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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的背後是防火牆,但「6+6」的背後不是天使

(攝:Manson Wong)

譚世華先生:

多謝 閣下代表「前線科技人員」再次來文討論醫委會改革方案。 閣下以說理方式探討時事問題,在網絡世界中實是難能可貴。本人十分樂意繼續討論,希望真理愈辯愈明。

十分認同 閣下提及「對特首委任及內地的醫學訓練都沒有信心」。事實上,我對兩者也沒有信心,但我所說在醫委會改革上,這兩者是稻草人,是因為以下理據:

(一)特首委任制度有實質與名義之分

所謂特首委任的制度有兩種,一種是特首本人直接選擇心儀人員,然後委任某人擔任某一公職,可以說是實質委任。現實例子是常提及的港大校委會主席的委任,由特首親自欽點李國章。另一種是有機構團體先行自己推舉合適人選,然後向政府提名,最後由特首委任擔任某一公職,可以說是名義委任。現實例子是終審法院首席大法官馬道立,由全體司法人員推舉再交特首委任。大眾會說特首藉李國章操控港大,但不會說馬道立被特首指使操控司法機關。

醫委會委員的委任方式,是名義委任。《醫生註冊條例》已列明,除非在十分特殊的情況,如正在服監禁刑罰、被拘留在精神病院、或未解除破產等,否則特首不能否決提名人選。就算特首真的不顧法規,無理否決提名人選,法庭也可在司法覆核中撤銷特首否決的決定。因此如果屬名義委任,就算特首有意控制,也不能干預機構團體提名的人選,只能作「橡皮圖章」式的確立而已。事實上自回歸以來,沒有一名機構團體提名人士被拒絕擔任醫委會委員。(請參閱立法會文件: http://www.legco.gov.hk/yr15-16/chinese/bc/bc54/papers/bc5420160321cb2-1... )所以說特首委任的委員就受特首操控,也要看是那一種制度。

或許有人會說,如特首要干預委任人選,不能直接欽點但可以操控提名的機構團體,不就可以嗎?不是說不可以,但請想一想,先要操控醫學院、醫管局的教員職員,然後提名特首心儀的人選,有可能嗎?另外,要操控全港百多個病人組織,又或要在嚴格的病人組織選舉規程中(可參閱立法會文件: http://www.legco.gov.hk/yr15-16/chinese/bc/bc54/papers/bc5420160523cb2-1... ),影響選舉結果,選出特首心儀的人選,又有可能嗎?如果在這種幾乎完全不可能的情況仍有人選擇相信會發生的,反正信了,我就無話可說。

因此,名義委任制可以說是提名委員的機構團體及特首之間的防火牆。也正因此,我說特首幾乎沒有機會干預名義委任的提名人選,特首藉委任委員操控醫委會之說也就言不成理。言不成理也把它當作理由用以反對醫委會改革,就是藉不信任現任特首引起公憤從而鼓動別人加入反對行列,這就是我說的第一個稻草人。

(二)病人更關注醫生水平

我相信病人較醫生更為關注醫生的專業水平。內地醫生當然水準參差,但如果有提議要求醫委會降低到香港執業的醫生水平,從而令專業水平不足的內地甚至一帶一路的醫生也可來港的話,醫委會內的病人組織代表因為緊着緊病人接受醫療服務的水平,必然反對;兩間醫學院及醫學專科學院因為要保持專業水平,也必然反對;現時醫生的代表因為力保專業形象,亦必然反對。那麼醫委會還可以通過降低對醫生的要求嗎?關於醫生水平,病人組織代表及其他醫委會委員也是防止不合水平醫生來港的防火牆。

況且,這次修訂條例提出的,只是放寛有限度註冊的年期由一年至三年,以便醫管局藉此吸引在海外醫學院畢業,達中級資歷的執業醫生回港在公立醫院工作。這個引入海外醫生的計劃,須由兩間醫學院及醫學專科學院核實申請人與本港醫生水平一致。由2012年至今,共有廿多位醫生曾到公立醫院工作,當中沒有一個是內地醫生。所以說修訂條例後,會降低門檻引入內地醫生,既不是事實又沒有可能發生,但又以此作為理由用以反對醫委會改革,就是藉兩地矛盾從而鼓動別人加入反對行列,這就是我說的第二個稻草人。

(三)委任與選任醫生委員的分別

閣下問:特首委任的醫生是否一定愛民如子?如上所言,在「4+2-2」方案中,特首委任的醫生,是代表所屬的公營機構,包括衛生署、醫管局、兩間醫學院等(醫學專科學院的選任醫生委員也屬公營機構之列)。這些醫生從公共衛生(衛生署)、公營醫療服務(醫管局)、及醫生專業水平(醫學院、醫學專科學院)的角度參與醫委會的工作。當然我不會說委員的公營機構的醫生代表就一定愛民如子,但他們應該了無私心,沒有任何利益衝突。

閣下再問:為何醫生選出代表的必然與民為敵?如果 閣下認同社會對功能組別的批評,相信也應該明白被當選人是代表業界選民的利益。曾有私家醫生參與醫委會選舉時,政綱列明會反對有限度註冊,原因是增加了公立醫院人手,紓緩了服務壓力,服務改善了,病人到私家醫生求診的需要不就是減少了嗎?私家醫生的利益不就是受損了嗎?

自2000年,英國的醫委會開始進行改革,原因是當選的醫生要向選民問責,並控制了醫委會,在醫委會內保護著醫生的利益。醫委會的工作必然引起醫生利益和公眾及病人利益之間的矛盾。檢討報告稱,選任醫生藉其職權在醫委會內代表醫生的利益,但擔任委員的真正目的,應是規管醫生。英國醫委會後來取消醫委會所有委任制度。

閣下重申「6+6」方案的委任與選任委員各佔一半,達至均衡。我已解釋名義委任可作為防火牆,免受特首操控,選任卻不一定是好事,但我尚可以理解委任選任一比一的要求。先澄清一點, 閣下稱「如果通過「4+2-2」方案,委任委員過半」,但這方案是將兩名原本屬醫學專科學院的委委員由委任轉為選舉產生,令委任及選任各佔一半而非令委任委員過半(7名醫學會選任委員,7名全體醫生選任委員,8名委任醫生委員,3名病人組織選舉產生的委任委員,1名消費會委任委員,4名其他非業界委員)。其實,如果醫學會廿八名會董小圈子選舉也可叫選舉,那麼病人組織代表雖然是委任,實際是選舉產生的,也應當作選任,但醫生團體又不認同。因此「4+2-2」方案這個方案亦會如「6+6」方案一樣達至均衡。

我為何反對「6+6」方案,在前文〈「6+6」方案是糖衣毒藥,要不得〉已經解釋清楚。如果增加了六個選任醫生委員,根據英國醫委會的改革經驗,只會令增加醫委會內代表醫生利益的聲音,有損公眾及病人利益。原來躲在「6+6」方案背後的,不是天使。因此我只能繼續反對「6+6」方案,亦無懼向受害者解釋,這是把保護病人福祉秉行公義的決定。

是的,改革開了頭,往後的日子還可以爭取進一步改進,包括增加業外委員人數、獨立聆訊機制等。但能否開頭,不是取決於沒有議會權力的本會,政府從來也沒有給我們任何好處,那有甚麼政治任務給予本會?就是有,本著社會公義,本會只會堅定拒絕。

最終能否邁開改革一步,只差立法會議員,尤其是代表醫學界利益的梁家騮議員的一念之仁。如梁議員願意放下執持,同意「4+2-2」方案,我相信歷史會為他留名。不若 閣下轉向游說梁議員勿將議員權力,有權用盡,放眾多醫療事故受害者一條生路,讓他們早見公義。我們一同努力,好嗎?

  敬祝

君安!

香港社區組織協會幹事
彭鴻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