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捐款

張德江難道是個極其容易受傷的男人?

張德江難道是個極其容易受傷的男人?

上週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張德江訪港,除了其下塌之酒店以及出席會議所在的灣仔,其必經之處,也是從核心內圍封路至核心外圍,甚至外圍到獅子山山頭;除了封路擾民,另一個值得反思的問題便是:當這些外地政要訪港,保障他們的人身安全理所當然;然而,市民亦很可能希望向他們提出訴求,在他們人身安全、市民的表達自由,以及市民的日常便利之間,又能如何取得平衡?

例如今次張德江訪港,由於其人大常委會委員長的身份,不難想像會有香港市民希望向其請願表達訴求和意見。然而,根據報導,是次張德江訪港,示威區「連酒店門口都睇唔到」;亦即,市民如果在指定示威區示威,其目標受眾根本難以接收有關訊息。

根據2016年2月,《聯合國和平集會和結社自由權利問題特別報告員及法外處決、即審即決或任意處決問題特別報告員關於適當管理集會問題的聯合報告》(1)中,就清晰指出:「『時間、地點和方式』限制系指對在何時、何地及以何種方式舉行集會的事先限制。決不應利用此類限制來破壞集會的資訊或言論價值,或妨礙集會自由權的行使。」(項目34)英文的原文是: “Such restriction should never be used to undermine the message or expressive value of an assembly, or dissuade the exercise of the right to freedom of assembly.” 意即這些限制,不應妨礙民眾表達訴求或影響其所表達的訊息;換言之,有關限制亦應容許民眾能夠將訊息清楚表達予目標人士。

如警方需對和平集會和示威施加限制,必需是出於必要和合乎比例。上述報告第31條亦指出:「當一國援引國家安全和保護公共秩序來限制集會時,該國必須證明所構成威脅和具體風險的確切性質。國家籠統提及安全狀況是不充分的。國家、政治或政府利益並不等同於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另一方面,香港2002年2月梁國雄未經批准集會案例中,終審法院判決書段57指出,警方執法必須與「合法目的」有合理關連,而對集會的限制亦「不得超越為達到有關合法目的所需」。

表達自由及和平集會的權利均受聯合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香港人權法案條例》(《人權法》)及《基本法》保障。當政府未能充份保障市民這些權利,其實亦有違《人權法》及《基本法》之嫌。

有人會指,因為張德江位高權重,所以需要特別的保護;但當我們遙望,台灣新任總統蔡英文,以及美國總統奧巴馬,均走入群眾 – 蔡英文去投票,雖然有國安人員相伴,但民眾也能與其有所交流;早前奧巴馬出訪古巴,也是「輕裝行街」,大方出巡,只備有保安人士而不用出動水馬,民眾輕易就能目睹其風采;但這些例子正正反映,就算位高如總統,若重視直接接觸民眾的話,仍然會有辦法在適足保護下近距離與群眾溝通。對比起張德江訪港期間,出動大量遮擋任何方位視線的水馬包圍以「保障安全」,不禁令人懷疑是否以安全為名,但防止其接觸民眾為實?仰或是,張德江查實是個極其容易受傷的男人呢?

參考資料

  • 蘋果日報:(2016年5月18日)【張德江訪港】湯家驊批保安區大得離譜:示威區連酒店門口都睇唔到
  • 聯合國人權理事會第31屆會議:和平集會和結社自由權利問題特別報告員及法外處決、即審即決或任意處決問題特別報告員關於適當管理集會問題的聯合報告 (Joint compilation report of the Special Rapporteur on the rights to freedom of peaceful assembly and of association and the Special Rapporteur on extrajudicial, summary or arbitrary executions on practical recommendations for the proper management of assemblies, based on best practices and lessons learned)
  •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