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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兩個公營醫生組織公開信:澄清誤會 免被誤導

敬啟者:

澄清誤會 免被誤導

  
香港社區組織協會一直關注病人權益。本會從報章得知 貴組織們於7月8日致函 食物及衛生局局長高永文醫生,表達對2016年醫生註冊(修訂)條例草案(下稱「草案」)的關注,並於今日與局方會面商討。本會特此發出公開信件,懇請 貴組織們重新考慮對草案的立場。

首先,本會必須向 貴組織們所代表的公立醫院前線醫生及合約醫生致以敬意。您們在資源人手緊絀下,一直緊守崗位,服務有醫療需要、尤其來自草根階層的病人及市民。本會表示欣賞之餘,也希望您們繼續懸壺濟世。正因您們對醫生專業的委身,才會因近期草案的討論,令您們真誠地擔憂若通過草案,會危及醫生的專業自主及水平。其實,因草案引致醫患關係可能出現的撕裂,原屬不必。出現如此情況,恐怕當中有誤會亦有誤導之因素。本會希望可藉此公開函件解釋當中誤會,避免有心人遭受誤導。

(一)對第4條修訂的回應

就 貴組織們對草案第4及第11條修訂的意見及要求,本會在此表達另類意見以作參考。就第4條修訂,本會重申,新增四名業外委員中,有三名來自病人組織,並透過民主選舉產生,而選舉規程亦由具公信力的病人組織負責制定。現時選舉規程已明確定義合資格參選的病人組織,資格要求包括:必須為註冊團體、獲醫療及社會服務機構認可、明確推動病人福祉、及活躍運作一段時期(如不少於兩年或三年)。這些規程應可避免如其他選舉出現的種票漏洞。這些病人組織代表在醫委會內,必定會和醫生成員一同悍衛醫生專業水平,及抗衡任何企圖操控醫委會而令其不能達致「行公義、守專業、護社羣」的宗旨。本會懇請 貴組織們及其他真心誠意擔憂政府權力擴大的醫生及團體,相信病人組織會站在醫生一方,共同守護香港社會一直引以為傲的醫生專業。

(二)對第11條修訂的回應

就第11條修訂,其原意只是加快處理研訊程序,並無影響極少數被投訴醫生的公平審訊機會。該修訂將研訊會議的法定人數(即滿足法例要求的最少會議出席人數,會議人數可較法定人數多)變得更具彈性,即現時須由五名醫委會委員,或三名醫委會委員及兩名審裁顧問(兩種情況下均要求其中一名為業外委員,及註冊醫生佔大多數),簡化為最少由五人組成的研訊會議中,註冊醫生須佔大多數,而其成員由醫生委員、業外人士(即業外委員或業外審裁顧問)、醫生審裁顧問三組中每組最少一人出席。

現時無論是委任或選任的醫生委員,都有均等機會出席研訊會議,而日後的會議人數可多於五人,與現時的安排一樣。 貴組織們提及的研訊主席,全由醫委會自行決定,研訊主席屬委任或選任醫生委員,根本與草案建議的研訊會議法定人數全無關係。同時,草案通過後,選任醫生委員也有可能佔大多數,例如:上述三組人士各有一人出席,另加兩名選任醫生委員;或上述三組人士各組一人、及兩名審裁顧問,另加兩名選任醫生委員。換言之,選任醫生委員能否佔研訊會議的大多數,將視乎他們對研訊工作的投入程度,同樣與草案建議的研訊會議法定人數無關。

另外,第11條修訂亦提及增加審裁顧問的數目,以應付新增的偵委會及研訊會議的工作。五所公共醫療機構(衛生署、醫管局、兩間醫學院、醫學專科學院)提名的業界審裁顧問由每機構兩名增至四名,即總數由原本十名增至二十名。本會認為這些審裁顧問是按照專業標準,評估被投訴醫生的道德操守及專業水平是否失德。他們的背景,無論是來自公共或私營醫生界別、是選任或委任,皆不會影響從專業角度的評估。

本會更必須指出,現時及日後的法例,只要求由五所公醫療機構提名,而如何確立獲提名人士,完全可以由醫委會與五所公共醫療機構商討而決定。舉例說,若獲醫管局同意,其四個提名名額,可鼓勵有興趣參與審裁顧問工作的公營醫生報名,並由醫委會設立一個遴選小組(可以由一名選任醫生、一名委任醫生、及一名業外委員組成),按清晰準則從報名醫生中選出,最後交由醫管局向醫委會提名。

然而, 貴組織們在致局長的信函中,暗示如無法確保由選任醫生委員主持研訊會議,便不能保障被投訴醫生得到公平審訊的機會。如本會此一理解有誤,請指正。不過如按照這種說法, 貴組織們是否指委任醫生委員不公正,甚至只會偏幫投訴人而傾向定罪被投訴醫生?本會未知這種說法是否有證據支持,不過本會認為委任及選任醫生委員,是同樣公正地進行研訊會議。另外, 貴組織們要求必須確保選任醫生委員主持研訊會議,是否正好表示希望他們會傾向保護醫生?況且,若有研訊會議成員作不公正行為而侵害被投訴醫生的權利,辯方大律師必然會就此提出抗辯,甚至就裁決提出司法覆核。換言之,現有制度已保障公平審訊機會。同時,如上所言,選任醫生能否在研訊會議中佔多數,在於他們對研訊工作的投入程度,實在與第11條修訂無關。

更令本會擔心的是, 貴組織們進而表示會因為第11條修訂,被迫奉行防御性醫療。翻看醫委會年報,近年接獲的投訴數字雖然不斷上升至約五百宗,但在偵委會每年審議約九十多宗投訴中,只有七成轉呈醫委會召開紀律研訊,最終每年召開的研訊會議只有廿多宗,即被定罪醫生只佔全港醫生不足0.2%,而近兩年超過七成被定罪的醫生都獲緩刑。

本會認為爭議愈早完結,對醫生專業形象的破壞程度愈低。不過就算醫患關係真的變得緊張,本會相信在今次草案的爭議過後,投訴醫生的個案也不會大幅增加。而從上述數字顯示,偵委會亦會擔任把關角色,拒絕沒有實證及瑣屑無聊的投訴。最終轉呈研訊的,都是醫生內極少數的害群之馬(也請留意大部份定罪的醫生都獲緩刑)。 貴組織們如因擔心草案未能保證0.2%害群醫生的所謂「公平審訊權利」,因而聲稱會奉行防御性醫療,本會絕對不能苟同。

(三)對病人組織不反對取消第11條修訂的澄清

本會藉此機會,希望澄清 貴組織們指「病人組織並不反對取消第11條修訂」。為正視聽,本會無法不公開本會職員於2016年7月3日下午與梁家騮醫生及食衛局官員的會面情況。當日會面主要目的是商討如何化解當時拉布死結,會中梁醫生要求取消第11條修訂,否則會繼續拉布。

然而,食衛局官員清楚指出不可能將第11條修訂整項取消,若取消便未能增加參與研訊會議的業外人士數目,因而未能解決現時研訊會議因業外人士不足的瓶頸問題。不過,有關審裁顧問的提名則可能有商討空間。本會職員當時表示原則上反對取消第11條修訂,但為換取梁醫生停止「玉石俱焚」式的拉布行為,本會可考慮同意修正涉及審裁顧問的條文。會議完結前,梁醫生表示會再與其他醫生組織商討有關審裁顧問的提名方案。可惜,7月3日的會面後,梁醫生在7月6日至9日的立法會會議上繼續作出拉布行為,破壞了反對與支持草案雙方的互信基礎。而隨著草案最終在立法會二讀通過,現時技術上已幾乎沒有任何空間再修正草案。

最後,本會並非針對各位真心誠意守護醫生專業的人士。面對您們,本會期望透過理性討論,共同探討問題及可改善之處,若最終未能達致共識,本會仍會尊重您們的決定。本會要針對的,是那些假仁假義,躱在各位背後以繼續鞏固既得利益的極少數人士。面對他們,本會不能不指出其似是而非及不盡不實的謬誤,以免各位誤會甚或被誤導。

本會在這次爭取改革醫委會的過程中,如對 貴組織們及其他緊守崗位的醫生有誤解之處或使之不快,本會在此深表歉意。不過也請各位秉持專業道德操守的醫生們,站在病人及醫生失德受害人一方,理解他們的心情及訴求。本會期待日後能與各位共同推動醫委會的全面改革、抗衡任何操控醫委會及醫生專業的力量、及改善醫療服務系統,令醫生及病人一同得益。讓我們一同守護醫生專業,好嗎?

  此致
香港公共醫療醫生協會
前線醫生聯盟

香港社區組織協會 謹示

副本呈:本體立法會議員及傳媒機構
二零一六年七月十一日