轉變,讓社區商埸能夠真正服務社區,並因應香港社會企業的發展,促進社區經濟與自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