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遣散及長期服務金根本難以拿到,請吳秋北不要開打工仔女玩笑

日前文匯及大公報導,有學者為解決強積金對沖問題,提出以失業保險金取代遣散及長期服務金,工聯會理事長吳秋北應聲反對,謂遣散及長期服務金會計算上僱員年資,金額必定比失業保險金多,如以保險金取代,會有損打工仔女云云(1)

表面上聽起來,吳理事長為民拯命,如工聯會口號:捍衛打工仔女權益,而實際上計算,一個九千月薪的清潔工人,五年的長期服務金,有三萬元(2),比學者所講的兩萬五千元為多,然而,仔細化分,我們便會發現在市場上,打工仔女根本難以拿到遣散及長期服務金。

根據勞工處網頁,拿取遣散或長期服務金,要有以下數條件:

遣散: ( 1 )因 裁 員 而 遭 解 僱 ; ( 2 )在 固 定 期 限 的 合 約 期 滿 後 , 因 裁 員 而 不 獲 續 約 ; 或 ( 3 )遭 停 工 。

長期服務金: ( 1 )被 僱 主 解 僱 (但 並 非 因 裁 員 或 犯 嚴 重 過 失 而 被 即 時 解 僱) ; ( 2 )在 固 定 期 限 的 合 約 期 滿 後 不 獲 續 約 ; ( 3 )在 職 期 間 死 亡 ; ( 4 )獲 註 冊 醫 生 或 註 冊 中 醫 發 出 指 定 的 證 明 書 , 證 明 永 久 不 適 合 擔 任 現 時 的 工 作 而 辭 職 ; 或 ( 5 )6 5 歲 或 以 上 因 年 老 而 辭 職 。(3)

遣散的另一大前提為起碼受僱廿四個月,即兩年,長期服務金則為起碼受僱五年。(4)

現在到戲肉,自董建華時代始,引入公務員合約制,各大、中、小企業,紛紛跟隨,十份工作,九份合約,影響直到今天。以往吃香職業,如社工教師,不少都一年一合約。零八年有60%社福機構員工為合約制(5)。2015年中小學有五千個合約教師(6)(諷刺的是,其中不少工作和有長期合約的常額教師一色無二),算上同是一年合約制的教學助理,有上萬人(7)。每年五、六月,暑假以前,合約教師都惶惶不可終日,擔心未能續約。我還未算上大學的合約教學人員。政府資助的也如此,私人機構,更慘不忍睹。網路找不到相關私人機構合約工作所佔比例數據,應用枚舉歸納法,在下近五年找過的工作,十之六七為合約制。

的而且確,不是所有工作都是合約制的,合約制也有不少是可以續約,不是避孕套,用完即棄,可以續約至兩年,甚至三年。但是,續約前不多不少,都收到風聲,如機會不高,自然會先找工作,另謀高就。而在社會打滾超過一年以上,有求職經驗的人都知道履歷表的重要。通常是在被解僱前,自行遞信離開,免得下一僱主看到醜陋的離職信,把履歷弄污。

自小我們都知道,犯罪是會前途盡毀,有刑事記錄,大部分企業都不會聘請。但自九八金融風暴和零八金融海嘯以後,就業市場轉差,加了一句「被人解雇,前途半毀」。應徵時,老闆必問你以前的工作為何辭職不幹,有的更會致電你舊公司詢問,在求職時更要你簽下同意書授權他們如此。你想說謊這兩三年間當散工,沒有工作證明?對不起,現在僱主是沒有證明便叫你往民政事務處宣誓,甚麼時候在當散工。發假誓是嚴重罪行,隨時坐牢,你敢賭嗎?你說去了進修?有沒有證書?看到這裡,當明白為何這麼多人無償加班都敢怒不敢言。我上面提到要宣誓的工作,不是什麼經理主任,而是食物鏈最底層的保安員(是大型地產寡頭的物業公司,當然不是所有保安公司都如此),如果是甚麼經理,難度自然加倍。如果你聲名狼藉,更休想在原行業混下去。現在雖然隨時清潔工人比電腦程式員高薪,失業率近年徘徊在三至四百分點,但求一份像樣和社會地位高的工作,隨時比求婚還難。也不是每一份工作都這麼變態,例如清潔和酒樓洗碗,多不會問這麼多,連刑事記錄也不問,但那些多數是低學歷才會做的工作。此之所以,大部分人都會選擇不被續約前自願離職。

事實是真的有人拿到遣散及長期服務金,通常是公司倒閉或真的裁員。然而,大企業要令你拿不到,乖乖離職,其實很容易,只要把你由上水調往港島,每月交通費用起碼多二、三千元,睡覺時間少兩三小時,你賴死不走?可以,一個月,兩個月,三個月,你總會捱不住,即使你捱得到,算上時間金錢,得不償失。零一年地鐵清潔工人便被外判商ISS如此逼至罷工(8)。也許現在對沖機制下,僱主可以用已供強積金扣除長期服務金。以一個九千元清潔工計,五年僱主部分強積金有27000,而長期服務金約三萬,即僱主還要付三千元。一個三千,十個三萬,一萬個呢?三千萬。ISS單在香港就是有過萬員工,個個都付,在他們腦中:「那我們賺什麼?」要記住,這是最最最保守估計,我還未算上管理層。

學者提出的失業保險金,就是解決對沖問題,前面已有提及,對冲就是在僱員被解僱而又可拿遣散或長期服務金時,僱主從僱員強積金戶口中僱主已供款拿錢填補,但所拿的錢,雖然是僱主本來為僱員所供,但那其實是僱員的退休保障,吳秋北討論的不正正是解決這個問題嗎?他是全香港最大工會理事長,打死我也不信他不知道打工仔女難以拿到遣散及長期服務金。他在騙誰?是的,法律並無規定僱主要上報付出多少長期服務金,連政府也沒有數據(9)。但我所提出的應徵要有好的履歷表所以不能開罪前僱主,說謊不可能蒙混過關要宣誓,有留意教人應徵的網站或自己見過工都知不假,零一年地鐵清潔工人遭無良僱主迫自願離職而引致罷工更是眾所周知。吳秋北一點也不傻,他在替商人保利益,商工勾結,工聯會和商界勾結。遣散及長期服務金為何自願辭職便沒有?我最後一條注釋是你們工聯會黃國健在立法會問張建宗局長問題的,即是你們工聯會上一年度已經關注此議題,不要告訴市民你們不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