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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方案是糖衣毒藥,要不得

(攝:Manson Wong)

回應〈「6+6」方案增病人權益組織話語權 醫委會改革「唔好拖」— 致香港社區組織協會的公開信
文:香港社區組織協會彭鴻昌

致「前線科技人員」:

多謝你們的意見。有醫生及病人以外的組織討論醫委會改革一事,實屬難得。誠如 貴組織所言,我們都各人都有機會成為病人,而 貴組織亦同意應改革醫委會,我們實是同路人。

現時醫生註冊修訂條例草案涉及的42項修訂,就只餘第4項(有關醫委會的組成)及第11項(有關紀律聆訊會議的組成)較有爭議。貴組織的文章,主要就第4項的修訂,回應我們早前提交立法會的意見書,並提出三項論點。我們現就該三項論點逐一回應,藉此表達我們的意見及與 貴組織交流:

1)「增加選任業界委員只會令醫委會更為傾向私家醫生及公立醫院前線醫生的意見」

雖然「6+6」方案或「4+2-2」方案,選任業界委員對全體委員的比例都是50%,不過要留意的是,「4+2-2」方案中16人的選任業界委員中,有2人是來自醫學專科學院,一個培養專科醫生及確立專科水平的法定獨立機構,性質與兩間大學醫學院類似,同樣是公營機構。與衛生署及醫管局一樣,這2人連同其他公營機構8人合共10人的業界委員,都較傾向社會整體利益而非保護醫生利益。

其餘14人中,7人由醫學會28名會董選舉產生,7人由醫生一人一票選舉產生。長久以來,這14名選任業界委員的結果,絕大多數都是醫學會(一個私家醫生主導、類似「工會」性質的私營機構)推薦的會員當選,少部份由公共醫療醫生協會(一個公立醫院前線醫生的「工會」)支持的會員當選。這些組織都是傾向保護醫生利益的。沒有任何組織支持的獨立候選人絕少機會當選(近年唯一一個例外是反對雙非孕婦到公立醫院產子而聞名的張德康醫生,他現在頂替了蔡堅辭任的醫委會初步偵訊委員會主席一職。題外話:作為獨立當選人,張醫生是支持醫生修訂條例的。)。

因此,在「4+2-2」方案中,傾向「保護醫生利益」的選任業界委員,佔全體委員的比例應該是43.75%(32人中的14人)。然而,在「6+6」方案中,新增6名由醫生一人一票選舉產生,即20名選任業界委員中,7人由醫學會28名會董選舉產生,13人由醫生一人一票選舉產生。按過去經驗,選任業界委員都是醫學會及公共醫療醫生協會的嚢中物。所以幾乎可以肯定,「6+6」方案中,傾向「保護醫生利益」的選任業界委員,佔全體委員的比例幾近50%(40人中的20人)。

另外,貴組織的計算方法得出「6+6」方案較「4+2-2」方案更能令病人權益組織代表佔全體委員的比例更高,高出3.125%(即12.5% - 9.375%)。這個計算結果正確但實際效果分別不大,即病人權益組織代表仍只佔很少比例。如果用 貴組織的計算方法,但用上述傾向「保護醫生利益」的選任業界委員作基礎(因為公營機構委員的傾向社會整體利益,與病人權益組織代表的意見較一致),分析之下,「4+2-2」方案的有關比例是21.429%(3名病人權益組織代表對14名傾向「保護醫生利益」的選任業界委員),而「6+6」方案的有關比例是20%(5名病人權益組織代表對20名傾向「保護醫生利益」的選任業界委員)。因此「4+2-2」方案較「6+6」方案高出1.429%(與 貴組織的計算方法結果的量級(order of magnitude)一樣,只屬個位百分比數目),是否可以說前方案較後方案更能在傾向「保護醫生利益」的業界選任委員中突出病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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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醫委會在討論決策時,委任委員多以所屬界別角度提出意見,意見將較為分散;而選任的業界委員則主要來自醫學會及有組織的醫生團體,其意見將較為集中。最終醫委會的決定會較受來自選任業界委員的影響。」

如上文所解釋,應該足以在數字上指出,梁家騮議員的「6+6」方案令傾向「保護醫生利益」的選任業界委員可達全體委員的50%(40 人中的 20 人),較政府的「4+2-2」方案中的有關比例更高(43.75%,28人中的14人),當這些傾向「保護醫生利益」的選任業界委員聲音全部集中時,其影響力足以抗衡甚至淹蓋其他聲音。

誠如 貴組織所言,從實際操作的層面來說,集中聲音很困難,尤其是要集中不傾向「保護醫生利益」的醫生委員、病人權益組織代表、消委會代表、及其他業外委員等四方面的聲音,來抗衡主要來自醫學會及醫生權益關注團體共同捍衛的聲音,真的很困難。因此,如果梁家騮議員的「6+6」方案壯大了「保護醫生利益」的聲音,最終會令醫委會的決策向他們傾斜。既然如此,為何要同意這方案,令醫委會未能如政府的「4+2-2」方案中,令各方聲音有較平均的佈局呢?

3)「增加業界委會對加開初步偵訊委員會及紀律聆訊小組沒有幫助。」

上方一句是 貴組織參閱我們提交立法會的意見書之後所引述的。我們在此引述有關段落的全文是這樣的:「有說,只增加業外委員不足以應付加開的初步偵訊委員會及紀律聆訊小組,因此必須同時增加業界委員。本會認為現時醫委會內已有廿四名醫生,要求額外尋找幾名業界委員擔任新增的初步偵訊委員會的主席或副主席,及參與新增的紀律聆訊,人選上應該沒有困難。另外,修訂條例草案已同時建議增加業界及業外評審員分別由十名及四名增至二十名及十四名,足以協助加快處理投訴及紀律聆訊。總括而言,本會認為既不應也無需在增加業外委員之同時,增加業界委員。本會重申堅決反對增加業界委員。」(意見書第2至3頁,請參閱立法會網頁: http://www.legco.gov.hk/yr15-16/chinese/bc/bc54/papers/bc54cb2-1413-1-c.pdf )。

我們沒有如上方引文說:「增加業界委會對加開初步偵訊委員會及紀律聆訊小組沒有幫助。」我們是說,現時醫委會已有足夠醫生,並會增加業界評審員,因此不應也無需在增加業外委員時,又增加業界委員。

總結各點,我們仍然得出結論,就是「4+2-2」方案對突出病人權益組織的聲音而言,在各方面都比「6+6」方案優勝。我們明白,不同的人對數字的理解及掌握可能會有所不同,但最低限度,相信大家可以同意,「4+2-2」方案同樣能夠提升業外人士比例由 14% 至 25%,比起現行的制度也是一大進步,更能抗衡傾向「保護醫生利益」的聲音,以免醫委會受「保護醫生利益」的選任醫生所操控。

我們希望,在踏出這重要的第一步後, 貴組織願意繼續支持及協助遊說醫生團體把這比例在將來進一步提升至33%,甚至50%。是的,我們現在距離成功只是一步之遙,但成敗不在本會。我們和 貴組織一樣,同為公民社會中的一員,無權無勢。能左右改革邁開一步的,是立法會議員,尤其是泛民政黨。我們懇請 貴組織能支持「4+2-2」方案,游說泛民議員支持「4+2-2」方案,至少留在會議廳內不令會議流會,以免醫委會改革交諸交臂。

我們想在此強調,如修訂條例被拉倒,那些躲在真心誠意為香港為病人的年青醫生背後,如曾任及候任醫學會會長蔡堅般包庇現任醫學會副會長陳以誠一般的、極力保護醫生利益的大佬醫生,將會笑到最後。(有關蔡堅包庇陳以誠一事,請看: http://hk.apple.nextmedia.com/news/art/20151013/19331252 ;及高等法院司法覆核判詞HCAL 46/2015第148-159段: http://legalref.judiciary.gov.hk/lrs/common/search/search_result_detail_...

我們沒有信心「4+2-2」方案可以通過,但「6+6」方案更是糖衣毒藥,要不得。可否請 貴組織下星期三早上,一同來立法會爭取,令改革可以成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