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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香港教資會資助高等教育院校的管治》的評論

對《香港教資會資助高等教育院校的管治》的評論

背景

教育局於本年3月30日公佈,接納大學教育資助委員會(教資會)的《香港教資會資助高等教育院校的管治》報告(下稱「管治報告」)。這是繼2002年發表的《香港高等教育—大學教育資助委員會報告》(又稱「宋達能報告」)後,教資會再次就資助大學的管治發表報告。然而,管治報告欠缺改善大學管治架構的具體建議;而且管治報告早於去年初已經草擬了初稿,沒有機會回應在去年就改革大學校董會[1]架構及校監[2]角色的熱烈討論,令管治報告甫公開便顯得過時,實在是十分可惜。

不應由行政長官委任校董會成員

2. 儘管如此,管治報告亦有地方勾劃出現有制度下的一些問題。例如在管治報告批評香港的委任制度:

「在香港,大學校董會成員的委任一向被視為是一項公民榮譽,也就是說,有關委任並無對大學的需要經過有系統的考量,因而未能配合院校認為校董會為履行職責所需的各項技能和專長。」(報告中譯本第18頁)

而且「如大學無法吸納所需的各項技能,可能會對管治造成嚴重後果」。可見Sir Howard Newby亦同意由行政長官委任校董會成員的制度並不理想,甚至會對院校的管治構成負面影響。

3. 一直以來,由行政長官委任校董會成員的做法備受批評。因為這樣的制度會讓政府有藉口介入院校的管治,是對學術自由和院校自主缺乏保障的做法;而且會令校董會的公信力下降,只會讓大學的管治難度提高。在去年香港大學委任副校長的風波中已經可見,由行政長官委任的校務委員已經失去職員、學生及校友的信任。而梁振英於去年12月31日委任李國章出任香港大學校務委員會主席,更加引起香港大學上下的強烈不滿。早於梁振英公佈委任前,已經有投票反映九成的香港大學師生及校友皆反對李國章出任校務委員會主席,但梁振英仍然一意孤行,置師生及校友的聲音於不顧。這事件反映由行政長官委任的校董可以是一個毫無認受性、極不受歡迎的人物,試問這樣又怎可能達至良好管治?

4. 教協會於本年1月亦曾經向立法會教育事務委員會呈交意見書(立法會CB(4)454/15-16(01)號文件),當中已經清楚分析由行政長官委任校董可以帶來的問題。修改法例,取消或削減由校監或行政長官委任的校董會席位,並按大學實際需要,由大學校董會自行邀請社會人士,及增加由民選方式選出的成員,乃是重建校董會的認受性及師生對校董會的信任,也是加強校董會管治能力之必要一步。

行政長官在大學管治之中的角色

5. 目前行政長官自動成為十所法定院校的校監,在部分院校的條例中[3]更訂明校監是大學的首長或首席主管人員。我們認為由政府首長出任大學首長或首席主管人員的安排並不合理。應該讓大學與政府保持距離,這樣才能夠讓學術自由及院校自主得到應得的保障。因此我們認為行政長官不應出任大學的校監;或即使出任校監也必須保持禮節性的角色,不應該享有能影響大學日常管治的權力。這一點是報告書沒有涉及的,卻是非常必要的。

校董會的權力或會過於集中

6. 管治報告書討論管治問題,主要集中在校董會之上。然而校董會僅是大學管治的其中一個環節,並非全部。以香港大學為例,暫且撇開諮詢性質的校董會(Court)和畢業生議會(Convocation),整間大學的管治設有:

  • 校委會(Council) -相當於其他大學的校董會
  • 教委會(Senate)
  • 由校長領導的大學高層管理隊(Senior Management Team)

這當中,校委會中校外人士佔多數,與校內教授為主的教委會及高層管理隊伍應該是相輔相成的。報告書並沒有就這一點具體說明,給人一種由校外人士主導的校董會居高臨下的印象,是一個須要補充說明的缺陷。

[1] 校董會」包括香港大學的「校務委員會」(Council),下同。
[2] 「校監」包括部分院校的「監督」(Chancellor),下同。
[3] 包括香港大學、香港中文大學、香港科技大學、香港理工大學、香港城市大學、香港教育大學及香港公開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